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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10-0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校发〔2017〕134号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已于2017年7月3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年8月5日

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2017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真诚悔过自新,自觉接受处分。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及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处分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对于毕业年级学生,在校时间少于处分期限的,处分期限到其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学期期末止。

第七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积极协助组织调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诱骗他人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对抗组织调查的;

(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六)纠集或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成员;

(九)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十)因本人违纪行为导致国家、集体或他人经济损失拒不赔偿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从事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或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贩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稳定的书刊、电子读物、影音视频等,或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信息以及政治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宗教、邪教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传教、发展教徒或开展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破坏民族团结,挑拨关系制造民族事端或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观看暴恐影音视频、书刊、电子读物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罢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学校教职工正常开展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辱骂、威胁、殴打学校教职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传播淫秽书刊、影音视频,或组织、参与网络色情直播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冒用他人、组织名义,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各种证件、证明、公文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或传播计算机病毒,或通过网络、手机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违规用电、电器或明火,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集会、学习等活动中喧哗滋事,在校园内聚众起哄、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十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故意损坏、撕毁学校正在生效的通知、公告等,或乱贴海报、传单、小广告等,影响校园环境,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故意毁坏草坪、花卉、树木等植被或校园人文景观的,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监控及网络通讯设备等公共设施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挑衅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打人或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多次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帮冲突一方“讲理”到另一方挑衅滋事,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公民道行为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影像视频等淫秽制品、网络色情直播或登录淫秽色情网站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造谣、诬陷、调戏、侮辱、谩骂、偷窥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他人精神、名誉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快递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利用麻将、扑克等方式进行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桌椅、门窗、墙壁、厕所等公物上乱贴乱刻乱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故意泄露或买卖他人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通过弄虚作假获得奖助学金的,除全额退还奖助学金外,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组织盗窃、诈骗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案或作案手段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用他人互联网帐户、金融账户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盗用他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伪造身份证明,从事校园贷或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影响恶劣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教室、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室内布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许可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堵塞消防通道或在学生宿舍、走廊、教室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酿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屡犯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在学习和休息时间内大声喧哗、玩游戏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或长期不打扫宿舍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对其他违反教室、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视为考试违纪。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或者通报批评;对认错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处分,同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记: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的;

(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的;

(五)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经制止无效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为考试作弊。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传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以销毁证据为目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使用手机通讯设备获取或者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考试前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再次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其考试作弊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除国家教育考试外,学生参加校内或校外其他教育考试,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其认定与处理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迟到、早退3次计旷课一学时,早锻炼缺席2次计旷课一学时,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每天按4学时计算,其它教学活动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含)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给予下列处分:

(一)3天(含)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4至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8至10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1至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4天(含)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作伪证,导致调处理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打架斗殴、高空抛物等致伤他人或以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占用、破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的,除按本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外,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要向受处分学生本人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处分权限:

(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核,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给予处分,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学生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给予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办理。

第二十八条 处分程序:

(一)调。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开展调,违纪学生涉及多个学院时,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或教务处主持,对违纪行为进行联合调。调查重点是收集违纪学生违纪事实书面陈述材料、检讨材料、证人证明材料、学生违纪询问笔录等学生违纪证据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调查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告知。学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告知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申辩。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审批。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履行审批手续。

(五)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受处分者本人,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上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本人已离校的,可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因联系不上难以送达的,可通过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5天,公告期满,视同送达。

第二十九条 处分期限内学生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在处分期限内学生有立功或突出贡献,经个人申请,学院审并公示,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但实际处分期限不得少于原处分期限的一半且不少于6个月。

第三十条 学校为受处分的学生建立申诉机制。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依据《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结果根据需要按相关程序在全校、当事人所在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当事人所在学院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中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授予学位资格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处分期限内,学生享受的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处分解除后,学生享受的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等,不再受到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转到学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的,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处理。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学生受处分、解除处分的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22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17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