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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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2-10-13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发〔2015〕 26号

校属各单位:

为促进学校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实行学术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发挥有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学校制定了《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华中农业大学

                                            201524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实行学术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华中农业大学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29人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学术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秘书长,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基层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5人单数组成,教师人数较少的学院(部)可由5-7人组成。基层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基层单位推荐候选人,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基层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本单位主管科学研究的负责人或科研秘书兼任。

第十三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基层单位组织在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当选委员的票数必须达到投票人数的1/2

第十四条 各基层学术委员会选举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基层单位聘任。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六条 校长可根据学校学术发展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聘任约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讨论的事项保密。

第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各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

学科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学科调整和建设方案、学科评估方案,对学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科学研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规划、科研机构设置,科研成果评定及科技奖励申报、科研项目设置及申报等事项;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成果和教学质量评定,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提供咨询与指导;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术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等事项;学术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教师聘任等各类学术标准,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及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学术水平等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一般会议。

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重大事项及需要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其他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一般会议包括小型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咨询会等,参会委员人数不限。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召集全体会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且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六条 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1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或授权专门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应向秘书处请假。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各专门委员会应就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校学术委员会对整体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