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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发布时间: 2023-04-18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和

《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自律意识,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修订)》和《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校发〔2014〕175号)进行修订,经学校2022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

2.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1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

2022年7月1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自律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追求真理、严谨求实、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保障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倡导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华中农业大学所有师生员工和在华中农业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有关学术规范、科研诚信、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的规定。

(二)学术研究应充分了解本领域进展,尊重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对自己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应列入参考文献。

(三)学术成果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涉及资助项目的应依照各资助机构的规定,如实标注获资助情况。

(四)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成果评价及奖励申报等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原则如实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未经授权不得代他人签名,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及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评审、论证、评价、评奖、学位论文答辩等学术评议活动中,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学术评议,如项目评审、成果评价、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七)学术评议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利害关系人员的范围包括:夫妻、近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导师与学生、同一导师指导的三届以内学生、被评议人提交的成果中的合作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等。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八)成果署名者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学科署名惯例或完成者共同约定,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署名顺序。论文在投稿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论文中自己所完成的部分承担责任,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主要责任。其他形式学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对成果中自己所完成的部分承担责任,第一完成人应对整个成果负主要责任。

(九)建立论文等学术成果投稿登记管理制度,投稿前需在学校投稿登记管理平台上登记。未履行登记程序的,在学生毕业、申请学位、奖助学金评选、博士后出站、教师选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学术评价、考核评估、人才选拔、科研项目申请等过程中将该论文等学术成果作为个人业绩使用的,不予认可。

(十)论文等学术成果的投稿、发表等过程,所有作者署名(含署名单位)、联系方式、邮箱地址等信息均应保证真实、完整、有效;作者为本校师生员工的,邮箱地址应使用本人注册的学校邮箱。

(十一)科学研究过程、结果和数据应该有详尽的实验记录。各学院(实验室)应有规范的专用实验记录本,实时详细地做好实验记录,对新入职者和新入校学生要进行实验记录专题培训。各学院(实验室)要对实验记录定期全覆盖检查,研究生申请学位答辩时应提交实验记录检查结果,课题结题时应将实验记录检查结果作为结题报告的一部分。

(十二)对涉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或评价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完成论证或评价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十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科研伦理等方面的规定。在生物学实验,尤其是涉及到病原、动物和人类的科研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科学伦理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在不涉及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完全照抄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文字和图片等的行为,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内容而使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二)剽窃。在涉及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包括数据、图表等)而不加说明作为自己的结果,或虽加说明而表述不当,易被误读为作者自己的结果,以及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实验材料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伪造或篡改数据、图表、文献等,或故意选择性地忽略某些对研究结果或结论有决定性影响的数据、图表等资料,造成研究结果与事实不符等的行为。

(四)重复发表。同一实验数据、方法、样本、图表或论点等在正式出版物上进行两次及以上发表的行为。对同一数据用新方法、新思路进行重新分析,对已发表的结果与新结果的比较分析,或收录在未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会议专刊)中的论文重新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不属于重复发表。

(五)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评价意见、证书、签名等材料。伪造学术经历或学术成果,虚构专家评议意见,伪造签名用于项目申报、提供推荐信及成果鉴定或其它评价(审批)意见,伪造相关荣誉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六)不当署名。在论文、著作、专利等学术成果或奖励、荣誉等申请中,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而署名,将作出实质性贡献者、贡献单位排除在外,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署名,以及署名排序与实际贡献不符等行为。

(七)伪造作者,向编辑部推荐虚假审稿人或审稿意见。发表论文/著作等学术成果时,伪造不存在的作者、向编辑部推荐虚假审稿人或审稿意见等行为。

(八)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让他人代写或购买、为他人代写或出售、组织购买或组织出售论文等学术成果的行为。

(九)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对外泄露的行为。

(十)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研究未按规定获得伦理审批,或在实验材料获取、实验范围约定、实验活动开展中违反相关规定或准则,存在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泄露被试者或被调查者隐私等违背研究伦理的行为。

