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2〕244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推动学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华中农业大学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财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推动学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和解疑释惑的要求开展。
第三条 学校是财务信息公开的主体,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财务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财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况。
第五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以下财务信息:
(一)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教代会、职代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学校年度预决算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以上内容均需细化至项级科目。
(四)学校收费情况。主要包括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投诉方式等。
第六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财务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财务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七条 学校以计财处网站作为财务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以学校教代会、职代会、年鉴、简报等形式为辅助载体,公开财务信息。
(一)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通过计财处网站向全校教职工公开。
(二)学校年度预决算财务信息,在收到教育部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计财处网站向全社会公开。
(三)学校收费情况,在物价局报批备案后在学校网页的“价格服务”版块上向全社会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财务信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进行,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接受申请,认真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下列情况,不予公开:
(一)涉及秘密事项的,不予公开。
(二)属于制作过程中的或不存在的,以及不属于学校公开范围的,不予公开;
(三)对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条 不能公开的财务信息,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及时做好受理登记;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
第十二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财务信息的公开,依据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计财处要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将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将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要求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要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新规定相悖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