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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后勤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4

华中农业大学后勤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强后勤集团财务管理和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后勤集团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学校、后勤集团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后勤集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后勤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后勤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筹措资金,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后勤集团财务部属于学校二级财务单位,是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管理体制,在学校资金结算中心开设银行账户,执行学校的资金结算制度。

第五条 后勤集团的各项财务活动在后勤集团负责人的领导下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国资设备处)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 后勤集团财务部应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在后勤集团内部全面实行完全成本核算的模式。

第七条 后勤集团财务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委派制,由学校组织、人事、财务部门商定委派。

第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使用无证人员上岗。

第三章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九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第十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企业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薄。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

第十二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记账凭证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以及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会计账薄记录的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与销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离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范围,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业务的结算。库存备用金限额按规定留足1-3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现金需求量,在学校资金结算中心报批备案,严格执行核定的库存限额。

第十八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部负责人要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条 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本单位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本单位的支出。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及时盘点现金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后勤集团银行存款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向财务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应收账款要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计提方法、账龄划分和提取比例,并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存货管理。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应建立健全存货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清查盘点、报损、报废制度。财产管理部门应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后勤集团为获得更好的经济利益,走向社会,开拓市场,扩大影响,提高集团声誉,将本单位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充分了解市场,做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投资;同时应对被投资单位行使控制与监督权,确保投入资金的安全、完整及资本增值,保证资金的合理分配,保证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经营性固定资产需以账面价值为基础,扣除预计净残值后,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分类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 50年;

(二)通迅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专用设备10年;

(三)其他设备 5年。

第二十八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增计后的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后勤财务部会同财产管理部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指被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二条 其他资产是指不能包括在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内的资产,主要包括长期性质的待摊费用和其他长期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筹建期间发生的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的费用,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如果长期待摊费用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后勤集团主营业务分为服务型和经营型两大体系。服务型业务实行收费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后勤管理办公室(甲方)核定,并经与学校财务部门商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收取;经营型业务由后勤集团结合学校需求,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运作。后勤集团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人才、设备和资源条件,积极开展各项经营业务,合理组织收入。

第三十四条  后勤集团应正确划分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与营业外收入的界限。在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下要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各项收入要区分对内服务和对外服务收入。

第三十五条 营业收入包括:

(一)餐饮服务收入,即教工食堂、学生食堂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和国际交流中心为校内外召开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议等提供的食宿服务收入。

(二)运输服务收入,即交通服务中心为教学、科研、行政等部门提供校内外的交通运输服务收入。

(三)修缮服务收入,即修建中心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提供各类专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房屋的修理及小型的改扩建工程的服务收入。

(四)绿化环卫收入,即绿化中心在校内外开展绿化工程及销售花卉、苗木等取得的收入。

(五)物业管理收入,即后勤集团向校内居民收取的卫生费等收入。

(六)商业零售收入,即教育超市等商品零售部门的销售收入。

(七)学生宿舍物业管理收入,即学校按照上年本专科生、研究生应缴住宿费的17%拨付后勤集团的收入(年生均不超过190元)。

(八)其他业务收入,即非经常性、兼营业务交易所产生的收入。主要包括转让技术收入、销售材料取得的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罚款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各项收费、收入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后勤集团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收据,并及时入账。

第三十八条 后勤集团应在计财处票据管理部门领购税务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为学校教学、科研与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业务,使用免税收费票据;经营性业务,指承接的校外运输、餐饮、客房、商业零售和维修等业务,应使用纳税专用发票。要建立健全票据领用、核销制度,票据年审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票据。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后勤集团的经济业务实行完全成本费用核算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各期经营成果;成本核算要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消耗,不得随意调整成本费用;要如实反映经济业务核算的全过程,核算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可靠。

第四十条  后勤集团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单位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四十一条 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生产成本的界限。生产成本即产品生产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个成本项目组成。期间管理是指本期发生的直接计入损益的费用,一般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期间费用范围包括:

(一)管理费用。指后勤集团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印花税等相关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提取的坏账准备、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公司经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研究与开发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

(二)营业费用。指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等经常性费用。

(三)财务费用。指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第四十三条 后勤集团应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绩效优先,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实行由基础工资(70%+30%)、国家政策性补贴、在岗津贴组成的工资结构。每月发放工资(包括各类职工工资)时,应委托学校计财处统一向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费用提取比例:

(一)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 %提取,用于福利和弥补后勤集团正式职工公费医疗超支,其超支数额以校医院按就医人员分类核算数为准;

(二)失业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事业编制的职工上缴学校统一支付;

(三)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正式职工上缴学校统一支付;

(四)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留后勤集团用于职工培训、学习;

(五)住房公积金:按工资总额的16%计提,正式职工上缴学校统一支付;

(六)业务招待费:按营业总额的3‰计提使用。

注:工资总额含正式职工的基础工资部分加国家政策性补贴部分,临工工资允许从成本列支的部分。

第四十五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非货币性交易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六条 营业外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核算,发生营业外支出时,在相对应的会计期间,应当冲减企业当期的利润总额。

第四十七条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在具体核算时,一般不得以营业外支出直接冲减营业外收入,也不得以营业外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第七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后勤集团的实收资本指学校向其提供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九条 利润由后勤集团统一分配,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

(三)未分配利润按不低于25%留存;

(四)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比例控制在65%以内。具体比例由学校后勤管理与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第五十条 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但须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一条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福利及年终效益工资的发放。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五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后勤集团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学校财务部门报送季度报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务、审计、国资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第五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包括以下内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中需说明的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后勤集团内部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重大投资的说明: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方法、存货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方法、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等);有助于披露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情况:单位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上缴学校利润情况;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各项财产变动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 后勤集团应保证各项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实施内部审计。为杜绝经济运行中出现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贪污腐败、违法乱纪、营私舞弊现象,规范会计行为,完善财务制度,应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委托审计部门每年对后勤集团资金使用情况、收费情况、经营管理情况、经济责任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学校行政、党委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国资设备处、审计处和人事处负责修订、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