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发〔2016〕242号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经2016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研财务服务,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科研项目和课题组(以下简称“项目”)根据科研财务管理工作需要,自主招用的专职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依据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受聘人员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财会专业或取得由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优先聘用。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
(一) 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 根据国家和学校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协助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完成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工作。
(三)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经费支出报销业务。
(四) 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执行进度进行分析,协助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科研经费的使用。
(五) 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学校计财处组织的学习培训。
(六) 遵守国家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对所承担的科研财会任务负有保密义务。
(七) 项目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列入科研助理的一个岗位类别,其管理与招用参照《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校发〔2013〕103号)执行。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应结合实际研究任务需求,提前做好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置计划,并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科研财务助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为科研财务助理招用相关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入职、业务考核及解除、终止服务协议等事务。招用前需经所在单位、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人事处和计财处审验,科发院审核招用的合理性,计财处审验项目是否有足额经费支持,人事处审验科研助理的学历材料和服务协议签订的规范性;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财务助理在岗期间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和聘期考核结果报科发院和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组不得招用其成员的亲属及配偶担任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的聘用期限由项目负责人和应聘人员协商确定。首次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科研项目执行期,聘期考核合格后可改由其他科研项目续聘。
第九条 项目组负责人可以解除考核不合格科研财务助理的服务协议,科研财务助理也可以解除与项目组签订的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科研财务助理解除服务协议,须提交书面辞职申请,项目组解除服务协议须出具书面通知书,并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报人事处和科发院。
第十条 解除服务协议的项目组应及时停发离职人员的薪酬,人事处接到项目组报备信息后,应及时办理停薪、停保手续。因项目组未及时报备离职人员信息而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 薪酬与待遇
第十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薪酬和待遇参照《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标准执行。薪酬具体标准由项目负责人与科研财务助理协商确定,薪酬总水平不得低于学校当年执行的参考标准。项目组可根据科研财务助理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综合表现,对薪酬水平进行相应调整,并酌情发放年终绩效奖励。
第十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薪酬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从项目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使用“劳务费”科目。科研财务助理的薪酬经项目负责人审签并报科发院和人事处审核后,在项目预算范围内发放。
第十三条 项目组和科研财务助理应按照国家和武汉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11工程”大学本科毕业生、基础学历为第二批本科院校及以上的硕士毕业生、基础学历为本科院校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全额承担。招聘不符合上述学历要求的科研财务助理,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项目组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服务期内可办理校园一卡通。对于聘期1年以上的科研财务助理,由本人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申请,经科发院和计财处批准后,可以办理公务卡;享受校内免费停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与国家相关制度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