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regulations

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校发〔2021〕145号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学校2021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21年12月20日



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能部门、学院、校属科研机构(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管辖的教学、科研、测试实验室或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安全主要为基础与环境安全、消防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机电安全等。

第四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和各单位要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共同创建安全、绿色、和谐的实验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责任体系。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全面负责;分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二)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分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三)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负责统筹协调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建安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建安部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指导、监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等。

(四)做好实验室管制类危化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特种设备、危险废物等风险源的监督管理。

(五)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本科生院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列入实验教学大纲并监督执行;建立并落实本科实验教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协调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等。

(三)研究生院负责监督、协调学院及研究生导师建立并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将实验室安全教育贯穿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等。

(四)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负责科研实验室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实验室安全专职管理队伍及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工作体系。

(六)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财资部”)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的预算、执行与监督;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账、变动、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

(七)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后保部”)负责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暂存和配送。

(八)工会参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在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参与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

(九)医院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相关的职业健康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人员抢救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校属科研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按要求配备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技术操作规程等,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

(三)负责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等;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实验室安全工作手册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准入、风险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等。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许可,学习并遵守各项安全制度、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基础与环境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规范设置相应的安防设施、消防器材、应急喷淋、通风系统等安全与环保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

(二)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植物有害生物等高、中风险源的,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化学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二)对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严格落实申购审批制度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要求。严禁私自购买和违规处置。

(三)在使用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及其它危险特性的化学试剂时,必须按规范开展实验活动,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学校对病原微生物、植物生物安全等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

(二)开展相关实验活动必须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高、中风险实验活动须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严禁个人开展高、中风险实验活动。

(三)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植物有害生物等样本,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四)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对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按照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私自食用或饲养。

(五)病原微生物、植物生物安全等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实验室公共安全。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

(二)各涉辐实验室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种类和范围内开展实验活动。

(三)严格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采购、保管、使用、处置、备案等。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在购置(转让)前办理豁免手续;高于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办理购置(转让)审批手续。

(四)涉辐实验室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辐射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具体依据《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二)特种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注册登记、定期检测、状态变更、报废处置、租赁等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特种设备应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须取得相应资格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对每台特种设备须建立技术档案、制度管理档案、检验检测档案和人员管理档案。

(五)禁止使用未经检验的、未办理注册登记和使用登记证的、已报废的、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十八条 机电、常规冷热设备等安全管理。

(一)机电、常规冷热设备等安全管理包括仪器设备管理、机械安全、电气安全、激光安全、粉尘安全、常规冷热设备安全等。

(二)机电、常规冷热设备的使用须符合用电安全规范,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注意事项,建立台账并明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须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器具。

(三)激光实验场所须配有完备的安全屏蔽设施与警示标志;有粉尘爆炸风险的场所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配备加湿装置及合适的灭火装置。

第十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

(一)实验室危险废物是实验室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或者放射性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具体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放射性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分类》确定。

(二)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暂存、委托转运。严禁自行处置。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准入许可

第二十条 学院、校属科研机构、实验室须建立并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开展专业化的安全教育、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校属科研机构、实验室须建立并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许可制度。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准入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季度开展全校范围的安全检查、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抽查;二级单位每月开展安全检查;实验室每周开展安全自查。检查内容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实行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严格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六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相关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相关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学校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而避免重大损失、管理创新并有推广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校、院两级治理体系,与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研究生招生等挂钩,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进行问责、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安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学校《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7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