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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6〕239号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和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和《华中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2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分明,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核学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效促进基建财务管理规范、有效,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一)计财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参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基建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按照工程进度,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负责向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和资料;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协助完成其他基建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二)基建处负责编报基建投资计划;依据批准的基建计划,编报基建资金运行计划和项目年度工程预算,管理使用基建资金;按有关规定向国资设备管理处提交竣工报告和楼层平面图;配合完成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等报表的编制工作;负责基建文书、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竣工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监督;及时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完整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负责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四)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资产账目移交;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收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所需资料。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根据计财处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管工作中发现和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对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建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九条 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项目预算应当细化分解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按学校预算审批的程序,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追加投资或者增加无批复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项目如含安装设备,在工程结算单上要单独注明设备的单价、数量、金额,工程项目购置的各种设备包括安装设备,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其中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二)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每年按照不超过学校批准的基建项目投资预算总额的0.8%据实列支。

(三)项目建设管理费中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十六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四)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五)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以及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基建处对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查,包括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计财处对基建处报送的基建合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一)预付款

预付款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扣方式,并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

根据基建处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85%。按合同约定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基建处对竣工结算报告以及有关结算资料核实后,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由审计处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计财处根据审计确认的审计结算汇总表和审计报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依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或设备结算需办理资产验收手续的,出具验收单后方可支付结算价款。

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四)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基建处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办理结清付款手续。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应由原施工单位负责,因原施工单位拒不承担而自行维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二十四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相关管理部门需密切合作,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基建处应当逐项负责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计财处收到基建处提交的项目竣工决算申请,应配合基建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经审计处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结构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后,需经基建处和计财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基建和财务副校长审阅后报校长审批,如需上报教育部应按照教育部要求和规定时间上报。

第三十三条 年度建设单位决算报表及分析报告是反映在一定时期内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完成情况的综合性文件。每年末,计财处应会同基建处认真编制年度建设单位决算报表,送分管基建和财务副校长审阅,报校长审批后,按照教育部要求和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七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基建处向国资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或有关使用单位办理竣工项目实物管理移交手续;国资设备管理处根据基建处提出的竣工报告和楼层平面图,以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做好公用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账目移交工作,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计财处根据教育部审批后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及时与国资设备管理处办理调增(减)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交接手续;国资设备管理处据此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以后发生的基建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华中农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计财〔2003〕120号)同时废止。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