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2〕125号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周转房的作用,切实有效解决新进校教职工或引进人才的短期住房困难,努力营造安居乐教的和谐环境,根据《省房改办关于印发〈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及试点单位公有住房调租办法〉的通知》(鄂房改办[1996]16号)、《省房改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件所指周转房即《华中农业大学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农校[2003]265号)实施后,学校未出售的住房、新建的周转房以及按有关政策回收的已出售住房。
第三条 学校成立周转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周转房的租赁管理。周转房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校工会、人事处、纪委办、计财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督办委员代表等组成。周转房管理委员会下设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 周转房管理委员会职责为:
1.根据学校房源、申请租房的对象及人数、住房现状等情况确定周转房安排原则;
2.审议周转房租赁的实施方案;
3.宣传解释周转房租赁的有关政策规定;
4.研究决定对私自转让、转租、侵占住房、及装修时破坏房屋结构者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执行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以及零星房源的租赁工作,受理违反本办法的举报材料。
第二章 周转房租赁
第六条 租赁对象
1.武汉市城区无房改房、集资房、还建房或私房的学校在编教职工;
2.学校引进的人才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人员;
3.武汉市城区有房,但校内无房,因工作需要临时休息的在职教职工。
第七条 租赁原则
周转房管理实行房源公开、申请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批量住房按“个人申请、计分排队、自主选择”程序办理;新调入和新分配进校人员,以到后勤管理处申请住房时间为准,按照“先到先选”原则,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引进人才的住房安排按学校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租赁标准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务(称)的无房教职工可申请租住三室一厅住房,其他已婚教职工可申请租住两室一厅住房,未婚教职工可申请租住一室一厅住房。因工作需要,武汉市城区有房,但校内无房的在职教职工可申请租住供临时休息的单间宿舍。
第九条 租赁程序
1.申请人向办公室提交《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2.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
3.计分排队(批量住房)并进行公示;
4.根据公布房源按排队次序选房;
5.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十条 积分办法
租住周转房积分计算办法参照《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租金标准
按照鄂房改办[2011]24号文件精神,学校周转房实行低于市场租金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以下为2012年起各类房屋租金标准:
单位:元/月·M2
住房结构类型及租金标准 |
钢 混 |
混合一等 |
混合二等 |
砖木一等 |
砖木二等 |
砖木三等 |
25 |
20 |
16 |
14 |
12 |
10 |
如省市房改部门对房租标准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租金减免和补贴
执行新租金标准后,2003年12月31日前来校工作的无房教
职工本人(含配偶)可以租住周转房,租金按新标准减免40%;2004年元月1日后来校工作的无房教职工承租学校周转房,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三年内租金按新标准减免40%,以后新进教职工承租学校周转房的均参照此标准,享受自进校起三年内的租金减免40%优惠,三年期满后执行本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
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新引进的教职工,不承租校内周转房的(不含居住学生宿舍的辅导员及高层次人才),三年内可按500元/月(博士)或400元/月(硕士及以下)的标准享受租房补贴。享受过租房补贴的教职工不得再次申请周转房。
第十三条 租赁期限
周转房的租赁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五年(自本文件执行之日算起),合同到期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
学校授权委托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代表学校与承租人签订周转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共同遵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15条 第十五条 租赁保证金
租赁学校租转房,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缴纳租赁保证金500元/户。
第十六条 租金缴纳
租金由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计算核定,由房产管理科报计财处从工资中扣缴,工资关系不在学校的承租人于每月下旬(20日—25日)直接到房产管理科办理缴款手续。
第三章 周转房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提供通水、通电、通气、门窗完好的周转房供承租人租住。承租人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整,对所租住房屋的结构、水、电、气、门窗等设施不能随意改动。人为损坏,须恢复原样或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周转房房屋结构问题和公共设施(包括主水管道、外墙、屋面)的维修由学校房管部门负责。需要装修的必须事先向房产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退房时承租人不得向新入住教职工索要装修费用,学校也不承担该住房任何装修费用。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网络、电视、电话、物业等费用由相关部门据实向承租人核收。
第十九条 周转房只能供承租人本人使用,不得擅自调换、转租、转借(含亲属),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和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取消承租人租房资格,学校收回。若违规当事人拒不搬出,按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租金并扣发住房货币化补贴。
第二十条 对私自侵占周转房或应退而不退房者,由房产管理科报学校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租金者,学校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
第二十一条 因学校统一规划及其他公共原因,学校需要收回住房的,房产管理科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并重新安排相应的周转房,承租人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交回学校。
第四章 周转房退房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必须及时将周转房退还学校。如到期不履行相关手续,学校有权收回房屋,并做出相应处罚。确有困难不能如期退房的,需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退房时,承租人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关好门窗、水电气开关,结清水、电、气、网络、电视、电话、物业费等费用,经学校房产管理科和水电管理科工作人员当面验收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退还租赁保证金。屋内设施损坏者需照价赔偿。未打扫卫生者,支付卫生费100元。如交房时该房已被人侵占,房产管理科不得办理退房手续,且按租金标准的3倍向承租人收取房租,或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直至退房为止。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必须先退房方能办理调离手续。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及时退房者,须交5000元押金,并委托一名校内在职教职工做担保人,签订限期(一般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退房合同。逾期按租金标准的3倍从押金或担保人工资中扣缴房租。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退出周转房:
1.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
2.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3.公派出国超过规定期限未归的;
4.私自转租、转借、欠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5.承租人(含配偶)去世;
6.学校认定应退出周转房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