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regulations

您的位置 : 首页 > 依法治校 > 规章制度 > 资产财务类 > 正文
华中农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7219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升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学校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华中农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201773华中农业大学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119日下发的《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1214


华中农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保障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及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学校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是指学校统筹安排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一经下达,应及时编制执行方案并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630日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设备和资料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包括学术成果资助费、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费、分析测试费、专家差旅与劳务费)等。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应当聚焦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人员经费的支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设备和资料购置费,包含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和专业软件等,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公共图书资料、专业数据库及专业软件购买等费用。设备购置坚持需求导向,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三)维修费,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公共实验室、校内外试验基地、观测站(点)等维修改造。

(四)学术成果资助费,主要资助学科国家级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等)产出;资助青年教师高水平研究成果(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权威期刊论文等)的出版和发表等。

(五)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费,主要资助学科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全日制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或联合培养(时间超过三个月);资助校外专家来校学术交流的酬金、差旅费、住宿费等。

(六)分析测试费(含测序费),凡学校具备分析测试条件的须在校内测试,校内测试不能及时完成或者校内缺少相关设备的可以到具备条件的其他高校、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以及拥有相关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或服务公司进行测试。在同一家检测机构检测费用达2万元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签订正式检测合同,并附详细测试清单,社会检测机构还需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

(七)专家差旅与劳务费,针对学科建设的讲座、论证、评审、咨询等所发生的专家学者劳务费才能在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出,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邀请校外专家差旅费、住宿费、劳务费,出境参加学术会议开支等应严格掌握比例。报销市内交通费(外地租车费)需与学科建设相关的调研、会议、邀请专家等活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偏离学科建设方向,不得超出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经费审批和使用程序

第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依程序编制与下达。各学院各学科在建立项目库的基础上,按照学校当年相关要求,申报建设方案,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论证后,分析各学科经费需求,同时结合上年度学科建设预算执行绩效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需求总额和各学科经费预算分配方案,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各学院各学科根据学校的分配方案和经费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执行方案,经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共同签批后,交发展规划处审核汇总,报校领导审批后,由发展规划处会同计财处下达各学科执行。

第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执行计划将作为经费使用和审核的依据。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需向发展规划处提交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及其内容,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递交学校,经学校批准后按新计划执行;需要跨项目调剂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预算、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执行计划的编制,并负责经费使用过程的管理。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凡使用学科经费签订合同、论证和采购大型仪器设备需报发展规划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学院各学科制定执行方案,应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经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超出立项经费金额的,必须落实配套经费来源并在执行方案中明确提出。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计财处设置专用账户。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下达后1年内未使用完,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和各项目年度经费使用分析报告调整经费的后续投入,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的,不能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学校随时终止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招投标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凡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畴,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执行《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执行《湖北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发展规划处、计财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