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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3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21〕148号

校属有关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办法》经学校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21年12月22日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选聘管理,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一流研究生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因研究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

第二条 根据不同类型、层次研究生培养需要,研究生导师设学术型博士、专业学位博士、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等岗位类型。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各类型导师的选聘工作,在每年12月进行。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学校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各学院负责导师的选聘组织、培训、考核与日常管理等。

第四条 导师选聘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有利于学科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建设高水平导师队伍,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二)按需设岗,坚持标准,公开公正,保证质量。

(三)评聘分离,分类评价,综合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选聘标准

第五条 各类型导师应具备以下选聘标准

(一)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依法履行导师职责,注重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

(二)师德师风。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有责任心、使命感和仁爱之心,无师德失范、学术不端和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三)基本条件

1.申请学术型、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应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截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下同);

2.申请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身心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四)学术水平

1.申请学术型博士生导师,应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深的学术造诣,有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具有本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学术型博士生导师,仅限于任现职未满5年、学术水平突出,且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华中农业大学学术期刊分级目录》B级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及以上系列学术论文或在本学科取得其它突出的学术成果。

2.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应熟悉本专业领域前沿动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本专业领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领域开展创新性应用研究,主持重大行业产业项目或取得突出的应用性成果。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仅限于任现职未满5年、学术水平突出,且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华中农业大学学术期刊分级目录》B级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其它突出的学术成果,同时应用性成果需实现重大产业转化或取得显著效益。

3.申请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有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具有本学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了解本专业领域前沿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开展创新性应用研究,近5年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主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且近取得以下成果之一: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3);技术推广或开发应用项目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主持的验收或成果评价(排名前2);为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制定生产规划、技术方案,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科技成果转化或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受到地方政府或行业企业表彰,有丰富的行业产业管理经验,受到业内公认;其它证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成果。

(五)育人能力

熟悉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和政策法规,具备独立主讲研究生课程的能力,具有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或协助指导相同层次研究生的经历。

(六)培养条件

1.申请学术型博士生导师,近5年应有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且科研经费充足,近3年年均到帐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低于15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5万元。

2.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5年应有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经历,且科研经费充足,近3年年均到账科研经费15万元以上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且年均到账科研经费20万元及上。

3.申请学术型硕士生导师,近3年应有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且年均到帐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低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万元。

4.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主持本专业领域应用型在研科研项目,能够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七)实践经历

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须有半年以上相关行业产业锻炼实践或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具有丰富的行业产业实践经验。

第六条  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人员可直接认定为研究生导师。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各类型导师按以下程序选聘: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所申请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依托学院提交《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审核。学院对照选聘标准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各类型研究生导师候选名单。

(三)分会审议。学院分会审议候选名单,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博士生导师推荐名单、硕士生导师新增名单,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学院将分会审议通过名单及申请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校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硕士生导师新增名单,无记名投票表决博士生导师推荐名单,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为通过。

(五)公示聘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示新增各类型导师名单,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学校发文聘任。

第八条  导师选聘工作严格实行学术回避制度,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第九条  导师确因工作需要,变更或增加不同一级学科招生专业,需经本人所在单位及现招生学科专业依托学院同意,向新学科专业依托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认定导师资格。

第十条  校外兼职导师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聘期一般为2-4年。聘期结束前1个月,由所在学院综合考核其立德树人成效与履行导师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考核与续聘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

第十一条  校外人员选聘兼职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应已受聘为我校兼职教授;选聘兼职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应为已与学校签署合作协议的联合培养单位人员。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新聘导师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导师须接受定期培训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系统学习政治理论与国情法治、导师职责与师德师风、教育理论与管理制度、指导方法与心理健康、诚信伦理与学术规范等方面内容,不断提升指导能力与水平。

第十三条  学院应结合学科特点和学院实际,制订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与办法,从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贡献、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方面对导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与考核,按年度开展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导师未能有效履行导师职责,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视情节作出约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或退出导师岗位等处理。经查实存在师德失范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导师资格;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导师退出指导岗位所涉及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另行安排导师,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导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相应层次、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

(一)3年内无科研项目、无新增到账经费,研究经费严重不足。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账面经费自然科学类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少于3万元;

(二)3年内出现2篇及以上所指导的同层次、同类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双向匿名评审(盲评)结果为不通过;

(三)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十六条  原则上博士生导师在退休年龄前4年、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在退休年龄前3年、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在退休年龄前2年停止招生。导师连续3年及以上未能招收同一层次、类型研究生,视为自动退出相应导师岗位。

第十七条 暂停招生资格的导师须向所在学院分会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恢复招生,退出导师岗位者须参加导师选聘方可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导师选聘工作中提出的相关申诉,并作出相应裁决。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校发〔2010〕185号)《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校发〔2010〕188号)《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校发〔2010〕1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