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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2-10-13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校党发〔2021〕62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华中农业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经学校2021年第22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华中农业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夯实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战斗堡垒,是党在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是党团结和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条  牢固树立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建设,着力增强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党支部建设要着力做到“七个有力”。

(一)教育党员有力。突出政治功能,党员教育扎实有效。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三会一课”制度规范落实,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严格规范。

(二)管理党员有力。党员发展、党员培训、党籍管理、党费收缴、党员激励关怀帮扶等工作扎实有效,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

(三)监督党员有力。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党员履行义务、遵规守纪及时到位。

(四)组织师生有力。引领带动师生投入中心工作的动员力、实效性强。

(五)宣传师生有力。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及时到位,注重发现树立、宣传推广师生身边典型人物、典型事迹。

(六)凝聚师生有力。思想引领和价值观塑造有机融入教师教学科研、学生学习生活。

(七)服务师生有力。常态化了解师生困难诉求、倾听师生意见建议,师生有困难找支部、有问题找党员的帮扶机制健全有效。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及以上的单位,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

在职教职工党支部的设置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等设置,也可依托重大项目组、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等设置;管理与服务机构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党支部”)中离休党支部一般由离休人员单独设置,退休党支部按老年协会分会情况或本着便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班级或学科专业设置,也可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或学生公寓、社团组织等设置。学生党员可联合教师党员成立党支部。

为期6个月以上的外出实习实践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学习工作地点相对固定集中,应当商流入地党组织,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在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等一些临时性、阶段性工作或活动中,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学校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成立的临时党支部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相关工作或活动结束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九条 党支部的命名应当准确体现对应单位的标识和党支部类别。标识应当使用对应单位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使用简称时应注意便于识别、易于理解。党支部的命名种类分为教工党支部、离(退)休党支部、本科生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等。同一单位分设多个同类型党支部的,应加以编号。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十条 党支部要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其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切实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和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一条 不同类别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教师党支部,要着力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积极团结凝聚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将符合条件的及时吸收入党;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生党支部,要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重要渠道,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注重发展边疆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党;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管理服务机构党支部,要注重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为本单位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提供有力支撑。引导党员亮身份亮承诺亮业绩、比作风比奉献比服务,积极发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功能,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离退休党支部,要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他们参加学习、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本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的建立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每个党小组一般不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不得担任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五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一般每月举行1次,每次保证半天时间。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二十条 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考勤制度。党员要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党支部要及时规范做好组织生活相关记录,记录人由党支部委员担任。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书面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任期将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教师党支部书记应参与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组织委员主要负责了解掌握本支部的组织状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党内有关统计、收缴党费、组织关系转接、支部换届选举等工作。

宣传委员主要负责做好本支部党员理论学习和日常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学习计划,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负责宣传报道支部工作动态和先进事迹。

纪检委员主要负责对本支部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开展纪律监督,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进行有效的帮助教育工作。

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支部实际情况,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教师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一般应兼任本单位行政职务。注重从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中选任教师党支部书记。

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由学生党员担任书记的学生党支部,应指定教职工党员负责联系指导。

管理服务机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根据离退休党员实际情况选举产生。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大力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注重选配熟悉和热爱党务工作的青年党员学术骨干担任副书记或委员,并作为支部书记后备人选进行培养锻炼。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学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党委组织部会同本科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八条  通过开展样板党支部创建和“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建设,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和学生党支部书记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校院两级党委(党总支)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形成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学校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学校党委常委、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工作纳入学校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把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列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要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定期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其中学院党委应当配备专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具体指导。

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工作部门、基层党委(党总支)应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教师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开展党务工作计入工作量,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待遇。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