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发〔2013〕103号
校属有关单位:
现将《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3年6月19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教技[2010]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专职科研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科研助理管理,加快推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助理是指科研项目组(简称:项目组)根据科研任务需要,自主设立岗位选聘专职从事科研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非事业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科研助理是学校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科研助理根据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受聘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和协调科研助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学工部 (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工会、校团委、人事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助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招聘
第五条 项目组负责人在申请科研项目时,结合实际研究任务需求,应提前做好科研助理岗位设置计划。
第六条 科研助理岗位类别如下:
(一)项目研究岗位:主要从事项目的研究工作,包括RA(Research Associate,研究助理)岗位。
(二)实验(工程)技术岗位:主要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
(三)基地管理岗位:主要从事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及野外试验基地的管理工作。
(四)科研辅助岗位: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
(五)其他岗位:根据项目研究需求设置的其他岗位。
第七条 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科研助理,程序如下:
(一)岗位征集及发布:项目组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提出科研助理聘用计划,填写科研助理岗位需求信息表,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由人事处统一发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工作由项目组自行组织,须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面试考核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项目组根据面试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选,并填写科研助理聘用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签订合同:项目组负责人代表项目承担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不得聘用项目组成员的亲属及配偶担任科研助理。
第九条 科研助理的聘用期限由项目组负责人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首次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科研项目执行期,聘期考核合格可由其他科研项目续聘。
第四章 薪酬与待遇
第十条 科研助理的薪酬由基本酬金、绩效津贴和住房补贴三部分构成,学校每年制定薪酬参考标准,具体发放金额由项目组负责人与科研助理协商确定,薪酬总水平不得低于学校当年制定的参考标准。项目组应根据科研助理的任职年限、工作强度和综合表现,对薪酬水平进行相应调整,并酌情发放年终绩效奖励。
第十一条 科研助理的薪酬从项目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支出。科研助理的薪酬经项目组负责人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人事处审核,由项目组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聘期内经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科研助理可以委托学校进行非教师系列职称资格评定,具体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其他待遇
(一)按照国家和武汉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11工程”大学本科毕业生、初始学历为第二类本科院校及以上的硕士毕业生、初始学历为本科院校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全额承担。如果聘用不符合上述学历要求的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项目组必须依据有关法规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则由项目组全额承担。
(二)科研助理的党团组织关系挂靠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教工党、团支部,参加该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所在单位的其他群团活动。
(三)聘期内可办理校园一卡通。
(四)聘期结束,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在报考学校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基本条件者,在参加学校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项目组负责人为聘用科研助理相关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研助理的入岗、业务考核及离职等事务,并将科研助理的年度考核结果和聘期考核结果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存档和人事处备案。项目组负责人应根据科研助理在岗期间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五条 科研助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科研助理的户口、档案可放在湖北省、武汉市或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由科研助理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助理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负有保密义务,受聘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归华中农业大学所有。
第六章 合同解除与离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组负责人可以解除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助理的聘用合同,科研助理也可以解除与项目组之间的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主动解除聘用合同方须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说明,并由项目组负责人及时报人事处。
第十九条 解除聘用合同的项目组应及时停付离职人员的薪酬,人事处接到项目组报备信息后,应及时停缴离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因项目组未及时报备离职人员信息而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项目组负责人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校发[2011]3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