(十一)实验记录不合格。从实验方案制定到完成整个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得到所有原始数据、形成的分析结果等应有规范记录,并做好安全保存。记录不完整(他人无法按记录重复实验)、原始数据或记录(纸质或电子文档)保存不完整或丢失等视为不合格。实验记录不规范的,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完善并规范后续实验记录;实验记录不合格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四章    

第六条  学校对学术规范教育实现全覆盖。每年以“新生入学教育”“教职工入职培训”等多种形式宣讲学术规范。各学院、实验室应根据学科专业和科研工作特点制定规范实验记录的相关制度。

第七条  学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学位授予、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人才类项目申报以及相关的考核评估前,须认真核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和评议,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受理申诉和复查等工作。

第九条  本规范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规范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修订)》(校发〔2014〕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2022年7月1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风建设,促进学校学术活动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第二版)》《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华中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修订)》《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中农业大学所有师生员工和在华中农业大学从事学术活动其他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科研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尊重事实,宽容失败,反对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和评议,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受理申诉和复查等工作

第五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秘书处具体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

(二)剽窃;

(三)伪造、篡改;

(四)重复发表;

(五)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评价意见、证书、签名等材料;

(六)不当署名;

(七)伪造作者,向编辑部推荐虚假审稿人或审稿意见;

(八)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

(九)违反保密规定;

(十)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十一)实验记录不合格;

(十二)其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以上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具体表现形式见《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和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学术处理

1.暂缓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3.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4.不授予学位;

5.撤销学位;

6.暂停招收研究生;

7.取消导师资格;

8.取消科技项目与成果奖励等申报资格。

(二)人事处理

1.取消人才类项目申报资格;

2.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资格;

4.解除聘用合同;

5.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教师资格。

(三)纪律处分

1.对教职工的处分种类: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2.对学生的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对党员的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见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同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已发生过学术不端行为并受过处罚,再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因不端行为予以撤回。如果当事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权益,责令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各种学术不端行为除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予以相应处罚外,同时对当事人因该学术不端行为获取的各种荣誉和利益依法予以取消或追回;学校无权取消或追回的,将相关情况报送授予机构。

第十一条 对已毕业离校学生,毕业后发现其在读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将处理决定或处罚建议通知其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在华中农业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立即取消其访问或进修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与接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举报本办法适用对象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违规事实和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

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接收举报后,应于首个工作日填写举报接收书。

第十四条 受理

原则上在接收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对举报内容、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受理并调查。

决定受理的,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签署受理书,将受理书送达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根据被举报人身份,将受理情况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涉嫌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

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不予受理,对实名举报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成立调查组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独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专家3-5人组成,组长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指定。主任参加调查组的,由主任担任组长。

调查组人员确定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应召集调查组成员拟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主要任务与要求。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调查组成员的回避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决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举报人、被调查人及证人,保护其合法权益。

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相关知情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向调查组说明事实、提供证据,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证据包括被调查人的陈述或辩解、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调查组应分析有关证据,认真鉴别,防止错证和伪证。所有调查活动均需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调查工作在不影响被举报人正常教学、科研、学习等活动的前提下开展,一般应在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可由调查组提出延长调查申请,经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如有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继续延长调查期限,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决定;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和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调查中止

被调查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接受调查的,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查:

(一)在调查中发现举报内容不实,被调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经过两次延期仍未取得学术不端行为实质性证据的。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出具调查终结书,同时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 形成事实认定材料

调查组完成调查,形成事实认定材料初稿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召集调查组成员讨论完善事实认定材料,调查组全体成员共同将最终认定的事实材料当面送交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如果同意事实认定及拟应承担的责任,应签署同意意见书;如有非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可在事实认定材料上作出相关说明后签署同意意见书,拒绝作出说明和签署同意意见书的,由调查组两名及以上成员签字作出说明。

