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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发〔2018186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结合学校实际,形成了《华中农业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过2018年试运行,结合贯彻落实《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一流建设学科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经20181215日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2018年第2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81217

华中农业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引导专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升项目执行力,促进高质量完成学校“双一流”建设和改革任务,根据《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引导专项”实行项目管理,按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五类设置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引导专项”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等。

第四条 “引导专项”实施由牵头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建设学院学科协同管理,充分调动职能部门和学院学科积极性,兼顾学科特点,条块结合、统筹兼顾。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是“引导专项”实施的牵头部门。发展规划处主要职责是负责“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及学科建设委员会的咨询指导作用,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建设学院学科,申报和实施“引导专项”项目,加强监督考核,组织年度专项绩效目标设定、监控及评价,组织按建设周期跟踪评估建设进展情况、建设期末对建设成效进行整体评价,按年度发布建设进展报告等并及时报送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是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综合评审、资金拨付、使用监管等,组织开展资金使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及时报送教育部财务司。

第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科技技术发展研究院、宣传部、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引导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归口对应关系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归口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其中一流本科教育子项目归口教务处,一流研究生教育子项目归口研究生院;师资队伍建设项目归口人事处;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归口科技技术发展研究院;文化传承创新归口宣传部;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归口国际合作交流处。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完成“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归口负责对应项目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预算编制与申报,建设任务与专项资金的分解与落实,建设项目实施与推进,项目执行的监督与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建设学院学科是“引导专项”的具体建设和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完成“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负责“引导专项”中与本单位相关的建设目标、计划、具体执行方案的编制工作和建设内容的推进与落实等。

 

第三章 资金预算、支出和管理

第八条 “引导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由牵头部门根据学校“双一流”建设方案、国家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组织项目预算编制、论证,经校学术委员会及学科建设委员会咨询指导,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学校办公会审定后报送教育部。教育部批复预算后及时调整方案实施。

第九条 资金预算下达时,师资队伍建设、文化传承创新、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中的校级公共平台和社会服务等经费一般由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学科竞争性争取,其他类项目主要经费预算直接下达到学院学科,由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实施,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管理监督。

第十条 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在执行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的,项目内调剂须严格按照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进行,由建设学院学科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牵头部门备案;跨项目调剂的,应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调剂的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 “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遵从 “办法”、《华中农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7219号)以及学校其他财务相关管理规定。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使用“引导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引导专项”执行方案从当年11日起开始执行。牵头部门提前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分解五大类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资金,及时将预算下达归口管理部门、建设学院学科。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学院学科下达建设任务清单和预算资金,明确负责人,并全程指导和督促建设学院学科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高质量按期完成;同时应结合学校“双一流”建设方案和相关改革发展规划,组织建立相应的“引导专项”项目储备库,构建滚动支持建设机制。

第十五条 建设学院学科应积极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作用,及时组织学科骨干力量,层层落实建设任务,建立并完善项目的实施机制,保障一流学科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

第十六条 牵头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之间,牵头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与学院学科之间建立联系人制度,须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及时了解情况,协调沟通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国资设备处、采购与招标中心、审计处等与“引导专项”实施相关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双一流”建设相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学校“引导专项”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牵头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引导专项”的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定期组织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发布资金使用进展报告。

当年930日,对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项目给予预警,对进度特别缓慢的项目约谈主要负责人。当年年末,影响学校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的,由学校收回统筹。同时对项目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将相应减少或暂停安排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影响学校下年度拨款的,将实行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年度终了,建设学院学科应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开展建设总结和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建设进展报告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

在此基础上,归口管理部门形成相应归口项目的年度建设进展报告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最终分别由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编制学校年度建设进展报告、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条 牵头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建设学院学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政策或纪律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