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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3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党发〔2015〕23 号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6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

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5年5月8日


华中农业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依据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四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严禁个人自行保管。

第五条领导干部须纳入湖北省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范围,登记备案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办理。新提任干部应在任职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人事处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已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因职务、职级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人事处应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第六条领导干部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党委组织部备案。在办妥因私出国(境)证件后,须在7天内交党委组织部登记并集中保管。

第七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由申请人到人事处领取和填写《华中农业大学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处级干部用表)》,所在单位填写审核意见,组织部、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持《审批表》到组织部办理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手续。

第八条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天内将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领导干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寒暑假期间因私出国(境)的,需在放假前两周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领取证件,假期结束后10日内将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第九条新提任干部之前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在任职通知下发后7天内将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条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交回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由所在单位党委签章,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失手续。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照规定交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的,由组织部会同人事处报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件,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每次领取和送交均应由证件持有人或委托人登记签字。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拒不上交所持出国(境)证件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送:

抄送: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