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发〔2015〕 142号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华中农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华中农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修订)
2.华中农业大学收费票据领用单
华中农业大学
2015年6月19日
华中农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包括校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购的票据,以及为加强内部管理,方便校内单位之间经济业务往来和结算而印制的校内结算票据等。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统一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的购领、登记、发放、回收、核销及监督管理制度,并根据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定期报告收费票据使用情况。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收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向计财处申请领购或由计财处直接开具收费票据,不得私自购买收费票据。
第六条 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主要有财政票据、税务票据、校内结算票据等。
(一)财政票据是由财政部门核发,学校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款项时,向付款方开具的凭证。
(二)税务票据是由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核发,校内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取得经营服务性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三) 校内结算票据是指学校为加强内部管理,方便校内单位之间经济业务往来和结算而印制的校内结算单据。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领用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在开具或领用票据前,应按学校收费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等审批手续,并填写领用申请,向计财处办理备案手续。领用申请应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票据的种类、数量和用途,由领用单位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票据领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和核销工作,并报计财处备案。票据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确需调整的,应做好工作移交手续,并在计财处办理变更备案。
第九条 收费票据的领用遵循“计划管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计财处根据票据领用单位的申领计划、收费种类和收费人数,核定票据领用数量。票据领用单位核销旧票,清结款项后方可领用新票。
第十条 计财处票据管理人员在办理领用手续时应填写“收费票据领用单”(见附件),详细登记票据种类、发出时间、领用单位、票据起讫号码、领用数量(金额)等,领用单位票据管理员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错印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在领用单上签字确认。计财处票据管理人员登记收费票据发放明细账。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条 各类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混用。收费业务必须真实,并与票据的使用范围和开票内容一致,严禁虚构收费业务内容,虚开收费票据,扩大收费票据开具范围。票据的开具人和收款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应当按票号顺序依次开具,票据填开必须项目完整、大小写金额规范、字迹清楚、签章齐全,且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各联次内容完全一致。收据(发票)联必须加盖华中农业大学收款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票据填开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对于开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书写“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收费票据;不得跳号单联开具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擅自毁损票据。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在发生经济业务、收到款项后开具收费票据。确因工作或业务实际需要,可申请预借票据,预借票据责任人需持合同、协议或其他业务证明材料,到计财处签订“预借票据申请表暨承诺函”,通过审核后,方能办理票据预借。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领用的各类收费票据,注意安全。票据如有遗失、被盗、损毁,应迅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立即报告计财处,并报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院、部、处、室、科研课题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往来,只能进行内部转账,使用校内结算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五章 收费票据的核销
第十八条 非独立核算单位对开具收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由计财处会计核算人员确认入账后,方可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对本单位开具收费票据的资金负责,要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核销票据需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条 每年公历12月25日,各单位无论所领用的收费票据是否用完,必须将开具的收费票据的款项在限定之日缴入学校财务,并将所有票据进行核销,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单位,计财处将冻结该单位相应经费直至票据核销完毕。
第二十一条 收费票据涉及国家财政或税务部门的核销,由计财处按照财政和税务的相关规定执行。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验的收费票据,由计财处负责保管,其保管期为五年。保管期满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检验核准后予以销毁。
第六章 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收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票据领用人对票据的安全性负责;票据开具人对开具的票据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票据。学校财务、审计部门有权对校内各单位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领购收费票据,私自向校外单位和个人领购、借用收费票据以及自制收费票据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收费票据的;
(四)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五)互相串用各种收费票据的;
(六)不妥善保管收费票据,造成收费票据丢失、毁损以及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
(七)不按规定要求缴销、注销收费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学校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第二十四条列举的行为者,由计财处责令其改正,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华中农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09]1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