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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2-10-14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发〔2018130

校属有关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经学校学位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讨论,2018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

华中农业大学

201891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2018年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讨论,2018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1988]学位字012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鄂学位[1999]003)、《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17]135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教政法〔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华中农业大学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取得华中农业大学考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品行端正。

第四条 本科毕业或经学校审核已取得毕业资格。各培养环节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考核,学生本人已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申请者,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参加学校组织的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三门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一次通过且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者,三门学位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且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65分。

第六条 外语水平达到相关要求: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在籍期间考试被认定为作弊者;

(三)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本科生在学期间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重修)及格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毕业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补作)及格者;

(五)学习成绩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的;

(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位的。

第三章 申请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本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当在学校接受学位申请期间,向学校办学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华中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

第九条 办学学院初审。办学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包括申请者学习期间的思想表现、学习情况、毕业资格等,办学学院初审通过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进一步审查申请材料,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名单和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学业成绩、毕业记录或准予毕业结论、外语考试合格记录及学位申请与审批表等。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名单和推荐材料,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时间

第十二条 原则上坚持当年毕业、当年授学位、当年注册上网。毕业生应当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学位的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6月学位申请与授予事宜,按本办法执行。原《华中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实施办法》(校发[2017]18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