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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2-10-0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发〔2021〕122号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修订)》经学校2021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21年10月20日





华中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专任教师。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审查认定的领导和组织;党委教师工作部(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单位,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师德失范行为调查的具体实施;各相关单位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列入师德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活动,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指导学生过程中故意为难、刁难学生,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学、实践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行为;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研、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附属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分别按照《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执行。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统一受理各单位或个人主动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举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联席单位研判情况,进行初步核实,需要进入调查程序的上报师德建设委员会。

第八条 调查处理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织进行,师德建设委员会经会商研判,根据师德失范的行为类别和性质程度,指定调查牵头单位,协同相关责任单位成立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与处理程序:

(一)受理。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立即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自收到举报线索5日内登记备案并组织进行初步研判,对需要启动调查程序的线索,立即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报告。

(二)调查。师德建设委员会指定调查牵头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案情复杂或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三)复核或审查。调查组会同责任单位,将所调查事实情况,告知被调查教师及其所在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分析审核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认定处理。党委教师工作部召集师德建设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研究调查组认定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师德建设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履行相关程序,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第十条 处理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通知责任教师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复核申请,由处理部门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相应程序进行申诉或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执行。

第十一条 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再没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分期满后,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学校研究,可解除处理决定。处理解除决定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的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事项的,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视具体情况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首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受党纪重处分的,必须配之以政纪重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教师因师德失范行为被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校属单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校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推诿隐瞒;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阻扰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 学校其他职工、访问学者、兼职人员和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出现师德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事项的参照执行。访问学者、兼职人员和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学校解除其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的,学校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一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华中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校发〔2019〕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