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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在财务报销中加强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在财务报销加强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校发〔2015 143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合同付款管理,加强合同价款结算控制,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学校经济损失,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特制定《华中农业大学在财务报销中加强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在财务报销中加强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



华中农业大学

2015年6月19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在财务报销中加强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付款管理,加强合同价款结算控制,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学校经济损失,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华中农业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合同主要指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教育培训合同、科技协作合同等经济合同,以及校属单位(科研项目)之间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公共平台和大型设备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学校向外单位支付款项的有效合同,必须以华中农业大学名义对外签订、并经校长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与外单位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须经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或华中农业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校属各单位(科研项目)之间签订合同,须由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条 办理合同价款支付时,会计核算人员应认真审核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等,以及其他相应结算凭证等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付款。

第五条 学校以下财务报销事项,应提供已生效的书面合同:

1.设备、物资采购、委托业务、服务费用等,单笔经费支出在2万元及以上的;

2新建、改扩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向农民购买农副产品无法取得正式发票,单笔经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

3.进口免税货物、教育培训合作、科研协作以及学校有其他规定需要签订合同的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签订合同。

第六条 对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付款的,或者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会计核算人员应拒绝办理支付,并向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报告;在审核相关资料过程中,发现有疑问的,应要求支出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 合同履行条款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会计核算人员按变更或补充后的合同条款支付。对违规在原合同上涂改、添加内容的合同应拒绝办理。

第八条 出纳人员按照记账凭证办理付款前,应对照合同约定金额进行复核。

第九条 会计核算人员应将一次性收(付)款合同或办理首次收(付)款合同的原件作为记账凭证附件保存,后续价款结算、冲销借款、领取质保金等,应要求提供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对非一次性收(付)款的合同,会计核算人员在首次办理价款结算时,应在财务合同管理系统中,按收、付款合同类型,录入合同信息,建立合同电子信息档案。录入信息应包括:合同号、合同类别、合同名称、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对方账号、签订日期、质保金要求等。第二次及以后结算时,会计核算人员应将合同电子信息与纸质合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要求办理收(付)款。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科应安排人员定期核对合同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合同价款收付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增强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秘密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如遇学校合同管理规定调整,按学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