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3〕23号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华中农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经济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一级财务集中核算的各类经费。学校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行制订管理细则。
第三条 经费负责人对本人负责项目经费的暂付款负有监管和清收责任。
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
第四条 学校暂付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性质为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学校暂付款主要包括:
(一)由于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买物品、因公出差等,不能及时取得合法报销凭证或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款项;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由学校事先垫付的款项或应由学校承担的对职工个人的各项当时无法办理完备签收手续的支付款项。
学校暂付款遵循公款公用的原则,凡不应由学校承担的开支或与学校经济活动无关的开支,各经费负责人不得签批,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
第五条 暂付款经办人员规定:
(一)暂付款经办人员包括借款人、负责人和责任人。借款人须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长期聘用人员或全日制在籍研究生;责任人是借款业务的债务人,须为学校在岗在编的教职工。
(二)职工出国(三个月以上)、学校在职人员调动(含校内调动及调离学校)、停薪离职等必须将经手的借款清理完毕后,方可办理其他调动或调离手续。若发生借款责任人非正常离校尚有未报账暂付款的,由原经费审批人承担清账责任。
(三)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对其审批或经手借款进行清理或交接。未清理完毕的,新任负责人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清偿。
第六条 暂付款办理手续:
(一)暂付款借款单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印制,借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借据,财务作借款支出凭证;第二联清结联,借款人保存;第三联清结记账,财务作冲销借款凭证。
(二)借款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清楚填写,且金额大、小写应一致,不得涂改。借款用途与报账支出内容应相符。
(三)用款单位签发的借款单必须注明责任人,并由借款人、负责人亲笔签字,负责人必须是用款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借款,可由其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或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借款可由课题组其他成员(应为我校在职教职工)或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办理借款冲账时应持借款单第三联及发票等原始凭证办理。以转账(汇款)方式办理的暂付款业务,支票(汇款单)所列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冲账时的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
(五)教职工出差、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办理物资采购、转拨科研协作经费等借款,须提供下列相应文件或证明:
教职工参加会议、培训、进修等应附会议通知;举办会议,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参会人员名单;版面费需提供用稿通知;支付技术服务费、加工费、测试费等达到规定金额,需附有效合同;货物购置、批量采购达到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相应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转拨科研协作费,需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并由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出国借款,需附出国批件等证明;大额资金借款, 还需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各类借款,由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支付。
第七条 暂付款限额管理:
(一)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借款一般限于出差及发放劳务报酬等。不得用现金结算的业务,应通过转账方式结算。
(二)教职工及学生外出开会、调研、学习培训等差旅费借款,应在借款单上填写出差人员和出差地点。国内出差借款原则上每人每次最多不超过1万元;多人出差或一人出差时间较长,需要超额借款的,须在借款用途注明原因。
(三)借款以各项目负责人为单位进行管理,除长期出国等特殊情况外,其所负责经费单次现金借款最高限额为5万元,累计现金借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四)预付工程款及设备款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八条 暂付款报账期限:
(一)进口仪器设备借款一般报销还款期限为6个月;基建、维修等工程款为审计部门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出国借款在批件批准回国日期后1个月内;其他各类借款最长还款期限为3个月。
(二)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写出书面说明,进口仪器设备借款由资产管理部门签字,其他借款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门,可适当延长还款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还款期限三个月。
第九条 借款人在财务部门办理借款后,由于计划变更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借款退回。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财务部门对暂付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各单位发放催款单。对于无正当理由且经过催缴仍逾期不还款的,由财务部门暂缓发放借款人工资,直至其还清借款。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借款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名义,将借款挪作私用或用于经营活动以及作为周转金、备用金使用,也不得用于支付违章罚款。如有上述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理,对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借款、报账和转账的暂行规定》(农计财〔2000〕54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