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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4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3108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费使用,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华中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华中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2.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华中农业大学

                                 2013618

附件1

华中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费使用,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根据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转发<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2255号)、《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免开卡手续费和年费。

第四条 公务卡适用范围为学校所有预算拨款项目。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组织、以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相关信息变动或离职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信息变更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财务部门和发卡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学校不提倡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各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九条 因工作原因确需调整额度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和发卡行办理。

第十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更改相关公务卡信息。

第十一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由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2万元(含)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具体内容见附件2),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结算凭证。学校财务制度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规定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到财务部门报销,便于财务部门及时通过银行向公务卡还款。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日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由持卡人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冲销借款。

第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单,并附有关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规定的报销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单审批报销。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通过学校银行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

第二十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中,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由持卡人承担并自行按规定的期限向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及时退回学校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使用公务卡结算规定的公务费用,并接受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不再开展公务活动,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公务卡,向财务部门汇总报送相关申请资料;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标准;单位工作人员离职、退休及发生其他不宜继续使用公务卡的情况时,及时组织办理持卡人公务卡消费支出的还款及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财务部门和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督促学校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

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