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发〔2016〕137号
校属各单位:
为激励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经济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2016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华中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管理办法》(修订)
华中农业大学
2016年7月6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经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是指将有实用或商业化开发价值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和许可。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概念及范畴执行《华中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校发〔2016〕26号)。
第四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拥有完成单位署名、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即作价入股)、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许可)和收益管理权。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方式
(一)转让:将科技成果的权属即所有权转让给校外单位或个人。
(二)许可:许可受让人使用科技成果,而不改变科技成果的权属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独占实施许可,是指学校在约定许可实施科技成果的范围内,将该科技成果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除该受让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学校依约定不得实施该科技成果。
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学校在约定许可实施科技成果的范围内,将该科技成果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学校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学校不具备独立实施该科技成果的条件,可以通过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科技成果。
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学校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和管理全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工作。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在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管理制度建设,以及相关工作流程设计及优化,并组织实施。
(二)规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署名管理。
(三)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负责对具有实用和商业化开发价值的科技成果组织和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面向市场的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机制;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具有实用和商业化开发价值的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及其目标受让企业信息,建设和运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信息化工作平台。
(四)受理和审核学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申请,负责相关经济行为的审批或报批。
(五)组织科技成果的主动营销,针对拟转让和许可科技成果的经济行为组织商务谈判、受让企业尽职调查、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及公示等。
(六)组织起草、审核和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合同,并协调合同执行。
(七)主张学校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收益,按本办法规定协调收益分配。
(八)负责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档案建设和管理,组织撰写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
(九)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中的职责。
(一)审计处。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负责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拟签订合同的审计工作。
(二)计财处。
负责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收入的入账、预算和核算管理。
(三)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
1.将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动员和支持相关科研团队及教师开展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主动联系和发展与本学院科技成果目标受让企业的合作关系,开展科技成果主动营销。
3.组织人员和力量,履行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合同约定的技术责任。
(四)科技成果完成人。
1.主动向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报送已经或即将产出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及其商业化执行摘要,并结合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创新。
2.主动联系和发展与科技成果目标受让企业的合作关系,开展科技成果主动营销。
3.参与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商务谈判,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合同技术条款起草及执行,协助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及时和足额取得合同约定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收入。
4.按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合同履行相关职责,对已转让和许可科技成果各年度转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向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提供客观信息。
第九条 审批权限。根据拟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交易价格,设置两级审批权限,即一次性拟交易科技成果价格为200万元及以下、2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处置经济行为分别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批。
第十条 工作流程。
在完成可转化科技成果信息征集、权属调查审核、主动营销等准备工作后,按以下流程实施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
(一)商务谈判。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组织科技成果完成人、拟受让人等进行商务谈判,确定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内容、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拟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与进度等。
(二)尽职调查。根据客观需要对拟受让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确定合作方是否具备受让或转化相关科技成果的资质、能力、条件、商业信誉等。
(三)科技成果定价及信息公示。以双方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双方协议定价的,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在校园网对拟交易科技成果名称及价格等信息公示15日。
(四)经济行为审批。依据拟交易科技成果价格,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科技成果处置经济行为审批。
(五)合同起草、审核、审计和签订。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会商科技成果完成人及拟受让人,起草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合同,经学校聘请的法务代表审核、按学校规定履行合同审计后,由学校与受让方签订合同。
(六)合同执行。由科研团队及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协同履行让与人的责任和义务,敦促受让人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
科技成果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或涉及国家秘密和学校保密事项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会同相关科研团队及科技成果完成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报备程序。
第三章 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收入在扣除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工作中发生的直接成本(如资产评估、尽职调查、律师费、相关税费等)以后的净收入。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收入,统一纳入学校基本银行账户,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实施收支两条线、预算、核算等管理。
第十四条 收益管理及分配。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收益按项目制实施核算管理。
(二)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收益分配政策:
1.70%的收益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其中,5%的收益提作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风险基金,设专户进行统筹使用和管理;不低于15%的收益用于科研团队后续科研费;其余部分用于科研团队人员奖励,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
2.15%的收益分配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用于学院事业发展。由两个及以上学院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决定各学院分享比例。
3.15%的收益归属学校,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事业发展。
第四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奖励规定。
(一)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其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和许可取得收益后,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二)对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其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收益分配方案应在校园网公示15日。
第十六条 公示异议处理程序和方法。
(一)对公示的拟交易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或者对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拟获得的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收益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向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
(二)提出异议要求书面形式,并要求提供事实依据或线索,以便于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调查和核实。未提供事实依据或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
(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收到异议后应逐一登记存档,并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有效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四)分管校领导召集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有效异议进行裁定和处置;若对原公示方案进行了适当调整的,调整后的分配方案重新履行公示程序。
(五)上述相关工作人员对提出异议的人员、异议内容等信息负有保密保护职责。
(六)受理、调查核实、研究异议裁定及处置方案、异议回复等异议处置实行回避制度。
(七)对主观臆造而没有事实依据或线索,或者寻机打击报复,或者干扰正常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秩序的异议人,其异议学校不予采信,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泄露学校的商业秘密,擅自转让或许可、变相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给社会企业或单位,或者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违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在职期间或在离职、离休、退休后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造成学校权益流失和损失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材料应客观、真实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经查证属实,学校对举报人员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了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流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对学校尽到了忠诚勤勉职责、没有牟取非法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因客观原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未取得成功或完全成功,或者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的,免除相关机构及人员在保障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科技成果定价及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校发〔2009〕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