被调查人对调查组出具的事实认定材料有异议的,自材料送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新的相关证据。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撰写调查报告

事实认定材料送交被调查人后,调查组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和内容、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学术不端行为及严重程度、学术不端行为在被调查人获益中发挥作用的认定、被调查人态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酝酿处理建议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及事实认定等工作完成后,组织召开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讨论处理建议时应有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且作出的处理建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决定同意方为有效。

处理建议一般应在受理后6个月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

第二十二条 听证

处理建议涉及以下事项的,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在处理建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调查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听证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一)对学生的处理:开除学籍;撤销学位。

(二)对教职工(含导师)的处理:开除;解除聘用合同;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教师资格。

听证人员由相关领域专家、法律专业人员、师生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人员5-7人组成。听证执行回避制度。

举行听证时,调查组人员提出被调查人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被调查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需听证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作出处理决定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建议、听证笔录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被调查人为本科生的送至本科生院,被调查人为研究生的送至研究生院,被调查人为教职工的送至党委教师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是中共党员的,在采取上述处罚措施的同时,由中共华中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复核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同时送达当事人、通知实名举报人。

当事人或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举报人。

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告

处理决定应在学校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学校应予以澄清。

经调查证实,恶意举报甚至诬告被举报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举报人负责消除影响,被举报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举报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密与保存

在学校对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事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知悉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各程序文件、原始记录、材料及证据等均应及时归档和保存,保管期限20年,并交纪检监察部门备存。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有关教材方面的学术不端行为,另行制定相关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由学位授予单位认定。本校教职工申请本校学位的,同时按照教职工和学生双重身份处理;教职工在职攻读外单位学位的,除按外单位相应规定处理外,同时学校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和处罚措施,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集体讨论,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施行,《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校发〔2014〕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

界定

学术不端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处罚措施

学生

导师

教职工

1.抄袭


在不涉及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完全照抄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文字和图片等的行为,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内容而使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1.1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1.1.1.1对在读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处分。如与学位论文有关,责令1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1.1.1.2对已毕业学生,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1.1.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1.1.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

A.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予以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处分。

B.合作作者。予以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C.非作者。予以批评教育。

1.1.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如与学位论文有关,申请本校学位的,同时按照学生身份予以处理;申请外单位学位的,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学位授予单位。

1.1.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1.1.3.3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A.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B.合作作者。予以批评教育。

1.2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内容未以学位论文以外的方式发表

1.2.1.1对在读学生,予以批评教育,责令1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处分。

1.2.1.2对已毕业学生,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1.2.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1.2.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1.2.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申请本校学位的同时按照学生身份予以处理。申请外单位学位的,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学位授予单位。

1.2.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1.抄袭


在不涉及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完全照抄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文字和图片等的行为,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内容而使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1.3抄袭同一教师指导的其他学生的学位论文

1.3.1.1对在读学生,予以批评教育,责令1年完成学位论文修改,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处分。

1.3.1.2对已毕业学生,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1.3.2予以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1.3.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申请本校学位的,同时按照学生身份予以处理。申请外单位学位的,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学位授予单位。

1.3.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1.4提交的项目申请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存在抄袭行为

1.4.1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处分。

1.4.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取消项目申报资格2年。

1.4.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1.4.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取消项目申报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1.4.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取消项目申报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2.剽窃


在涉及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包括数据、图表等)而不加说明作为自己的结果,或虽加说明而表述不当,易被误读为作者自己的结果,以及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实验材料的行为。

2.1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2.1.1.1对在读学生,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2.1.1.2对已毕业学生,如与学位论文有关,予以撤销学位处理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2.1.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取消导师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处分。

2.1.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

A.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予以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处分。

B.合作作者。予以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处分。

C.非作者。予以批评教育。


2.1.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取消导师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处分。如与学位论文有关,申请本校学位的,同时按照学生身份予以处理;申请外单位学位的,建议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

