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的通知
校发〔2021〕59号
校属有关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已经学校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21年5月19日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
(2020年6月学校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评定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以下简称“创新成果”)。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创新成果是评定学位的主要依据。创新成果应为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合作人共同完成,并需在学位论文中明确体现。
第四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性。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体现一流水平、具有创造性,体现出新发现、新发明或提出新的解决方案。
第五条 创新成果可以以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研究报告、新品种、新药、成果奖励、技术成果转化等多种形式呈现。综述、摘要类学术论文不得作为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简报类学术论文作为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应明确质量要求。
第六条 创新成果原则上应已正式发表或已取得认定证书、成果编号等正式认可。待发表的学术论文作为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须提供正式录用证明,并附导师签署审核意见的拟发表论文文本。
第七条 创新成果署名应为研究生是第一作者且导师是作者之一,或在创新成果发表前经导师签字同意的研究生独立署名。创新成果应以华中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等有特别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八条 鼓励研究生合作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以共同第一作者在《华中农业大学学术期刊分级目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共同第一作者认定人数限定在A+级5名内、A级4名内、B级3名内、C级2名内,且申请人贡献应在其学位论文中有明确体现。以共同第一作者在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仅认可排名第一的共同第一作者1名。
第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项目学术指导委员会等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创新成果具体要求标准及认定程序(以下简称“分会规定”),分会规定应当紧扣不同类型(学术型学位、专业学位)、不同层次(硕、博)研究生培养目标,对创新成果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区别。
第十条 分会规定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施行。
第十一条 创新成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道德问题,由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管理办法》(校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