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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4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发[2007]95号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华中农业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华中农业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所拨中央财政性资金(中央教育经费拨款、中央科研经费拨款、中央基建经费拨款、中央其他经费拨款)的支付管理。随着国家财政管理改革的深入,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及学校预算外资金将逐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直接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 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和核算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清算后该账户余额为“零”。

第六条 “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我校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划转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我校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账户、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七条 我校按照要求,已在中国工商银行华农大支行开设“零余额账户”。

第八条 “零余额账户”设专人管理,负责印鉴保管、与银行对账等业务。

第三章 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第九条 分月用款计划是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事业发展、项目进度对国库支付资金的需求量,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按季分月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依据。

财政部根据学校的分月用款计划批复每月的用款额度,学校按照用款计划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支付资金。

第十条 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是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或预算控制数),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和项目汇总编制的,向教育部、财政部申报的学校国库支付资金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

第十二条 用款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用款计划的编制必须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编制;

(二)学校分月用款计划严格按国家预算支出的对应科目及要求编制。根据教育部下达我校的年度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及项目进度,按国家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和项目,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修购专项、“211”工程专项、“行动计划”其他司局项目及其他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按类、款、项和项目编制,高等教育基本支出和住房改革支出用款计划按类、款、项编制;

(三)用款计划的编制应符合实际。一般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十三条 学校分月用款计划应根据上级批复的预算编制。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教育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当教育部下达的年度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必须根据当年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编制。

第十五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向教育部、财政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分月用款计划编报时间要求:

一级预算单位(教育部)于每年的12月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下年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上报财政部,每年的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我校上报时间见教育部通知。

第十七条 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一)计划财务处在各预算项目的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核准后5日内将一季度的用款额度下达到各项目,并通知主管部门、各单位;第二、三、四季度各预算项目的用款额度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用款计划下达到各项目,并通知主管职能部门、各单位;

(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可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根据有关规定支用资金;

(四)年度终了,我校的国库支付用款额度余额将注销,下一年度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再按规定使用。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国库改革的要求,结合内部核算的需要,在不改变原有基本核算体系和方法的前提下,对现有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会计科目的调整应有利于对账和报表,项目编码原则的调整应适应核算和项目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零余额账户”收入、支出和年底余额上缴的账务处理严格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建立对账制度,专人负责定期、及时与教育部、财政部、银行及学校内部对账。

第五章 支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财务处及主管部门通知的用款额度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计划财务处在填写有关银行票据的同时须按项目所属类、款、项填写信息码,通知银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编制的年度预算,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四)负责编制“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

(五)根据上级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

(六)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按类、款、项和项目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国库集中支付的支出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向学校提供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执行情况;

(八)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

(九)及时与教育部、财政部、银行对账;

(十)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