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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7217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1215

华中农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采购评审工作有序开展,确保采购质量,保证校内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6194号),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是指在国家、地方相关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之外由学校自行选聘入库、以个人身份参加学校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申请学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校在籍教职员工、具备相关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招标采购的评审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行为准则;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科级以上相关岗位管理工作经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者;

(三)愿意以个人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工作,填写《华中农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在过去参加的评标等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评审专家遴选采取个人自荐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全校公开征集。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 评审专家申报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提交《华中农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办审核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提交的材料,并根据采购项目专业分类及评审需要,拟定入选专家名单;

(三)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对拟定入选专家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入库名单;

(四)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采购评审专家由招标办组织抽选聘用。

第六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对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配合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组编制相关采购文件,按时出席采购活动,认真参加评审工作;

(二)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而拒绝签字的,应当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或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采购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法接受监督,服从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和评审组长的统一安排,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进行倾向性讨论或对其他评委发表倾向性意见;

(五)协助对质疑投诉的处理,配合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组或招标办、纪委监察处针对质疑投诉的调查,解答对采购活动中有关问题的咨询;

(六)属于供应商近亲属的或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发现组织承办采购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及其他违规行为,或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并向招标办报告,或者向校纪委、监察处报告。

(八)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及评审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确定,一般由招标办指定专人在项目评审前半天抽选,并将评审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到专家本人,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但不得超过24小时,具体人选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抽选情况、抽选结果和监督情况应当附有书面记录。

第九条 评审专家一旦接受评审活动邀请,不得缺席或早退。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退出,须在评审活动开始二小时前,本人向邀请单位请辞。

第十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涉密等其它特别要求的采购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办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向分管校领导书面汇报,经批准后选定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每届聘期4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连续聘用。

学校各采购项目组应详细记录评审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出席评审次数、未出席评审次数及原因、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审专家的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解除评审专家资格;构成违法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私下接触供应商,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有关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项目评审前向有关人员透露自己是本次评审专家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六)擅自指派他人代替参加评审、代替他人参加评审或干扰他人独立行使评审表决权的;

(七)评审中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履行义务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客观造成学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八)不配合开展处理质疑投诉工作,情节严重的;

(九)因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适宜参与评审工作的;

(十)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中农业大学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校发2008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