2.1.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记过处分,取消导师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2.1.3.3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A.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予以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处分。

B.合作作者。予以批评教育。

2.2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内容未以学位论文以外的方式发表

2.2.1.1对在读学生,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2.2.1.2对已毕业学生,予以撤销学位处理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2.2.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取消导师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处分。

2.2.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2.2.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取消导师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处分。申请本校学位的,同时按照学生身份予以处理;申请外单位学位的,建议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

2.2.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记过处分,取消导师资格,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2.剽窃


在涉及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包括数据、图表等)而不加说明作为自己的结果,或虽加说明而表述不当,易被误读为作者自己的结果,以及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实验材料的行为。

2.3申请学位的论文使用本人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

2.3.1.1对在读学生,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责令1年完成学位论文修改,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2.3.1.2对已毕业学生,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撤销学位处理

2.3.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警告处分,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2.3.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2.3.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取消导师资格。申请本校学位的,同时按照学生身份予以处理;申请外单位学位的,建议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

2.3.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4申请学位的论文使用同一教师指导的其他学生的学位论文研究成果

2.4.1同上2.3.1。

2.4.2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2.4.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申请本校学位的,同时按照学生身份予以处理;申请外单位学位的,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学位授予单位。

2.4.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剽窃


在涉及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包括数据、图表等)而不加说明作为自己的结果,或虽加说明而表述不当,易被误读为作者自己的结果,以及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实验材料的行为。

2.5提交的项目申请书中前期研究结果、研究设计或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存在剽窃行为

2.5.1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5.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取消项目申报资格3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5.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2.5.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5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2.5.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取消项目申报资格3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3.伪造、篡改


伪造或篡改数据、图表、文献等,或故意选择性地忽略某些对研究结果或结论有决定性影响的数据、图表等资料,造成研究结果与事实不符等的行为。

3.1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3.1.1同上2.1.1。

3.1.2同上2.1.2。

3.1.3同上2.1.3。

3.2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内容未以学位论文以外的方式发表

3.2.1同上2.2.1。

3.2.2同上2.2.2。

3.2.3同上2.2.3。

4.重复发表


同一实验数据、方法、样本、图表或论点等在正式出版物上进行两次及以上发表的行为。对同一数据用新方法、新思路进行重新分析,对已发表的结果与新结果的比较分析,或收录在未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会议专刊)中的论文重新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不属于重复发表。

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4.1.1对在读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4.1.2对已毕业学生,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4.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4.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

A.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予以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B.合作作者或非作者。予以批评教育。


4.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4.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5.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评价意见、证书、签名等材料


伪造学术经历或学术成果,虚构专家评议意见,伪造签名用于项目申报、提供推荐信及成果鉴定或其它评价(审批)意见,伪造相关荣誉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项目申请、各种奖励或荣誉的申报、评审等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5.1.1对在读学生,予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5.1.2对已毕业学生,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5.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警告处分,取消申报项目、奖励或荣誉等的资格2年,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5.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5.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警告处分,取消申报项目、奖励或荣誉等的资格2年,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5.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6.不当署名


在论文、著作、专利等学术成果或奖励、荣誉等申请中,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而署名,将作出实质性贡献者、贡献单位排除在外,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署名,以及署名排序与实际贡献不符等行为。

6.1将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人署名在其学术成果中或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但知晓被署名

6.1.1.1对在读学生,予以批评教育;第一或通讯作者不当署名的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处分。

6.1.1.2对已毕业学生,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6.1.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第一或通讯作者不当署名的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处分。

6.1.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6.1.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第一或通讯作者不当署名的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处分。

6.1.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6.2未经同意,将对学术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者、贡献单位排除在外

