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校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发〔2019〕 213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校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促进校属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教财函〔2019〕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华中农业大学校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9年12月24日
华中农业大学校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1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属企业,是指华中农业大学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校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含学校派驻到校属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校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围绕发展战略规划,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形成机制
第五条 校属企业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数,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以及不同职级、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情况、职工增减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校属企业工资总额在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由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共同确定,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的总体结果联动。校属企业综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校属企业应将工资总额管理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相结合,实现与各项经营目标全方位挂钩。
第七条 校属企业工资总额应保持平稳,避免剧烈波动,增减幅度原则上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确定。校属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发生兼并重组、新设或划出企业和机构、业务范围和经营项目调整等情况的,按照本企业上年度符合规定的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第八条 校属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出现严重政治导向错误的,工资总额应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幅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原则不低于5%。
第九条 校属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批校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二)履行对校属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管职责;
(三)负责对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评价。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具体落实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校属一级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完善本企业及下属各级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二)履行对下属各级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管职责;
(三)研究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组织执行经审批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校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预算方案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预测情况;
(三)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四)薪酬政策调整情况;
(五)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校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在符合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条件下,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承担重要的公益性项目或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承担重要项目的;
(三)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五)企业业务范围或经营项目调整的。
第十四条 校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一般于当年9月前报学校国有资产委员会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校属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校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一个月内,将校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属企业不得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校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两个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对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应将所有工资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条 完善校属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校属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工资分配事项,由企业监事会(监事)落实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校属企业应建立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每年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