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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8198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经2018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81228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和《湖北省高校党委国家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北省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办文〔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稳定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校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校工会、校团委、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院)、学生工作部(处)、基建处、国资设备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学院)、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校医院等为成员单位。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校稳定与综治办”),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三条  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书记、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归口负责,全校上下逐级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

(一)学校管理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学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学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学校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归口管理部门的校领导,在各自分管领域承担相应的学校分管领导责任。

(二)部门管理责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应安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学校监管责任,协同负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学校连带监管责任;由归口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还应承担学校主要管理责任。

(三)二级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各二级单位为学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单位,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总体要求,其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与法治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机制,及时稳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政治稳定。

(三)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

(四)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开展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与整治,减少校园安全隐患。

(五)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稳定和师生员工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

(六)认真开展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和校地共建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七)加强校园安全防范信息化建设和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科学研究,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校实施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制”,把稳定与综治工作成效列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和干部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校的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学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日程。

(二)研究、部署学校的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与困难,审批学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决议。

第七条  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关于高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会议,召开学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会议,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及指示。

(二)听取校稳定与综治办工作汇报,将涉及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三)检查各单位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行使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权”。

第八条  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对高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学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召开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检查、督导各单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与二级单位签订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四)组织开展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将归口管理部门及各二级单位履行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其领导班子全年工作考核范围,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表彰奖励、落实“一票否决”。

(五)组织学校各级干部学习、贯彻上级关于高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指示。

第九条  校稳定与综治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全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有效掌握全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学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与考评,及时向校稳定与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提出建议。

(二)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按照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要求,及时开展安全稳定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指导、督促各单位做好校园稳定工作,定期研判学校稳定形势,及时排查并调处矛盾纠纷,做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涉外人员、学术团体在学校活动的管理,做好“法轮功”等邪教人员、非法传教人员、帮教对象和校园内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四)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校园突发应急事件。

(五)做好安全宣传与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开展安全宣传与教育,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

(六)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有效发挥安全基础设施的防范功能。

(七)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全面开展校地共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积极参与学校所在地党委、政府开展的综治工作,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和校内各单位,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美化、优化校园育人环境。

(八)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大学生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以及外来人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完成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含协同负责部门)在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范围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统筹指导开展安全宣传与教育、校内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事故处置,完成各级政府部门相关的安全检查与考评等。具体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消防安全涉及各单位所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隐患排查整改及事故处理、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治安安全涉及校园治安案(事)件处置、矛盾纠纷调解和治安重点人员的管控等,交通安全涉及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交通设施建设等,以及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由保卫处归口管理。

(二)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由宣传部归口管理。

(三)民族宗教工作由统战部归口管理。

(四)食品安全、物流寄递安全以及校车安全(涉及学校公务车辆、校园巴士)由后勤集团归口管理。

(五)公共卫生安全由校医院归口管理。

(六)实验室安全由国资设备处归口管理,涉及教学实验室安全由教务处协同负责,涉及科研实验室安全和生物安全由科发院协同负责。

(七)网络及信息技术安全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归口管理,涉及网络舆情应对等工作由宣传部归口管理。

(八)危化品安全涉及剧毒品购买报批、使用由保卫处归口管理,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购买报批、使用及危化品废弃物处置由国资设备处归口管理,危化品采购由后勤集团归口管理。

(九)公共设施安全涉及水电供配设施、校园道路及狮子山山体安全等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由后勤集团归口管理,弱电设备安全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归口管理,安防设施设备由保卫处归口管理。

(十)生产安全涉及校内各类设施、校舍、教学科研基地的修缮、改扩建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涉及后勤服务、生产和经营由后勤集团归口管理,涉及基本建设安全由基建处归口管理。

(十一)保密工作由学校办公室归口管理。

(十二)本科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归口管理,研究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归口管理,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学院)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主动开展本战线、本单位的安全与法治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三级、四级安全责任人,加强教育、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四)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调处责任,消除不安定因素。

