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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4195

校属各单位:

为做好学生收费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湖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华中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41120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收费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类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年学费、委托培养费、专业学位培养费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教育成本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学费)。

住宿费为学生住校内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用。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是学生的义务。

第五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坚持依法收费、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六条 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学生、家长、社会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收费工作,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统计与分析学生缴费情况等。

学生管理部门(学工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国际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将学生收费有关信息及时通知计财处,以便调整学生应收费项目和标准。

后勤集团负责将学生住宿信息及时通知计财处,以便调整住宿费标准。

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负责对学生进行缴费教育和诚信教育各部门应相互协作、督促学生及时、足额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章 缴费管理

第八条 学费和住宿费由计财处统一收取,未经许可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

第九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缴纳方式包括:通过网上银行收费系统自主缴费、学校计财处委托银行代扣或者计财处指定的其它方式。

第十条 学生缴费由计财处出具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计财处统一购买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制或自购。

第十一条 学生应妥善保存本人缴费的票据,以便必要时核查。

第三章 退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就读或者其他原因自愿退学,学校按照一定的标准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学生退学费和住宿费须持计财处开具的收费票据、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学证明、宿舍管理中心出具的退宿证明等有效材料到计财处办理。学费和住宿费按每年十个月计算,按照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退剩余月数的费用。

第十四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或入学报到后按所修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多退少补。无法复学或入学报到的学生,按自愿退学学生的退费办法办理。学生休学、退学时间以学籍管理部门核定的离校时间计算。

第四章  调整、缓交与减免学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转专业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均应按其新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学校采取“奖、贷、补、助、免”等多项措施,并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措施,以缓解家庭困难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学生如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按期缴费,可申请缓缴学费。

第十八条 除已办理住宿费贷款以外,住宿费不得缓交,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清住宿费。

第十九条 除学校规定的延期时间可不缴纳学费的情况外,实行学年制的学生经批准提前毕业及延长学习期限者,按实际学习期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到国(境)外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学生,符合学校减免国内学费规定的,由国际学院出具减免证明,按相关规定办理学费减免;其他交流项目,按照协议的规定条款缴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国(境)前,应凭学校批准文件和有关协议到计财处缴清以前年度欠费后,方可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第五章 欠费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学费和住宿费缓缴、减免或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在缓缴、减免期间和助学贷款未到账之前,不视为欠费。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恶意欠费的学生,不予注册,不得办理毕业、休学、退学、转学、出国等手续,不得参与各类奖学金的评定,不享受学校的各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不采取任何催收催缴措施,以及为欠费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其他类型的学生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