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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立大学章程和规则
发布时间: 2015-10-18

新加坡国立大学章程和规则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of National University ofSingapore)

200983

主译人 范少锋

校阅者 孙 琰

章程1 释义

   1.在所有的章程(定义见下文)和条例(定义见下文)中,未定义的首字

母为大写字母的术语均与《联合会章程》(定义见下文)中的含义相同。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的含义为:

   “学术单位”是指所、系、部门、中心、项目,或者学校的其他教学和研究

单位。

   “学年”是指始于第一学期首日、结束于下一学期首日前一天的时间段。

   “《联合会章程》’’指新加坡国立大学联合会的备忘录和条款。

   “日”指公历日。

   “学部”或“学院”是指按照章程3而随时成立的校内学部或学院。提及“学部’’应包括“学院”。

   “规则”是指由校长或评议会遵照章程随时制定的规则、规定和程序。

   “研究所”是指按照章程4和规则而成立的校级研究所或研究中心。

   “特殊建制的学院”是指按照章程3而随时成立的学校的特殊建制的学院,具有各自的规章。

   “章程”是指由学校董事会随时制定或修订的学校章程。

   “学生”是指:

   (a) 为获得本校学位或学历而注册的,未毕业、未退学、未达到相关学位或学历的要求,或者未依照章程6的纪律处分程序而被开除的人;或

   (b) 为了在本校学习而注册,而不是为了学位或学历,未完成学习阶段、未退学,或者未依照章程6的纪律处分程序而被开除的人。

   2.代表单数的词汇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代表男性的词汇应包括女性。

   3.任何章程或规则中任何规定的旁注或标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变动、限制,或者延伸对任何章程或规则的解释。

   4.在解释任何章程或规则时,应考虑其精神、意图及制定的目的。

   5.凡符合《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学校董事会可在有必要或有利时,为了妥善管理事务或履行学校职能而随时制定、修订或撤销学校的章程,只要这些章程所规定事项的管辖权为评议会,且仅能在评议会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被制定、修改或撤销。

   6.凡符合相关章程的规定,校长可在有必要或有利时,为了妥善管理事务或履行学校职能而不时制定、修订或撤销学校的规则,而所叙述或提供的事项在评议会管辖范围内的规则可以由评议会制定、修订或撤销。

   7.如果出现:

   (a) 任何与< 联合会章程》不一致的章程;或

   (b) 任何与《联合会章程》或章程规定不一致的规则。

   《联合会章程》或章程的规定成立,而章程或规则中与其不一致的规定则无效。

章程2 评议会和评议会代表团

评议会

   1.根据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校长是评议会的成员兼主席,评议会还应包括:

   (a) 自动获取资格的成员

   (i) 常务副校长;

   (ii) 教务长;

   (iii) 副校长(负责研究和技术);

   (iv) 常务副教务长和副教务长;

   (v) 负责研究的主任;

   (vi) 负责生命科学的主任;

   (vii) 学院或特殊建制学院的院长和副院长,或其等同者;

   (viii) 负责招生的院长;

   (ix) 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

   (x) 学术单位的负责人;

   (xi) 研究所主任;

   (xii) 所有终身全职教授;

   (b) 评议会代表团成员

   不属于上文(a)(i)-( xii)的评议会代表团的其他所有成员(定义见下文);和

   (c) 选举成员

   由评议会成员选举的其他10位成员。

   2.在不破坏《联合会章程》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条件下,评议会的权力应为:

   (a) 设立、组织、重命名和解散学院和学术单位;

   (b) 制定、审查和终止学术项目;

   (c) 规范纳入学习项目的学生的入学资格,以及他们在学习过程和考试中的出勤和连续性;

   (d) 任命并指导考官和考试委员会,并监督考试;

   (e) 授予、剥夺或撤销学位、学历、证书以及其他荣誉标志;

   (f) 设立、审查和授予助学金、研究奖学金、学习奖学金、奖项和奖章;

   (g) 按照规则规定的标准,在审定荣誉学位和名誉教授提名委员会的报告后,颁发荣誉学位和名誉教授称号;

   (h) 对属于不同学习项目的毕业生,规定其学位服和不同学位的颜色标志;和

   (i) 设立、组织、重命名和解散研究所。

   3.评议会应于每学期定期召开一次会议,以接收所有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报告。

评议会代表团

   4.对于在两次评议会定期会议间隔发生的、需要评议会出面解决的事务,评议会应将其权力和职责授予“评议会代表团”,其中应包括:

   (a) 自动获得资格的成员

   (i) 校长,应负责主持评议会代表团;

   (ii) 常务副校长;

   (iii) 教务长;

   (iv) 学院或特殊建制学院的院长,或者其等同者;

   (b) 通过选举产生的成员

   (i) 由每所学院或特殊建制学院的副院长、学术单位负责人、终身全职教授在本学院内部选举产生一名成员;

   (ii) 由评议会中不担任院长、副院长或学术单位负责人的终身全职教授在其内部选出1 5名终身全职教授;

