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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2-10-14

华中农业大学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岗位规定

1.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2.教师及特殊岗位工程外,所有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3.所有教师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任务和参加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教师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和请人带课。青年教师在试用期内实行坐班制。

4.按岗位发放岗位津贴但不能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可根据岗位特点制定符合要求的作息制度,按作息制度考勤。

5.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及工作人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工资、校内津贴挂钩。

二、请假及规定

1.探亲假:教职工同亲属不在一地生活,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可给予探亲假(不含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在内。教职工探亲,一般利用寒暑假进行,寒暑假短于规定探亲假时间的,可根据工作情况按探亲假期规定补足。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 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 20天。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若两年探望一次父母者,假期为 45天。出国(出境)探亲的按《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出国(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2.婚假:教职工结婚,婚假为 3天,其中初婚并符合晚婚条件(男 25周岁、女 23周岁)的,增加婚假 15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凭校医院或对口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的应补办请假手续。

4.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事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 15天。

5.丧假:教职工的直属亲属死亡后,丧假为 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6.产假:女职工产假为 90天,其中产前假 15天。符合晚育条件、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 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怀孕流产的女职工和职工节育的,学校根据对口医院的意见给予一定假期。

7.工伤假: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凭基层单位报告、医院证明,按工伤假对待。

8.教职工因伤、病或私事外出,须办理请假手续。同科室人员一般不得在同一工作时间内请假离岗,临时外出需将本人去向及所办事情告知本单位领导。未经请假或说明的,均按擅自离岗处理。

三、审批手续及权限

1.凡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工伤、产假、节育须另持医院证明),经组织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2.假期在 3天以内,由科、室、厂负责人批准; 3天以上、 7天以内由院、系、处一级单位领导批准; 7天以上由人事处批准。院、系、处一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请假(或外出公差) 3天以内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天以上的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3.请假人员准假后由准假单位登记,假期满后到准假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必须取得有关单位证明,并提前向单位报告,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后,方能续假。

4.长期病休人员应每半年到校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由校医院出具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的证明。

四、假期待遇

1.产假、节育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在规定假期内和工伤在治疗、恢复期间待遇不变。

2.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停发活的工资部分,岗位津贴按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执行。职务(等级)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职务(等级)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又不足六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学校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职务(等级)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职务(等级)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学校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职务(等级)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等级)工资的 80%。

3.长期病休人员符合学校病退条件的,按农人事字 [1998]第 09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五、旷工及处理

1.凡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累计达 3次的,计旷工半天;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及以上的,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2.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人员和擅自离岗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天的人员,学校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兼职且以校外工作为主的、连续 2年在校教学工作量不满额定工作量的二分之一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4.自动离职者担任了行政领导职务或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先免除行政职务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然后再办理离职手续。服务期未满的,按农人 [2001]108号文件偿还服务费,不缴纳服务费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5.凡旷工者,从旷工之日起停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及岗位津贴。

六、考勤管理

1.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落实专人作为考勤员,考勤员要向本单位领导负责,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及时将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的考勤登记表上报校人事处。

2.中单位及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学校人事处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抽)查各单位考勤情况,并公示检(抽)查结果,凡未认真登记考勤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除通报批评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年终评先或评优资格。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