(五)加强安全防范,规范安全生产流程,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减少校园安全隐患。

(六)做好重点人员的帮教转化和防控工作。

(七)完成校稳定与综治办和归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检查考核,平时进行单项工作考评,年底组织全面考评。考核内容主要有:

(一)各级党政一把手是否重视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否将其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与日常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同奖惩,是否将履行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情况纳入个人述职范围。

(二)领导班子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管理工作是否正常开展,有无会议记录。

(三)是否经常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政治安全、网络安全以及治安、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教育。

(四)单位内部安全责任制是否逐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公示,重点要害部位安全工作是否有专人负责等。

(五)是否建立健全信息传递和事故报告机制,能否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六)是否及时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集体荣誉和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内部矛盾与冲突及治安纠纷、民事纠纷,是否及时调解化解,有无失泄密事件发生。

(七)治安秩序和社会风气是否良好,全年有无教职员工违法犯罪,是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灾害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全年总发案数是否下降。

(八)内部安全保卫设施、器材是否维护、保管完好。

(九)对学校和归口管理部门交办的安全稳定工作任务能否按要求完成。

第十三条  考评办法和要求: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归口管理部门及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每季度布置检查工作不少于1次,每半年对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不少于1次。

(二)校稳定与综治办对各单位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和归口管理履责的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及时向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提出整改和相应的奖惩建议。

(三)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单位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评和总结,确定“一票否决”单位名单,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二级单位和个人,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学校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先进单位评比条件:

1.把安全稳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部门议事日程,与教学、科研、生产和日常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体系健全,责任明确,管理机制完善有效。

2.能及时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事件发生。

3.能及时排查、发现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并正确处置,无重大涉稳事件及群体性事件发生。

4.“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四防目标及内部的重点要害部位明确,管理责任人与责任制明确,重要岗位用人得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管理到位。

5.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健全有效,消防设施、器材无损耗并处于正常备用状态。

6.“四防”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保密和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位,教职员工遵纪守法,无治安、刑事案件及灾害事故发生或发案少、损失小、影响小,无师生员工违法乱纪,无损害国家与学校利益、荣誉的案件,无危及政治稳定的案件。

7.坚持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隐患,能按时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8.对计划外用工、暂住人口、重点人口认真管理,未发生治安滋扰事件。

9.全局意识强,及时收集、报送有关情况、信息,能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工作,重大事件处置得当。

10.安全工作档案健全。

(二)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1.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本部门及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能及时排查、发现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及时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和集体荣誉、群众利益的涉稳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发生。

3.积极组织教职员工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健全防范机制,做到了责任人、责任制、管理目标及管理措施四明确、四落实,真正把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位,预防和避免了各类灾害事故、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4.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运行情况,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定期检查所管科室或岗位执行各项安全制度的情况,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的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采取了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5.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内部的暂住人口和其他重点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调处内部治安纠纷,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灾害事故,并保护现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6.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

7.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贡献突出。

第十五条  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评定为“一票否决”单位。涉及下一年度该单位评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或有关责任人评先、评优、授奖、晋职、晋级等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校稳定与综治办的意见,进行资格审查,并行使“一票否决权”予以否决。

(一)未将稳定与综治工作纳入单位全年工作计划,无检查、考核和工作总结的。

(二)安全制度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失窃密事件、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事件或消防、交通等灾害事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影响社会稳定、公共秩序和学校声誉的。

(三)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教职工或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或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

(四)本单位教职工或学生发生非正常死亡或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

(五)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对重点人管控不到位,以致发生罢餐、罢课、聚众闹事、集体上访、非法游行等事件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上级或学校管理部门提出警告或限期整改但未整改或仍未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安全,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工作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对发生的安全稳定事件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八)学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认为应予以否决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否决”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必要时可在学校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中农业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管理办法》(校发〔20165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稳定与综治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