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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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3-04-18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管理,现将《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

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大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落实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校团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学校党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校领导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校团委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具体指导,做好学生社团建议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学生社团工作部负责学生社团管理具体事务。

第六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七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教师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为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在校学生,且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学生社团的名称全称须冠以“华中农业大学”;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向学生社团工作部递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社团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老师和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并将结果提交学校党委核准。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全体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候选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召开社团全体成员大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研究生院统筹负责。

第十一条  实行学生社团年审制度,对年审合格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等内容;

(二)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整改不合格的社团予以注销。

(三)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方面给予倾斜激励。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学生社团工作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参加学生社团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五)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六)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七)涉及宗教文化的;

(八)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九)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十)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一)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十二)其他原因不予批准成立或对其进行注销的。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为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结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建立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一般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学生社团下设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规定,加强社团成员法纪意识教育。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或未通过学校年审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四)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五)自行组织讲座报告或涉外活动未报管理单位审批;

(六)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

(七)严重侵犯会员权益;

(八)财务管理混乱或违规参与经济活动;

(九)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十)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十一)其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纪学生社团,由校团委视情况予以警告、改组,直至强制解散;对社团违纪行为负主要责任者,由校团委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由校团委提请有关部门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要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社团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校团委应重点指导,对活动工作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一同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提前进行申报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有社团指导教师或校团委社团工作部老师带队。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学生社团不得私自接触境外机构或校外社会组织,不得接受校外、尤其是境外机构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要求,必要时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校团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园建设与安全保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部等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确保内容积极健康。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要提升质量,突出学术品貌、育人品性、文化品位,由数量型向品质型转变、展示型向参与型转变、娱乐型向涵育型转变、“品牌”型向常态型转变。活动宣传严格遵守学校宣传品管理规范,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园内悬挂标语横幅、布置桁架、放置展板。社团活动海报由校团委负责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自于学校专项经费,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党委学生工作部须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报校党委审批,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原有学生社团会费按经费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学生社团每学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须向校团委社团工作部提交结余社团经费使用方案,经校团委审核后执行。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划拔社团工作专项经费,为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条件,全面支持学生社团建设发展。

第三十二条 配齐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加强学生社团建设。

第三十三条 定期开展社团课程立项和活动立项,支持学生社团举办活动,提升学生社团活力。

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生社团骨干培养,举行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集中评选表彰奖励优秀社团、社团骨干和学生社团活动,在推优评奖和综合素质测评等方面充分考虑学生从事社团工作及其业绩,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4日发布的《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