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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实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4

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实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我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对学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委派范围为全校设有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委派对象为被委派单位的主管会计或财务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委派人员)。

   第三条  委派人员在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中通过招聘竞争,择优选拨,并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正式聘任。

第二章  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五条  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熟练掌握会计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

   第六条 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七条  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中级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八条  具备大学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第九条 符合学校干部任职的条件。

第三章  委派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 委派单位职责

(一)学校计划财务处 (以下简称计财处) 作为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对被委派单位的财会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 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依法对其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学校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委派人员进行招聘选拨。

(三) 学校党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委派人员进行管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被委派单位的职责

(一) 被委派单位应自觉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自觉接受学校主管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树立正确的经营观,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三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支持委派人员依法履行会计职责。

(二) 根据《会计法》规定,被委派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被委派单位要保障委派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行使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责,保证委派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并为委派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 被委派单位不得给委派人员发放任何形式的酬金,否则,将严肃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 对拒绝接受委派人员的单位负责人,学校将按干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侵犯委派人员职权的单位,将依据《会计法》及相关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 被委派单位对委派人员不得擅自撤换,确因工作需要或委派人员不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被委派单位可向委派单位提出意见,由委派单位视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委派人员的职责

(一) 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依照《会计法》的规定,正确履行会计职责,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委派单位的经济活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 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的财务制度;监督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接受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单位的双重监督。

(三) 监督被委派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和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审核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四) 通过会计核算参与被委派单位的管理工作,配合被委派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共同完善和加强财务管理。

(五) 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财务活动运行情况,提供有关会计信息,按时报送会计月报、会计年报。

   (六) 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工作提出财务管理具体要求,有权对本单位会计机构中岗位分工和人员调整提出主导性意见。

   (七) 根据需要出席被委派单位各种经营管理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和决策。

   (八) 定期向学校汇报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学校计财处的业务领导和审计处、监察处的审计与监督。

   (九)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用书面材料向学校管理部门汇报。

   (十) 不得兼任被委派单位的其他职务,不得从事与会计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派人员的待遇、任免与奖惩

   第十三条 委派人员编制由人事处单列,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含校内津贴和福利)由计财处管理,组织关系由被委派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委派人员享受学校在岗工作人员同等待遇,由学校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委派人员不得享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待遇,不得收受被委派单位任何形式的酬金。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委派人员在被委派单位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双重考核的原则,由计财处会同被委派单位共同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委派人员凡违反《会计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财经制度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计财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会计法》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审定。

   第十八条  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任职期限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由学校视任职期间的考核情况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 委派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聘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1.因工作渎职、失职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参与私设“小金库”、做假账、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

3.不能履行规定职责,造成财务管理系统运转失灵,账务混乱的;

4.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校计财处、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