   (iii) 由全校范围内不是院长、副院长、学术单位负责人或终身全职教授的终身制教师选出10名终身制教师;和

   (c) 指定成员

   由校长任命的不超过1 2位学校的其他管理人员。

   5.根据第4条授权的一切权力或职责既应继续属于评议会,但也应归属评议会代表团。

   6.根据第4条,一旦被授权,代表团不得删除或减少评议会所行使、执行权力和义务的责任。

   7.只要在评议会代表团将相关备忘录或通知公示的14天内未被评议会的特别会议所否定,评议会代表团的所有行动和决策完全有效。

职务的任期

   8.评议会和评议会代表团成员的职务任期如下:

   (a) 自动获得资格的成员应继续留任,且仅在他们具有职务的期间继续其成员任期。

   (b) 通过选举产生成员,其任期最多达两学年,但不能连任超过两次。

   (c) 被指定的成员,其任期由校长确定。

   (d) 不符合第4(a)(c)款中的任何规定的个人,不应成为评议会代表团的成员。

   9.通过选举产生或被指定的评议会议员,或者评议会代表团成员(视情况而定)由于任期或在校服务终止、请假、丧失行动能力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临时空缺时,应根据章程21条和4条的规定,由被选举或任命的一名成员来代替。新成员的任期为空缺成员的剩余任期。

规则

   10.校长有权制定规则,以管理规范评议会所任命的委员会和董事会所发布的会议通知。

章程3 学部、特殊建制学院和学术单位

   1.根据《联合会章程》,新加坡国立大学应根据评议会的随时决定而被   划分为学院、特别建制学院和学术单位等。

   2.新加坡国立大学的学院应指人文科学与社会专业学学院、商学院、计算机学院、口腔医学院、设计与环境学院、工学院、综合科学与工程研究生院、法学院、杨潞龄医学院、理学院和大学学者计划。

   (a) 学院内部的学术单位应按条例的规定而设立。

   (b) 不隶属于任何学院的两个机构即英语语言交流中心和系统科学研究所。

   3.特别建制学院是指杜克大学一新加坡国立大学医学院、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杨秀桃音乐学院。特别建制学院根据其各自的规章来进行管理。

   4.每所学院应有学院董事会或等同的机构,其成员资格和职能应在规则中加以规定。

   5.下列规定适用于所有学院:

   (a) 每个学院应由院长和学院内部学术单位的学术成员组成。

   (b) 根据《联合会章程》,学院的院长应在校长推荐的基础上由董事会任命。

   (c) 学院的副院长应由校长任命,院长助理应由院长任命。所有副院长和院长助理的任期应随院长任期的终止而终止。

   (d) 学术单位的负责人应由教务长任命。

   (e) 在基于学院的学术单位中,其副职负责人应由相应学院的院长任命,而在非基于学院的学术单位中,其副职负责人应由教务长任命。所有副职负责人的任期将随相应学术机构负责人任期的终止而终止。

章程4 研究所

   1.研究所可根据其自身需要或与政府、学术界和工业界合作伙伴联合的需要,应经评议会批准后由学校设立。研究所的设置应符合规则中的规定。

   2.研究所的宗旨应是通过大力进行研究开发而在特定研究领域中完善发展。这些特定领域具有多学科的性质而不易于由某个单独的学院管理。根据其宗旨,研究所可以:

   (a) 在特定的领域发展研究计划;

   (b) 构建研究的人力和设施;

   (c) 通过教授相关的课程和联合指导研究型学生的方式来协助学院发展教育项目;

   (d) 提供建议和顾问,并经常与政府机构以及本国或国际学术或工业机构交流;

   (e) 提升学科的认知度,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

   (f) 获取知识产权,并促使其得到商业开发。

   3.当研究所不再有进一步存在的需要时,应经评议会批准后方可解散。

   4.研究所应由一名由校长任命的所长领导。

   5.管理委员会可由校长任命,在研究所发展和运行期间向研究所所长提供指导和帮助。管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长任命。

   6.在必要的情况下,经与研究所所长商定,校长可任命由国际和本国专

家组成的顾问委员会:

   (a) 就与科研相关的事宜和问题提供帮助和建议;以及

   (b) 定期评估研究所所取得的进展和成绩。

   7.学校也应赋予研究所以高度的自治权。

章程5 学生团体和活动

新加坡国立大学学生会

   1.新加坡国立大学学生会(简称“学生会”)应是一个学生团体,按照《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而建立。学生会应包括董事会可能随时批准的组成机构。这些组成机构应在规则中加以定义。

   2.董事会有权制定规则、规定、政策和程序,以管理学生会及其任何组成机构。

   3.学生会及其组成机构成员的资格和管理应在规则中加以规定。

   4.学生会及其组成机构组织的活动目标应与其各自章程中的定义一致。

   (a) 除了学生思想政治协会(按章程和规则所规定的学生会的组成机构之一)之外,其他组成机构不可从事政治性活动或发表政治性声明。任何事件是否具有政治性,由董事会全权决定。

   (b) 除了学生会成员,未经董事会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学生会及其组成机构的任何活动。这不适用于社会性活动,也不适用于经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批准、由学生会或其组成机构与外部机构联合组织的活动。

5.如果由于任何原因而导致学生会终止,财务结算后的所有资产应移交给具有类似目标的继任组织;如果没有类似组织,则应移交给学校。

其他学生团体

   6.除了学生会之外,应有满足学生群体不同需求的其他俱乐部或社团。

   7.“学校社团’’是指尚未成为学生会组成机构的俱乐部或社团,但由新加坡国立大学学生成立,包括成员不仅限于学生的俱乐部或社团。

   8.校长有权制定管理学校社团的规则、规定、政策和程序。

章程6 学生纪律

   1.校长有权制定以下规则:

