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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重大科研课题和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重大科研课题和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1〕20号

校属各单位:

现将《华中农业大学重大科研课题和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1年3月1日

华中农业大学重大科研课题和大额度科研项目

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重大科研课题和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华中农业大学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暂行规定》(校发〔2008〕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科研课题和大额度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主持或能独立支配资金额度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然科学科研课题或项目,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课题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科研课题和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对本办法所指的课题或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结题等阶段全过程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立项阶段审计。主要是评价科研课题或项目的申请书、计划任务书等申报材料中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评价合作伙伴之间责权利划分、经费拨付是否明确。

   第五条 实施阶段审计。主要是检查和评价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一)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审计。重点审查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科研项目的合同协议管理是否规范,学校科技、财务等部门及学院分管科技工作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管理经费使用中的权限是否明确、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把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转拨、划转科研经费依据是否可靠、审批是否规范,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等;

   (二)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重点审查科研经费中的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与预算是否有出入,各项预算指标的执行是否超出规定比例,是否存在预算外的支出,预算调整理由是否充分、审批程序是否规范;

   (三)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审计。重点审查科研经费的开支是否遵循《华中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华中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财务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等物资采购需要进行招投标的是否严格执行《华中农业大学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会计记账凭证是否真实反映原始凭证信息,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票据是否真实可验,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报科研经费的情况;

   (四)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审计。固定资产方面重点审查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是否进行集中采购,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报废等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仪器、设备等的有偿使用收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上缴学校财务,评价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的统一管理;

   (五)科研合同协议管理情况审计。重点审查科研合同协议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是否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是否经过学院、科技处等讨论、研究,是否经过审计处审计,合同协议签订是否经过了校长批准或校长授权的职能部门批准,合同协议执行的情况如何;

   第六条 结题阶段审计。主要是对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结余经费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分别从课题或项目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执行、经费管理与支出、合同协议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对结题的课题或项目的资金使用做出全面评价。

   第七条 本办法审计任务由学校领导直接下达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安排,审计处具体实施,也可以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所需审计费用从该课题或项目中以及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 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的章程或办法等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由课题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人员按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不属本办法之列。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组成审计小组,采取分阶段跟踪审计和全过程跟踪审计相结合组织实施,出具审计报告,进行客观评价;科技处负责课题或项目的日常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并配合审计处提供审计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材料;计财处负责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账目资料;课题或项目负责人积极配合审计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参照《华中农业大学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