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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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3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6〕248号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7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华中农业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经第2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7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 请

第二条 科研人员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学校原则上不支持非在职在岗人员以学校名义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已退休科研人员如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须经所依托学院(部)同意并出具书面承诺,保证项目获资助后,依托学院(部)提供开展科研所必须的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含项目资金使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 申请人是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境内参与者不是我校的,其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境外参与者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其境外单位不作为合作单位。

第四条 申请人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原创性负责。

学院(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报送至学校。

第五条 学校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项目申请截止之日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处罚期内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在收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资助通知书后,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核准后的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学校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上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科研记录是科学研究过程的原始记载,是科研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组应如实、详细、规范地记录与实验设计、发生过程及结果相关的实验数据,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整理、归档,学校将不定期对科研记录进行抽查。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本校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出)我校工作的,经双方单位协商一致,由项目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可依规做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实施的决定。

项目负责人以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获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依托单位不得变更。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获项目资助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学院(部)和学校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学校将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十七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报学校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间接费用的预算及支出管理按照《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结题验收且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良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结余资金按照《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会同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全面了解项目执行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项目实施不力的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部)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建议项目主管部门暂停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费使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产生的所有成果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或“Project ******** supported by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可缩写为“Project ******** supported by NSFC”),其他语种参考英文标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

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