   (a) 在纪律委员会之前的纪律处分程序;

   (b) 在纪律上诉委员会之前的纪律处分程序,以及为了向纪律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所必须支付的保证金;和

   (c) 对可经学院院长、学术单位负责人和非学术单位负责人裁决的过错(既定过错)进行分类,以及为了对某既定过错的任何裁决进行上诉而必须支付的保证金。

   2.为了本章程的目的

   (a) “非学术单位”是指学校的所有非学术机构及组成该机构的系或部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中心、新加坡国立大学图书馆、体育娱乐中心、公寓礼堂和其他学生宿舍的管理办公室;

   (b) “既定过错”是指不涉及或不导致以下结果的任何过错:

   (i) 恶作剧;

   (ii) 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学校声誉、尊严、权益或福利的行为;

   (iii) 犯罪活动;或

   (iv) 教务长可批准院长和负责人作出裁决的其他过错(包括可能涉及或导致(i)(ii)(iii)项中所列举的任何过错)。

导致纪律处分的情形

   3.被指控犯有以下过错或导致任何其他学生犯有以下过错的学生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a) 违反《联合会章程》和学校制定的章程、规则、规定、政策、方针、行为规范或程序;

   (b) 涉及或导致犯罪活动的任何过错;

   (c) 与学校资金或财产相关的任何盗窃、欺诈或滥用;

   (d) 损害或损坏学校或其雇员、学生的任何财产;

   (e) 伪造或滥用学校文件或记录,包括与学位及其他学术资质相关的证书(不影响学校文件或记录的适用);

   (f) 在学生的学术成绩或经济奖励、学校的招生录取或与学校相关的其他方面,在校内或校外欺诈、撒谎、任何不守信用的行为,或者假冒他人的行为;

   (g) 违反与学生录取相关的规定或学生作出的承诺;

   (h) 诽谤、攻击或殴打学校的任何雇员或学生;

   (i) 对学校的任何雇员或学生进行性、种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骚扰;

   (j) 恶意和无合理原由投诉学校的任何雇员或学生;

   (k) 在不违背普遍性的前提下,包括以下的故意行为的恶作剧:(i)羞辱其他学生或使得其他学生遭受嘲笑,或者(ii)干扰其他学生对其权益、利益、权利或设施的正当享用;

   (1) 剽窃,在学术工作上给予或接受未经授权的帮助,或其他形式的学术欺骗;

   (m) 破坏或不正当干预:(i)学校的学术活动或管理,或者(ii)学校的任何雇员履行职责;

   (n) 构成实际或潜在危害公众健康,包括但不限于不遵守或阻碍学校执行为控制传染病依照《传染病法》(第1 3 7章)所制定的任何措施;

   (o) 在任何纪律调查或处分过程中,拒绝或未能亲自出庭,不能全面回答问题或出示任何可能被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虚假证词;

   (p) 不遵守对学生的行政处分或其他要求;或

   (q) 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学校声誉、尊严、利益或福利的行为方式。

纪律处分权力

   4.考虑到个人可能受到纪律处分的任何时间,下列纪律处分权力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可被行使:

   (a) 签发命令,酌情包括遵守规定条件的适当要求,以及不遵守规定条件将被实施的裁决声明;

   (b) 发出申诉,这应是此人正式记录的组成部分;

   (c) 实行不超过1 0万新加坡元的罚款;

   (d) 发出公开谴责;

   (e) 撤销或终止任何学术上的或其他学校的优先权、利益、权利或设施(除了参加课程教学或考试的权利之外);

   (f) 撤销或终止参加后续课程的课程教学或考试的权力;

   (g) 勒令退学;和

   (h) 剥夺即将授予或之前已授予的任何学位、学历、证书或其他学术资质。

   5.尽管可能属于纪律处分程序范围的人(简称“相关的人”)在依据纪律处分程序起诉、一审或上诉时已不再是学生,但只要引起纪律处分程序的事件是当此人作为在校生发生的或与他被学校录取有关,本章程所提供的任何纪律处分权力就可被行使。

   6.在不影响行使其他纪律处分权力,或者任何其他在< 联合会章程》,学校章程、规则、规定、政策、方针、行为规范或程序中规定的权力,本章程所规定的任何纪律处分权力均可被行使。

简易诉讼

   7.尽管存在本章程的任何其他规定,当教务长认为应对学生提起诉讼时,可通过书面通知,简要告知中止或停止其任何优先权、利益、权利或设施,或者采取任何其他简单处理,如果教务长有理由相信这种处理是必要的:

   (a) 保护学校的权益,或者学校任何雇员或学生的权益;或

   (b) 确保学校职能的正常履行。

   8.由教务长依照上述第7条作出的决定应服从纪律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且是最终的和对学生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合作

   9.在任何纪律处分或上诉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全力配合教务长、纪律委员会、纪律上诉委员会,或者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可把任何纪律问题的裁决或任何上诉的考虑可以委托给他们,并应根据他们的需要提供所需的任何信息和文件。

