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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2-10-14

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农国资[2006]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无论何种经费购置、自制、赠送、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国资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院、系、处、所、中心、直属单位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各实验中心(分室)指定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

第四条 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需按经费来源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购置计划,并按《华中农业大学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的购置,要符合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购置经费已落实;

2.确属教学、科研或其它方面急需的仪器设备;

3.已具有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技术力量和人员配备;

4.实验室用房、水电配套工程及环境措施均已落实。

第五条 凡属学校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在购置前应填写采购计划单交国资设备处,由国资设备处按《华中农业大学集中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单价10 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提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经学校经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国资设备处按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入后应尽快组织安装调试、验收(进口设备必须在 3 个月内),如有问题应及早处理或索赔。购置单价10 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国资设备处组织相关人员,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负责人或使用单位负责人要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表(表1)。

第七条 所有进口仪器设备(包括接受国外捐赠),均由国资设备处办理有关申报、审批、外贸代理签约、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

第八条 仪器设备购置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规,在保证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争取优质、优价、良好的售后服务。学校招标采购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接受学校财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纪委、监察处制定的《华中农业大学招标采购人员守则》、《华中农业大学评标专家廉洁公正承诺书》中的规定。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九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三级账务管理。计财处设固定资产账户,国资设备处设数量、金额总账、分户账和卡片,建立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各院(系)、处设分户明细账和卡片,实行计算机管理;各实验中心实验室(科室)设有卡片,仪器设备必须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条 各单位购置单价在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院(系)、处资产管理员按网上办理固定资产手续权限,根据实物标牌或说明书,网上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持发票和采购审核单(凡购置单台件在2 千元以上、批量2万元以上的设备),到国资设备处资产科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单。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购置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 需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表,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单,同时领取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运行日志(表2)。

第十二条 各院(系)、处每年应与实验中心(实验室、科室)自查仪器设备一次。国资设备处每年应与院(系)、处核对仪器设备账目。计财处与国资设备处每年核对固定资产账目一次,以保证账账一致,账物相符。发现账账、账物有误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制定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和防盗、防火等安全责任制度,并做好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与基金管理办法(办法另订),鼓励、支持机组人员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操作规程、使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随机,由使用单位留用。购置论证审批报告、招标、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报废的记录等原始资料,交国资设备处存入校综合档案室。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机制”, 使其按规程操作和维修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坚持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运行日志,记载使用机时数和使用、维修等情况,每学年度于 9 月 30 日前填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表3)报国资设备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 “两用设备”管理

1.“两用设备”是指公、私都能使用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刻录机、移动硬盘、收录机、录音机、照相机、摄相机等设备。因工作需要,个人借用“两用设备”的,需严格履行借用手续,用后应及时返还单位,不得长期占有、借用。

2. 科研经费和单位自筹经费购置的照相机、计算机、移动硬盘等“两用设备”,教师因工作需要放置家中使用的,经 院( 系)、处 主管领导同意后在实验室或院( 系)、处、中心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处置。

(1)修理费接近或达到同时期新产品价格的设备。

(2)无修复价值的或已无法修复的设备。

(3)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设备。

2.报废程序

凡确定为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应按单台件万元以下和万元以上的报废设备要求分别填写填报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单,经实验室、院(系)、处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资设备处审核。

3.报废设备由国资设备处于每学期末统一回收。报废仪器设备须经国资设备处资产科核实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单、卡片和回收实物后,方能办理仪器设备注销手续。

4.仪器设备的残值处理收入入学校财务账户,用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用、维修和支付回收报废设备运费及劳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损坏、丢失、被盗仪器设备的处置因操作不当或工作不负责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要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要及时报案,经公安部门或校保卫处调查属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凡属个人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给予赔偿;损失较大的,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

1.校内各单位相互调拨仪器设备,须经双方单位院(系)、处负责人协商同意后,双方资产管理人员到国资设备处资产科办理调拨手续。

2.对校外调拨仪器设备,要有需方单位的申请材料,调出单位报告,国资设备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丢失和调拨的处理权限及有关手续,按《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农国资[2001]246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年度使用效益评价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各机组上报数据和使用效益进行逐台考评。根据评分标准,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机组。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评出的优秀机组、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合格机组要求限期整改;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利用率低又不开放共用、停用达两年时间的仪器设备,学校可将其调整到其他需要的部门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单价 40 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关机组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抽查。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农校字[92]第024 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