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regulations

您的位置 : 首页 > 依法治校 > 规章制度 > 资产财务类 > 正文
华中农业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8〕50号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华中农业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8年4月27日


华中农业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以下简称条件专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条件专项是指是指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

第三条  条件专项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条件专项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校成立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计财处、审计处、基建处、国资设备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专项日常管理具体事务。为加强专项的归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教学运行类、后勤保障类和环境建设类、安全保障类、文化建设类、信息化建设类、道路建设类六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各类专项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条件专项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条件专项的总体规划;

(二)审议条件专项的管理办法;

(三)审议条件专项项目库建设,提出年度项目排序与资金安排建议;

(四)审议、决定条件专项项目建设重大变更;

(五)审议条件专项项目总结与绩效自评报告等。

第六条  条件专项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实习实践等教学运行类条件专项的申报、论证;

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等后勤保障类和环境建设类条件专项的申报、论证;

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技防等安全保障类条件专项的申报、论证;

宣传部负责文化建设类条件专项的申报、论证;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类条件专项的申报、论证;

基建处负责道路建设与基本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类条件专项的申报、论证;

第七条  计财处为条件专项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条件专项的预算审核、资金管理等工作。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效促进专项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论证

第八条  条件专项申报以二级单位为单元。各二级单位在专项支持的范围内,结合学校和本单位学科、人才、事业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精心调研、严格论证、全面公开的基础上,按条件专项管理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递交各工作小组。

第九条  条件专项论证实行归口管理。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出具单项或者综合项目论证意见。项目涉及仪器设备购置的,需国资设备处专项论证,要严格控制高精尖与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条  条件专项汇总上报。条件专项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工作小组的论证材料,提出初步遴选方案报专项领导小组研究审议,确定项目排序,报教育部评审后入库。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教育部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检查评估工作,各工作小组成员与相关申报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参加。


第四章  项目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条件专项经上级主管部门评审、下达控制额度后,条件专项领导小组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校长办公会确定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细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预算,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和监管责任到人。项目承担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承担单位负责人为项目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监管责任人,履行归口管理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督查。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与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设备购置、基本建设、预算与审计等规定,严禁拆分同类建设内容规避招投标、私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严肃条件专项预算管理,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保支出内容与建设内容的一致性,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在项目类内总支出不超预算的前提下类内调剂应履行学校计划调整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属于跨类别调剂的,应当按照《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预算管理程序,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  加强条件专项建设过程监管,提高专项建设质量。条件专项建设中,要切实加强监理、审计等过程跟踪,做好项目建设合同与招投标资料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后,承担单位应按照审计和财务工作要求,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财务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同时,各承担单位要认真总结,及时完成项目和资金使用的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条件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挪作它用。条件专项资金落实后,学校将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公开专项建设内容、批复资金、专项责任人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每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总结。把预算执行管理等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年度项目执行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单位,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对工作中履职不力者,学校将追究单位和个人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除暂停或核减其单位预算外,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相关制度相抵触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