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发〔2016〕138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利用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湖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2016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华中农业大学
2016年7月6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利用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湖北省的有关规定和《华中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3〕88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学校所属单位、课题组利用科研经费聘用的临时从事科研辅助或科研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工成本和相关责任由聘用单位(或课题组)承担。
第二章 聘用及管理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效促进利用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科研活动或科研管理活动的开展,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聘用单位(或课题组)负责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资格审查及聘用人员工作考勤考核、劳务费登记造册。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负责审核科研项目预算是否符合支付临时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的规定。
人事处负责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审核、合同备案和工资标准审核。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劳务费发放。
第四条 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无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纪录。
具体用工条件由聘用单位(或课题组)根据工作岗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聘用单位(或课题组)根据岗位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应聘人员通过考核并体检合格后报聘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家属(包括三代内直系和旁系血亲)回避制度。教职工所在单位(或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聘用亲属。确因工作的特殊需要,需聘用亲属的,应经课题组所在单位审批并报科发院和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聘期超过三个月的,聘用单位(或课题组)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第八条 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约:
(一)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受聘人员同时与其他聘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受聘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需要解除聘约的情形。
第三章 劳务报酬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由聘用单位(或课题组)与被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或按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使用非全日制(指以时薪计发劳动报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临时聘用人员连续用工不超过三个月的,可以按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 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聘用单位(或课题组)经办人统一造册,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工作负责人签字后,经科发院和人事处审批,由计财处统一实行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一条 计财处每月10日、20日、30日(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发放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劳动报酬,其它时间不予办理。聘用单位(或课题组)经办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工作负责人签字,科发院和人事处审核后的《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助理(编外员工)工资发放表》或《华中农业大学临时用工工资发放表》报送计财处。
第十二条 学校不定期对利用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收入(含从不同科研项目取得的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等)的发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科发院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利用科研管理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