决议的通知和公开

   10.教务部应视情况而定,将教务长所提起的任何简易诉讼,或者纪律委员会或纪律上诉委员会的决议通知相关的人。此外,通知可能以各种途径、媒体或其他方式被公开,发送给所有学生或其他人。

大学的责任

   11.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或者任何其他人或与他们有关的实体,对相关的人可能遭受或承担的任何损失、伤害、索赔、诉讼费或其他费用不必负有任何责任,无论是由任何纪律处分、简易诉讼或依照本章程采取的纪律行动以及任何相关的公开或通知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任何利润损失或任何名誉损害)。

章程7 对学校的赠与

   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本章程、章程8和任何规则中:

   “捐赠者”是指向学校捐赠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协会、基金会或其他实体;

   “捐赠”是指给予学校的任何馈赠,其本金一直保持不变,只有可用的且经过批准的本金的投资获利可以支出用于学校日常或特定的用途;

   “赠与”指学校接受的捐献、赠与、遗嘱处置或其他内容,以及捐赠者提供的财产和款项。学校除了提供命名机会和按照捐赠者可能指定的目的使用赠与,不对资源作出任何承诺或提供具有商业价值回报的服务;

   “赠与目的”是指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赠与,可包括但不仅限于支持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育、研究、奖学金、奖教金、设备、设施以及建筑物;

   “历史赠与”是指于2 0 0 772 4日前给予学校的所有赠与。

   2.校长有权确定筹集资金的优先次序,审查并确定学校受到的赠与的管理政策和程序。

接受赠与

  3.学校应促进赠与的招标、接受和管理,以确保资源;这些资源将有助于推动学校在教学、学习和研究上的优先权和义务。

   4.学校不得接受排斥本校接受其他捐赠者给予的任何赠与;不得接受任何违反现行法律或规则的赠与,并有权拒绝接受任何赠与。

   5.当给学校的赠与和赠与目的将被纳入学校现行政策和程序时,该赠与行为不能撤销。

   6.在识别捐赠者的赠与时,学校可向捐赠者提供一个校内的命名机会。校长有权随时设置可提供命名机会的最低赠与标准。

   7.如果获得学校命名机会的捐赠者,其声誉败坏,学校将保留停止使用相关名称的权利。

   8.所有与赠与相关的命名机会应由校长批准。对于学院的与赠与相关的命名机会,此命名应根据校长的推荐经董事会批准。

捐赠者的权利

   9.依照下文第1 4条,所有赠与的使用应符合赠与目的。所有与捐赠者及其赠与有关的资料应得到认真处理,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被保密。

   10.学校应依据规则所规定的标准,适当地答谢和认可捐赠者及其赠与。

基金的管理

   11.学校具有管理赠与目的的唯一权利。

   12.学校具有对赠与进行投资的唯一权利,且所有捐赠都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13.学校可对管理赠与或与赠与目的相关的基金中产生的合理的费用和开支收取管理费。

赠与目的

   14.当依据赠与的目的已全部或部分无法找到合适、有效的使用方式时,在校长建议的基础上,仅当向捐献者进行合理咨询后,董事会有权更改赠与目的。当赠与价值在100万新加坡元或更低时,校长可行使这样的权力。学校应尽可能按照赠与的原始目的来使用赠品。

历史赠与

   15.适用于2 0 0 772 4日之前的历史赠与的所有现行规定将继续有效,除非这些规定不符合本章程、章程8和其他根据这些章程随时修改的规则。

   16.任何关于历史赠与管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赠与目的)不符合或逐渐不符合本章程、章程8和其他根据这些章程不时修改的规则,在校长建议的基础上,董事会均有权对其进行变更或修订。当赠与价值在100万新加坡元或更低时,校长可行使此权力。在这种变更或修订生效前,学校应尽量把这些变更或修订通知相关捐赠者。

章程8 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捐赠基金

   1.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捐赠基金(定义见下文)应按照下文所述进行管理和执行。

   2.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章程中:

   “财政年度”指当年41日到第二年331日的时间段;

   “基金”或“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捐赠基金”是指已经设立的,已于1991101日根据《新加坡国立大学法》(第204章,2002年修订版)开始运作,现根据《新加坡国立大学(法人化)法》(第204A章)被转移到学校的基金;

   “基金收入”是指基金投资产生的所有收入;

   “投资委员会”是指董事会的子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学校基金,以产生用于支持学校作为高等教育公共机构的相关活动的稳定收入来源。

基金

   3.所有给学校的捐赠都应归入基金,以构成基金的资本。根据本章程,所有需支付的款项都应从基金的收人中支出。

管理和权力

   4.学校具有管理和控制基金的唯一权力。

   5.投资委员会被授权通过法律和符合学校的现行政策所允许的任何投资手段,用学校的名义投资基金,以获取收入。

   6.学校应从基金的收入中支付所有管理基金的费用。根据以下的第7条和第8条,学校也可以向管理赠与的学院、学术单位、研究所、宿舍或非学术办公室等定期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并将其中的结余应用到学校基金的公共账号,以实现学校的全部或任何目的。

