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师德考核办法》的通知
校发〔2021〕120号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师德考核办法》经学校2021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21年10月20日
华中农业大学师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全体教师和拟聘教师。
第三条 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全面压实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抓总,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学院(部)及相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党组织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将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考核贯穿于教师职业发展全过程,包括招聘引进、教师资格认定、授课资格认定、导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任用、年度与聘期考核、人才及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出国研修、培训培养等各环节。
第五条 师德考核是对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恪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做“四有”好老师、担负“为中华复兴而育人”责任情况的考察评定。考核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考核的领导和协调。党委教师工作部协同各相关部门,统筹师德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督办。各部门负责把关考核本部门职责所涉及的教师思政和师德师风表现情况,建立全过程把关机制,落实把关责任。
第七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师德考核的具体实施。二级单位师德考核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双负责人”制。
第三章 年度和聘期师德考核
第八条 年度师德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年终述职、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聘期师德考核,在聘期结束前进行,与聘期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单位被考核人员的25%。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个人根据现实表现进行自评。
(二)评议。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情况,教工党支部会同基层教研组织通过教师互评、群众测评等形式进行评议,结合日常表现,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鉴定。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综合鉴定并提出考核结果意见。
(四)认定。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考核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认定考核结果。
第十条 凡出现《华中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所列的“负面清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年度师德考核等级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年度与聘期师德考核结果是年度与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优秀的,必须年度师德考核优秀。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聘期考核视其聘期内师德综合表现情况决定考核结果。
第四章 资格类师德把关考核
第十二条 资格类师德把关考核是指在教师资格认定、授课资格认定、导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任用、人才及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出国研修、培训培养等职业发展节点时实行把关考核。把关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
(一) 认定。有关教工党支部会同基层教研组织等提出把关建议,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形成把关意见。
(二)审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形成的把关考核意见进行审核。涉及多部门联动审核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协调组织开展。涉及申报校外各类人才项目、各类荣誉奖励等,均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考核时仍在纪律处分处分期(或影响期)的,认定为不通过;如考核时处分期(或影响期)已结束的,根据其受处分后实际表现情况决定,如表现良好可以认定为通过,否则认定为不通过。
第十五条 资格类师德考核结果只对当次申报、推荐相应资格有效。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推荐。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优秀的,应优先推荐。
第五章 引进类师德考核
第十六条 引进类师德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拟引进对象按要求进行自评,提交自评报告、专家推荐信和其他支撑材料。
(二)考察。二级单位组成考察小组通过专家面谈、访谈推荐人、赴拟引进人员原工作学习单位政审、调阅档案等多种形式,对拟引进对象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小组应包含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有关学科带头人、教工党支部书记、教研组织负责人、团队负责人等,将师德考核与学术考核、业务考核同步进行。
(三)认定。考察小组形成考核初步意见,召开党委会(党总支会)研究、形成把关意见。
(四)审核。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引进。
第六章 反馈、申诉与监督
第十九条 考核单位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反馈,并对存在问题的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被考核人提高认识、加强整改。
第二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公开有关电话、邮箱,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受理师德考核工作投诉。对考核结果、考核材料或考核程序有异议者,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相应程序进行申诉或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通过定期师德师风建设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督二级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开展情况,有违反师德规范的,及时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报告,对考核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督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或不通过。单位执行考核程序不到位的,须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师德考核的考核方和被考核对象之间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四条 对师德考核存在组织不力、考察不严、隐瞒推诿等行为导致考核结果不公正、不客观、不全面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落细师德考核要求。教职工中其他系列人员需要进行师德考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附属学校、幼儿园教师师德把关考核内容分别依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第二十六条 师德考核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同步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