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实行招生录取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发〔2012〕154号
校属有关单位:
现将《华中农业大学实行招生录取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实行招生录取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修订)
华中农业大学
2012年9月13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实行招生录取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法规、政策、制度和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校长为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纪委书记为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的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招生录取工作的监察责任;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为招生录取工作的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和协调责任。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纪委监察处负责人为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为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支持监督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针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严肃查处招生录取工作中的违纪违规事件。
第七条 对招生工作中的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相关校领导和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对本校和本部门参与招生、录取和考试的工作人员违反招生、录取和考试管理规定,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1.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
2.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3.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
4.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5.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6.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
7.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第九条 学校对违反招生录取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将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因违反招生录取管理规定,需要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而未实行责任追究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原《华中农业大学实行招生录取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自动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