   7.当需要保护基金资本的价值和抵消由于通货膨胀或其他因素导致的基金资本贬值时,学校可在任何时候分配基金收入中构成基金本金的部分,并应投资相应的款项。

   8.在每个财政年度初期,每项目赠与均应根据其预期的固定利率得到一个关于可支出收入的年度配额。校长应提出一个待董事会批准的固定利率。

账户

   9.学校应建立适当的账簿和基金记录,用以存档。

解散

   10.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学校有权终止和取消基金。

规则1 评议会的会议程序以及评议会委员会和理事会

   1.教务主任应是评议会和评议会代表团的秘书长。

   2.不是评议会代表团成员的评议会成员有权作为观察员出席评议会代表团的任何会议。

   3.除非另有说明,参加评议会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所有评议会代表和评议会的其他成员均应通过选举产生,评议会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所有任命应从每公历年的71日起执行。

   4.以下将适用于评议会、评议会各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所有会议:

   (a) 除非在《联合会章程》、章程或规则中另有说明,应在任何会议召开前7日将会议通知和议程发送至有权投票的每位与会成员。在通知所要求的时间之前或之后,任何人均可放弃会议通知。任何人出席该会议均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除非他出席会议是为了指出该会议的召集不符合章程或规则。

   (b) 例会或特定会议,应符合章程和规则的规定,依照通知中指明的地点和时间举行。除非在《联合会章程》、章程或规则中另有说明,特定会议应在评议会1/3成员的书面要求或评议会主席的酌情决定下,由秘书长召集。

   (c) 除非在《联合会章程》、章程或规则中另有说明,评议会以及评议会委员会和理事会所举行的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达到15位成员或成员总数的1/3,以二者中较小数为准。会议应实行多数有效投票制。在几方票数持平时,会议主席握有决定性的一票。

   (d) 所有会议的流程记录应存放完好,并易于供评议会以及评议会委员会和理事会成员审查。

   (e) 如果有权批准的成员被适时通知合理的措施,且在5天之内没有1/3或更多的成员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可以执行任何被要求或被允许的措施,而无需通过会议决定。决定这种措施的文件应与会议流程的有关记录一并归档。

   (f) 只要所有与会成员能够互相听到,任何或所有成员均可通过电话会议或其他通信手段参加会议,并且,这种参会形式应构成此人出席会议。

   (g) 对于本条而言,“成员’’是指在某次会议上有权投票的个人。

规则2 苴他评议会委员会和理事会

学校教育政策委员会

   1.在相关学院院长和学院理事会(或等同组织)以及有关学术单位负责人及其委员会给予建议的基础上,学校教育政策委员会应就建立、规划、制定、审查、修订和终止学术计划以及通过或修订教育政策,向评议会提出建议。

   2.学校教育政策委员会应包括下列成员:

   (a) 自动获得委员资格的成员

   (i) 负责教学的副教务长,或副教务长候选人,由其担任委员会主席;每所学院的一名副院长作为各自学院的代表;以及每所特殊成立的学院依据 ,其各自章程的规定所推举的一位代表;

   (b) 选举产生的成员

   由评议会成员选举产生的3名成员;

   (c) 指定成员

   由教务长指定的5位成员。

   3.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如下:

   (a) 自动获得委员资格的成员,其任期仅当他们担任职务时有效。

   (b) 选举产生的成员,其任期直到其被选举后的第二年年底,或评议会在某种情况下可能确定的日期终止。当选的成员可获得再次被选举的资格。

   (c) 指定成员,其任期直到其被指定后的第二年年底,或教务长在可能的情况下所确定的日期终止。指定成员可获得再次被指定的资格。

荣誉学位和名誉教授提名委员会

   4.荣誉学位和名誉教授提名委员会应对具有获得荣誉学位和名誉教授资格的候选人进行提名审议,并向评议会进行推荐。

   5.委员会应包括下列人员:

   (a) 自动获得委员资格的成员

   教务长,或其任命者;

   (b) 选举产生的成员

   由评议会内部选举产生5名成员,并经其相互协商来确定委员会主席。

   6.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如下:

   (a) 自动获得委员资格的成员,其任期仅当他们担任职务时有效。

   (b) 选举产生的成员,其任期直到被选举后的第二年年底,或评议会在可能的情况下所确定的日期终止。当选的成员可获得再次被选举的资格。

纪律委员会

   7.纪律委员会依据学校可能随时制定的章程、规则、规定、政策、方针、行为规范或程序,有权处理要求纪律处分和行使任何纪律权力的所有情况。

   8.纪律委员会应由下列人员组成,假设任何与某种情况的处理结果有重大权益关系的个人都没有资格成为纪律委员会成员:

   (a) 主席

   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或院长缺席时,由其副手代替);

   (b) 成员

   在由评议会内部选举产生最多1 0位成员所形成的小组中,由教务长指定的2位。

   9.根据第8(b)款,由评议会选举产生的小组成员,其组员任期直到其被选举后的第二年年底,或评议会在可能的情况下所确定的日期终止。

当选的小组成员可获得再次被选举的资格。

纪律上诉委员会

   10.纪律上诉委员会应是依据教务长对有关学生纪律事宜所采取的任何纲领性诉讼或纪律委员会所形成的任何决议,受理上诉的主体机构。纪律上诉委员会依据学校随时制定的章程、规则、规定、政策、方针、行为规范或程序,有权行使任何纪律权力。

   11.纪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假设任何与某种情况的处理结果有重大权益关系或已经参与先期决策的个人都没有资格成为纪律委员会的成员:

   (a) 主席

   由董事会主席所任命的1名董事会成员,将担任委员会主席;

