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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2-10-14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校发〔2021〕80号

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系列文件精神,激励教职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方面创造性开展工作,推动学校高质量内涵发展、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学校制定了《华中农业大学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该办法经2021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

华中农业大学

2021年7月9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激励教职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方面创造性开展工作,推动学校高质量内涵发展、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奖励体现学校办学实力的突出成果、突出贡献。各类奖励项目一般是指以华中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成果,且华中农业大学师生员工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学校年度预算列支。

第四条 学校设立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工作的协调管理,对奖励项目与标准进行审核,对奖励异议情况等进行受理并作出决议。奖励工作办公室由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任主任,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力资源部、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发展规划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人力资源部负责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人才培养类

1.专业建设。国家级专业类建设项目,奖励5万/个。省级专业类建设项目,奖励3万元/个。

2.课程建设。国家级课程类建设项目,奖励5万元/门。省级课程类建设项目,奖励2万元/门。

3.教材建设。国家优秀教材奖,特等奖20万元/项、一等奖10万元/项、二等奖5万元/项。国家规划教材,新编,奖励5万元/种;修订,奖励2万元/种。省部级规划教材,新编,奖励3万元/种;修订,奖励1万元/种。教材正式出版后给予奖励。

4.教师教学竞赛。获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组织)一等奖5万元/项、二等奖2万元/项、三等奖1万元/项。获湖北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湖北省教育总工会组织)一等奖2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由教育部主办的国际或全国性高校教师教学竞赛(经全校范围遴选并由学校组织推荐)特等奖2万元/项、一等奖1万元/项。

5.学生竞赛。指导学生获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银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特等奖、一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项、2万元/项。指导学生获iGEM、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国际赛事,或当年“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入榜赛事,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主办的体育类全国赛事特等奖、一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项、1万元/项。指导学生获“互联网+”国家级铜奖,奖励1万元/项。

第六条 人才团队类

1.创新团队。入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基础科学中心、创新群体,奖励5万元;入选国家部委创新团队和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奖励2万元。

2.教学团队。入选国家级教学团队,奖励5万元;入选省部级教学团队,奖励2万元。

第七条 学科类

全国学科评估。按得分位次,进入前5%的奖励20万元,进入前10%的奖励15万元,进入前20%的奖励10万元,进入前30%的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基地类

1.科学与工程研究类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新批,奖励50/个;评估优秀,奖励10/次。国家重点实验室,新批,奖励10万元/个;评估优秀,奖励5万元/次。教育部前沿科学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新批,奖励5万元/个;评估优秀,奖励2万元/次。

2.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新批,奖励10万元/个;评估优秀,奖励5万元/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协同创新中心,新批,奖励5万元/个;评估优秀,奖励2万元/次。

3.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批,奖励10万元/个;评估优秀,奖励5万元/次。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新批,奖励2万元/个;评估优秀,奖励1万元/次。

4.国家级教学基地(中心)。新批,奖励10万元/个;评估优秀,奖励5万元/次。

第九条 成果奖项类

1.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以华中农业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奖励标准按上述额度的30%给予奖励,以华中农业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奖励标准按上述额度的10%给予奖励。

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以华中农业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奖励标准按上述额度的30%给予奖励,以华中农业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奖励标准按上述额度的10%给予奖励。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普及读物奖、青年成果奖,奖励5万。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奖励20万元。

4.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科技突出贡献奖50万元,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

5.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

第十条 科技成果类

1.中国专利金奖,50万元/项;中国专利银奖,30万元/项;中国专利优秀奖,20万元/项。湖北专利金奖,10万元/项;湖北专利银奖,5万元/项;湖北专利优秀发明人,5万元/项。

2.国家新兽药一类证书,10万元/个;国家新兽药二类证书,5万元/个。

3.植物新品种权,5万/个。国家级审定动物(含水产)新品种,5万/个;国家级审定林木、农作物新品种,3万元/个;省级审定农作物新品种,1万元/个;农业农村部登记作物新品种,0.5万元/个。

4.标准。国际标准,10万元/项。国家标准,5万元/项。行业及地方标准,1万元/项。

5.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理论研究以高质量学术论文为表现形式,原创性强、科学价值高的创新成果,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8万元/项、4万元/项、2万元/项。

6.咨政报告。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奖励3万元/项;部省级主要领导批示、重要国际组织采纳,奖励1万元/项。

第十一条 荣誉类

1.国家级表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项目,或社会公认、影响大的全国性表彰项目,奖励2万元/项。

2.部省级表彰。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党委、政府表彰项目,奖励1万元/项。

第三章  审核和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奖励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本年度奖励上年度取得的成果或贡献。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奖励项目,由获奖个人或集体提供相关文件、证书或成果原件,交所在单位初审;初审结束后,按项目类别,分别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汇总,并予以公示;对奖励有异议的,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由人力资源部提交学校奖励工作办公室决议;公示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审定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按规定发放。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只享受级别、档次最高的一次奖励。同一品种在不同省份审定,不重复奖励。建设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基地类、学科类等集体项目奖励,奖励金额划拨学院(部),由学院(部)分配(同一成果涉及多个单位的,奖金核发到第一责任单位,合作单位奖金由第一责任单位据实进行分配);人才培养类、成果奖项类等团队或个人项目奖励,奖励金额由团队负责人、第一主持人或责任人分配,以学生为主体完成的奖项,原则上用于奖励学生的部分不应低于奖励金额的50%;奖励金额分配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向所有参与者公布。

第四章

第十六条 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其他优秀成果、重要贡献,学校按要素划拨奖励资金到各学院(部),由各学院(部)自主制定奖励办法进行奖励。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重要成果、重要贡献,参照相关学院(部)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以高质量学术论文为表现形式的创新成果,由学校科学研究委员会组织依据成果的原创性、科学价值、学术影响等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学校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调整奖励项目和奖励额度,可以对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虚报或剽窃、侵占他人成果者,收回成果奖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华中农业大学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校发〔2017〕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