6.2.1同上6.1.1。

6.2.2同上6.1.2。

6.2.3同上6.1.3。

6.3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署名

6.3.1.1对在读学生,予以警告处分。

6.3.1.2对已毕业学生,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6.3.2同上6.1.2。

6.3.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第一或通讯作者不当署名的,予以记过处分。

6.3.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6.4署名排序与实际贡献不符

6.4.1同上6.1.1。

6.4.2同上6.1.2。

6.4.3同上6.1.3。

7.伪造作者,向编辑部推荐虚假审稿人或审稿意见


发表论文/著作等学术成果时,伪造不存在的作者、向编辑部推荐虚假审稿人或审稿意见等行为。

7.1发表论文/著作时伪造不存在的作者

7.1.1.1对在读学生,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7.1.1.2对已毕业学生,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7.1.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取消导师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处分。

7.1.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

A.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予以记过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B.合作作者。予以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处分。

C.非作者。予以批评教育。


7.1.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取消导师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处分。

7.1.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记过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7.1.3.3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A.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予以记过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B.合作作者。予以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处分。

7.2发表论文/著作时向编辑部推荐虚假审稿人或审稿意见等

7.2.1同上7.1.1。

7.2.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取消导师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处分。

7.2.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7.2.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取消导师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处分。

7.2.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记过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8.代写、购买、

出售学术成果


让他人代写或购买、为他人代写或出售、组织购买或组织出售论文等学术成果的行为。

8.1让他人代写、购买学位论文

8.1.1.1对在读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8.1.1.2对已毕业学生,予以撤销学位处理,将事实认定情况、处罚建议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8.1.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开除处分。

8.1.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8.1.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开除处分。申请本校学位的,同时按照学生身份予以处理;申请外单位学位的,建议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

8.1.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8.2让他人代写、购买学位论文以外的学术成果

8.2.1.1对在读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8.2.1.2对已毕业学生,将事实认定情况、处罚建议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8.2.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开除处分。

8.2.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

A.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予以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B.合作作者或非作者。予以批评教育。


8.2.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开除处分。

8.2.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8.2.3.3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A.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予以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B.合作作者。予以批评教育。

8.3代写、出售论文等学术成果

8.3.1同8.1.1。

8.3.2同8.1.2。

8.3.38.1.3。

8.4组织购买、组织出售论文等学术成果

8.4.1.1对在读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8.4.1.2对已毕业学生,将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罚建议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8.4.1.3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4.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开除处分。

8.4.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8.4.2.3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4.3.1予以开除处分。

8.4.3.2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违反保密规定


违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对外泄露的行为。


9.1.1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撤回已泄露的相关材料;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9.1.2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撤回已泄露的相关材料;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9.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9.2.3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3.1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撤回已泄露的相关材料;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9.3.2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研究未按规定获得伦理审批,或在实验材料获取、实验范围约定、实验活动开展中违反相关规定或准则,存在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泄露被试者或被调查者隐私等违背研究伦理的行为。


10.1.1予以批评教育,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0.1.2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2.1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0.2.2未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10.2.3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3.1实施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行为,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0.3.2参与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

10.3.3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实验记录不合格


从实验方案制定到完成整个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得到所有原始数据、形成的分析结果等有规范记录和安全的保存。实验记录不完整(他人无法按记录重复实验)、原始数据或记录(纸质或电子文档保存不完整或丢失等视为不合格。


11.1.1日常实验记录检查不合格,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对不合格部分在重做实验的基础上做出规范的实验记录。

11.1.2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实验记录检查不合格,暂缓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部分应重做实验,直至实验记录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答辩。

11.2.1指导的学生日常实验记录检查不合格,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学生对不合格部分在重做实验的基础上做出规范的记录。

11.2.2指导的学生申请学位时实验记录检查不合格,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11.3.1日常实验记录检查不合格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对不合格部分在重做实验基础上做出规范的记录。

11.3.2科研项目结题时实验记录检查不合格,不予结题,不合格部分应重做实验,直至实验记录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结题,同时取消项目申报资格1年。

12.其他


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参照适用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