   (b) 成员

   在根据本规则第8(b)款,由评议会选举产生的小组成员之外,由校长随时所任命的2位评议会成员。

规则3 通知

   1.校长有权制定规则,用于管理任何章程或规则中要求发布通知的规定。

2.除非在《联合会章程》、章程或规则中另有说明,凡是任何章程或规则中所要求发布的通知,均可以书面形式发送到人,或者以预付信函、商业信息传送服务、电子邮件或电子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学校记录的指定收件人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电子传真号码。如果通过预付邮件向新加坡境内或境外的地址发送通知,通知发送时间应视为以预付邮资通知被寄存在新加坡邮局的次日。如果以商业信息传送服务发送通知,通知发送时间应被视为传送的当天。当以电子化形式向指定收件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传送通知后,如果没有产生传送的错误信息,通知应被视为已发送。

规则4 学院和学术单位

   1.每所学院所属的学术单位包括:

   (a) 人文和社会专业学学院包括汉语研究系、经济学系、英语语言文学系、地理系、历史系、日语研究系、马来语研究系、哲学系、政治学系、心理学系、社会服务系、社会学系,以及通信和新媒体的语言研究和项目中心、东南亚和南亚研究中心。

   (b) 商学院包括会计系、商业政策系、决策科学系、金融系、市场学系、管理和组织学系。

   (c) 计算机学院包括计算机科学系和信息系统系。

   (d) 口腔医学院包括口腔与颌面外科系、预防口腔学系和修复口腔学系。

   (e) 设计与环境学院包括建筑学系、建造学系和房地产系。

   (f) 工学院包括化学与生物分子工程系、土木工程系、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系、工业与系统工程系、材料科学与工程系、机械工程系,以及生物工程研究所、工程与技术管理研究所、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所。

   (g) 法学院包括法律系。

   (h) 杨潞龄医学院包括麻醉系、解剖学系、生物化学系、社区系、职业与家庭医学系、放射诊断学系、内科学系、微生物学系、护理学系、妇产学系、眼

科学系、矫形外科学系、耳鼻喉科学系、儿科学系、病理学系、药理学系、生理

学系、心理医学系和外科学系。

   (i) 理学院包括生物科学系、化学系、数学系、药学系、物理学系,以及统

计与应用概率学系。

规则5 学院委员会

   1.学院委员会或其等同组织应遵循以下规定:

   (a) 各学院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院院长和可以由教务长指定的学院其他成员,其中院长担任学院委员会主席。

   (b) 各学院委员会或其等同组织应就学院的学术性事务对评议会负责,并随时向评议会提交报告。

   (c) 各学院委员会或其等同组织在每学年的每个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规则6 研究所

   1.新加坡国立大学的研究所包括:

   亚洲研究所

   国际法中心

   海事研究中心

   远程成像、遥感和处理中心

   东亚研究所

   能源研究所

   数学科学研究所

   房地产研究所

   南亚研究所

   交互和数字媒体研究所

   中东研究所

   新加坡国立大学环境研究所

   新加坡国立大学生命科学研究所

   新加坡国立大学纳米科学和纳米技术创新研究所

   风险管理研究所

   新加坡同步加速器光源研究所

   新加坡太阳能研究所

   淡马锡实验室

   亚太物流研究所

   热带海洋科学研究所

规则7 学位和学历要求

入学

   1.申请者仅当满足相关学院、学术单位的条件和标准时,经评议会核准,可被允许纳入获取学位或学历的学习项目。

   2.尽管存在第1条,但当申请者

   (a) 在任何时候,被裁定违反法律;或

   (b) 按学校的意见,曾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申请的资料信息,

   学校可全权撤销对申请者的录取,或开除已接受本校录取但尚未注册入学的申请者。

评价和考核

   3.对学生在本科、学位研究生和学历研究生阶段的表现,可通过考试和持续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所有的评估应由评议会任命的考试委员会进行管理。

   4.对学生在研究型学位研究生阶段的表现,可通过考试、持续评估、书面论文和口试相结合的方式来评价他们的论文和相关课题。

   5.只要学生满足相关学院或学术单位的要求,经评议会核准后,可继续其学位或学历学习项目。

   6.如果学生:

   (a) 未满足相关学院或学术单位对申请者在考试或课程完成方面的特定要求;

   (b) 拖欠学校费用(除非获得学校明确的贷款);或

   (c) 依据已有条例、政策和程序中所规定的纪律处分程序,被拒绝参加考试或得到课程成绩,

   学生可能被拒绝参加考试或得到课程成绩。

   7.根据第6条,被禁止参加考试或得到课程成绩的学生应被视为考试不及格或课程成绩不及格。

   8.在等待依据已有规则、政策和程序中所规定的纪律处分程序给出结果前,评议会可全权扣留学生考试或课程的全部成绩或任何部分成绩。

   9.对法学博士、文学博士、理学博士研究生,应在其积累的已发表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对这些学位,也可依据已有的规则、政策和程序授予荣誉学位。

授予的学位或学历

   10.学校可授予下列学位:

