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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5〕140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决算行为,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特制定《华中农业大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5年6月30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决算行为,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编报财务决算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决算编审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薄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全面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条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时点:每年12月31日。

第四条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账表相符、报送及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为确保决算报告的真实、完整、规范,编制决算报告前,校属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年度收支结算、年度资产核实等。具体职责为:及时对本单位归口管理的收入进行清理,保证本年度的各项预算收入及时入账,并与财务部门清理核对各项收支款项;按规定如实列报本单位年度各项支出,及时清理本单位的暂付款,并办理报销或还款,确保已完成的支出列入本年度决算;按规定向学校返还代垫工资;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当年已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应按规定交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等。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计财处:负责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数字,根据上级部门拨款文件逐项、逐科目核对各项拨款到账情况,并及时、全部入账,保证上级部门年度拨款数与拨款经费到账数一致;对各项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进行清理核对,并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无误;负责与在一级财务机构核算的校属各单位进行收入核对,并按照学校规定对收入进行分配、结转;对代管款项、暂存款进行清理,按照有关规定确认收入;按照人事处通知向应返还学校代垫工资的校属单位催收相关款项;根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及投资完成情况,及时结转和合并基建支出;及时足额上缴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提供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学校办公室:按要求向计财处报送学校发展概况的文字说明。

人事处:按要求向计财处报送学校职工等人员信息数字及人才培养与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的文字说明。

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继续教育学院:按要求向计财处报送相关学生信息数字及教学研究成果情况的文字说明。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按要求向计财处报送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获奖情况的数字及学校科学研究成果的文字说明。

国资设备管理处: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会同计财处核对固定资产实物账与学校财务固定资产明细账,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按要求向计财处报送学校资产情况。

资产经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会同国资设备处和计财处核定学校投资变动情况,并完成相应账务处理,按学校规定及时上交投资收益。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要求向计财处报送外籍专家、外国留学生人员信息数字及学校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情况的文字说明。

校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应参照计财处职责,完成决算工作。

第三章  编报要求

第七条  计财处应根据各账户的性质、会计制度规定的办法、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决算的具体要求和学校预算管理要求,在对各账目核对无误后,及时完成项目的收支结转业务,并认真编制结转前后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  校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应按要求向计财处报送反映本单位全貌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计财处应对校属相关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按主管部门规定编制合并报表。

第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对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经主管校长、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若因单位提供资料不准确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汇审通过后,计财处应打印、存档,并报送分管业务校领导、审计部门查阅;同时做好决算相关资料的电子备份,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此前有关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