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5〕141号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收入管理,规范各项收入行为,特制定《华中农业大学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5年6月19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入管理,规范各项收入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对外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按学校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除外,下同)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对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依法组织本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
第六条 学校收费收入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在实施收费收入前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展收费收入活动。
第七条 学校收费收入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审批向国家计划普通本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之外的收费事项。
(二)研究生院负责审批向各类研究生收取的收费事项。
(三)国际学院负责审批涉及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与国际培训、国际联合办学等相关的收费事项。
(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批各学院面向社会开展的国内成人教育收费和各类培训收费事项。
(五)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审批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及其他学校规定的收入事项。
(六)学校各类资产使用与处置等收入,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七)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实施的、或由学校安排的、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费行为,由本单位业务主管校领导向校长汇报,并经校长同意授权后审批。
第八条 计财处是学校各类收入的核算管理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学校年度收入预算;
(二)审核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物价部门办理报备等相关手续;
(三)管理收费票据及印章;
(四)办理各类收入入账手续;
(五)定期与各单位对账,按照学校规定对收入进行结算分配;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需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收入类型与确认
第九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条 属于财政拨款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计财处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通知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确认收入。
第十一条 属于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计财处根据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开具的合规收费票据、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通知书、相关合同或协议等确认收入。
第十二条 不作为收入入账,由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党费、团费及学会(协会)会费等款项,立项时需经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属于学校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计财处根据到账通知和开具的税务发票确认入账,并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税金;属于校内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计财处依据内部结算转账单确认收入。
第四章 收入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安排专人领用和保管票据,确保收款与开票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收费业务必须真实,并与票据的使用范围一致。
第十五条 按规定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小额频繁的收费可利用校园卡收取,因特殊情形需收取现金的,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不得私存私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办理收入入账手续时,应将收入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计财处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十七条 计财处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学校收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计财处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对批准的收费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收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事项包括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到规定银行账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各类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如有下述违规行为,所收资金将作为“小金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论处:
(一)使用自制或自行购买的收据、白条收费;
(二)不开具学校收费票据进行收费;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单位收费收入不上交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六)收费项目已被撤销或宣布停止后仍继续收费;
(七)以“赞助”“集资”等名义要求的收费;
(八)其他违反收费规定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类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等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执行《华中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