   口腔学博士

   法学博士

   文学博士

   医学博士

   药学博士

   哲学博士

   理学博士

   外科学博士

   职业学位

   公共行政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

   公共政策硕士

   建筑学硕士

   文学硕士

   构造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临床胚胎学硕士

   临床调查学硕士

   比较法学硕士

   计算机硕士

   口腔学硕士

   工程学硕士

   风景园林硕士

   法学硕士

   内科学硕士

   护理学硕士

   药学硕士

   哲学硕士

   心理学硕士

   公共卫生硕士

   理学硕士

   社会专业学硕士

   外科学硕士

   工艺设计硕士

   工艺学硕士

   应用科学学士

   建筑学学士

   文学学士

   构造学学士

   工商管理学士

   计算机学士

   牙科学士

   工程学学士

   法律学士

   内科学学士及外科学学士

   音乐学士

   房地产学士

   理学学士

   社会专业学学士

   技术学学士

   11.在授予以上学位时,学校可在所有正式文件中指明具体的学科或专业,或者区别性标志和学位的名称缩写。

   12.学校可准予毕业学历,并且在授予这种毕业学历时,可在所有正式文件中使用具体的学科或专业以及毕业学历的名称缩写。

   13.同一期间的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和联合学历应由评议会的决议批准,并且学校可将其授予完成一个学位、不止一个学位或学历所有要求的任何学生。

   14.除非明确授权,候选者为满足某个学位或学历要求而提交的工作,绝不能被用来满足本校或其他学校另一学位或学历的要求。

   15.只有当候选者:

   (a) 已成功达到学位或学历的所有要求;且

   (b) 未拖欠学校费用(除非得到学校明确的贷款)时,方可被授予学位或学历,

   16.评议会可全权废止上述第1 5条的任何要求。除非有正当的理由和评议会的决议,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任何学位、学历或学术奖励。

规则8 荣誉学位和名誉教授

荣誉学位

   1.荣誉学位应由评议会的决议批准,并且可由学校授予因推动学习、知识或其他进展而为学校或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或者由于为人类获得更多财富而付出非凡努力或贡献而值得获得此学位的人。

名誉教授

   2.评议会可授予因学术卓著和为学校作出杰出而持续的贡献、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教授以名誉教授称号。

   3.名誉教授正式属于本校的教授等级,可以但无义务参加学校的常规学术活动及承担以下:

   a.教学

   (i) 从常规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到专门的研讨会或特定的课题,进行所有层次的教学;

   (ii) 促进课程的设计、开展和审查;以及

   (iii) 指导本科生研究课题;

   b.研究

   (i) 与人合作研究项目;

   (ii) 与人合作指导研究生;以及

   (iii) 作为学校代表,参加研讨会、会议、讨论班或发言;

   c.服务

   (i) 指导青年教师;

   (ii) 担任学术单位、学院或学校的评估委员会成员,进行项目审查、研究资助的提案审查和决议;

   (iii) 担任学术单位或学院战略评论的顾问;

   (iv) 担任学校各级特殊学术创新组织的成员;以及

   (v) 作为学校代表,参加相关的校外委员会或小组。

规则9 学生团体和活动

(A) 新加坡国立大学学生会

组成机构

   1.学生会应包括下列组成机构,只要这些组成机构由不少于50名成员组成:

   (a) 学生文学和社会专业学俱乐部;

   (b) 学生科学俱乐部;

   (c) 学生医学俱乐部;

   (d) 学生口腔学俱乐部;

   (e) 学生法学俱乐部;

   (f) 学生商业俱乐部;

   (g) 学生设计与环境俱乐部;

   (h) 学生工程学俱乐部;

   (i) 学生计算俱乐部;

   (j) 学生高校学者俱乐部;

   (k) 学生体育俱乐部;

   (1) 学生文化活动俱乐部;

   (m) 学生社区服务俱乐部;和

   (n) 学生政治协会。

   2.除非经董事会决议,否则任何组成机构不得解散。

会员资格

   3.学生会及其组成机构的成员应限于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他们的会员资格应是必需的。

   4.当学生仅因完成本科课程学习而不再具有全日制注册学生资格时,经校长全权决定,可被视为保留其学生会成员资格,直至下届学生会常委会(定义见下文)选举之日或校长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日期。

   5.学生会成员应是其注册所在相关学院的组成机构的成员。学生会成员可选择加入本条例第1(k)(l)(m)(n)款中所列出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组成机构,然而学生政治协会仅限于新加坡公民加入。

管理委员会

   6.每个组成机构应由其会员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7.每个管理委员会的规模应与相关组成机构的会员人数成比例。管理委员会成员数与会员总人数的比例应为1:100或更低。尽管存在该比例数,但是:

   (a) 不超过4 00名会员的组成机构应选出由5名成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

   (b)超过1500名会员的组成机构应选出由20名成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

   8.管理委员会为了组成机构的适当管理,将有权增选其他成员,但他们无投票权。

学生会常委会

   9.“学生会常委会”应负责管理学生会,其组成如下:

   (a) 每个管理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学生会代表”,学生会代表人数占管理委员会人数的比例为15或更低。每个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应是学生会代表。任何管理委员会的增选成员不得增加该管理委员会选举代表的比例,并不具有当选学生会常委会成员的资格。

   (b) 每个组成机构内部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依照每个组成机构的规模确定:当组成机构不超过1000人时,可选出1名执行委员会成员;当组成机构超过1000人时,可选出2名执行委员会成员。

   10.如果学生会成员:

