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规则
农审计〔1997〕 310号
第一条 为了实现审计工作程序的规范化,保证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明确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的权责,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增强审计的威信,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和我校内部审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审计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严格按照下列审计工作程序办理审计事项。
第三条 校审计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和学校的具体情况,拟订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以及专项、专案审计项目和重要经济事项,都必须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审计。
第四条 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校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2人以上的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或主审员,实行审计组长(主审员)负责制。审计组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的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凡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实资产,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六条 校审计部门在办理审计事项时,需要调查核实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予支持和协助。有关当事人要如实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不得拒绝、拖延和转移,更不得销证灭迹或提供伪证。
涉及校外部门、单位的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取得有关审计机关和部门的支持,持有关函件前往办理。
不论是校内还是校外的调查,都必须做好取证笔录。审计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第七条 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返还审计部门。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八条 校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资产和财务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肯定和表彰;对一般违规行为令其纠正;对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提出建议。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审计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或司法处理的,作出移送处理意见书,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移交学校主管部门户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校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必须执行。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当自收文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校领导提出复审申请。主管校领导应及时召集审计部门,研究核实,作出复审决定。
对学校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上级审计部门提出出申诉。
复议期间,原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应继续执行。经校领导批同的,可暂停执行。
第十一条 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对国家审计机关和校领导交办的不属于审计范围内的查证事项,校审计部门工作终结后,应提交专题报告。
校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进行的并共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查事项,按联合检查组商定的程序办理。以审计部门名义组织进行的,按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则办理。
第十三条 收集、整理审计文件材料,形成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制定的《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