   (a) 根据学生纪律的章程规定,被发现违反纪律;或

   (b) 在选举当年受到学术警告或留校察看(或非课程制学院的学生重修某门课程),

则不具有当选学生会常委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学校场地或设施的利用

   11.董事会可指定学生会使用学校的任何建筑物或房间,在此条件和期间,只要董事会认为必要,无需任何理即可全权撤销任何指定。

   12.学生会及其任何组成机构在与校外人员签订涉及使用学校场地和设施的合同时,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这不适用于合同价值低于10000新加坡元的情况。

   13.除非经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批准,作为非在校学生的一般公众被邀请参加的会议不得在学校场地举行。这不适用于非在校学生的社团成员前来参加学校社团的会议。

财政

   14.会费和学生会的捐赠应由学校财务办公室或其等同机构对学生会及其组成机构各自的账户分别进行收缴和保存。

   15.在每学年初,学生会及其组成机构应向董事会提交与活动方案相符且在其财政资源限制内的预算,以获得批准。

   16.由学生会及其组成机构合理支出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学校财务办公室或其等同机构从相应的账户支付。

   17.所有对学生会及其组成机构的捐赠和提高的资金均应由学校财务办公室或其等同机构存人相应的账户。

(B)其他学生团体

   18.未经校长批准,任何学校社团不得成立,或者如果批准被撤回,任何学校社团不得继续存在。

   19.未经校长批准,任何学校社团不得加入非学校的组织。

   20.除非经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批准,作为非在校学生的一般公众被邀请参加的会议不得在学校场地举行。这不适用于非在校学生的校友参加的学校校友会会议。

规则1 0 有关学生的纪律

(A)院长和负责人的职责、权力和职能

  1.学术单位负责人、非学术单位负责人、学院院长和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仅有权对在裁决被指控的过错时是学生的人的罪行进行处理。其他所有罪行应根据下文(B)段由纪律委员会处理。

   2.当学术单位负责人和相应的学院院长由同一个人担任,或学院只包括一个学术单位时,学院院长应指定副院长之一负责全院学生纪律。只要满足院长认为合适的条件,学生纪律负责人将被赋予本规则所规定的学术单位负责人同期的所有可行使的权力。

   3.对学生所犯表列罪行的任何指控应被提交给相关学术单位或非学术单位的负责人。如果确认某个学生犯有表列罪行,相关学术单位或非学术单位的负责人应通知学生:

   (a) 他的罪行;

   (b) 将实施的制裁;

(c) 该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则规定支付保证金,向相应的学院院长上诉(在学术单位负责人给其纪律处分的情况下)或向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上诉(在非学术单位负责人给其纪律处分的情况下);和

(d) 相关学院院长或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视情况而定)可改变一审的裁决。

   4.关于表列罪行,负责人和院长应有权行使章程64(a)(b)(c)(d)(e)款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纪律权力。假设负责人和院长无权:

   (a) 对一种独立的表列罪行施以超过1000新加坡元(S$1000)的罚款,或者为多种表列罪行合计施以总计超过5000新加坡元(S$5000)的罚款;

   (b) 撤销或终止任何学术优先权、权益、权利或设施超过一个月;或

   (c) 撤销或终止任何非学术的学校优先权、权益、权利或设施超过一个学期。

   5.在学生决定为对其表列罪行所作出的任何裁决进行上诉的情况下,必须支付50新加坡元(S$50)的保证金。如果相关学院的院长或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视情况而定)随后撤销或减轻一审的任何裁决,此笔保证金应返还学生;否则将被没收。

   6.关于上诉,相关学院的院长或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视情况而定)应负责对问题进行裁决,并可撤销或减轻一审的任何裁决。

   7.学院院长或负责学生事务的院长(视情况而定)依据本规则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应是对学生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B)纪律委员会的职责、权力和职能

   8.纪律委员会有权处理要求采取纪律行动的所有情况,并行使章程6中所规定的任何纪律权力。

   9.当纪律问题被提交给纪律委员会时,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该纪律问题作出裁决,按照学校随时可能制定的章程、规则、规定、政策、方针、行为规范或任何其他程序,根据下列步骤,延期休会并以其他方式调整会议:

   (a) 如果纪律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对某人实施纪律处分的理由,教务部应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违纪者确认形成这些理由的背景。

   (b) 违纪者一旦收到有关通知,他可在通知中所说明的时间段,就通知中所指出的问题向纪律委员会提交意见并提供书面证据。

   (c) 如果纪律委员会认为需要举行任何适当的书面或口头听证会,可随时要求出示相关材料。

   (d) 学校的法律顾问可为了向纪律委员会提供合理化建议而参加任何书面或口头听证会。

   (e) 在举行书面听证会时,纪律委员会应基于通知、所提交的意见或书面证据以及纪律委员会可能要求出示的任何其他文件来裁决纪律问题。

   (f) 在举行口头听证会时,纪律委员会应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并提前至少14天通知相关人员。

   (g) 在举行任何口头听证会时,有关人员有权出席听证会并提交意见。只要有关人员在听证会举办当日前至少7天向纪律委员会提供律师资格和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则他可由律师陪同出席。

   (h) 如果纪律委员会认为在任何口头听证会中有需要出席的有关人员,可随时要求其出席。

   (i) 如果有关人员或纪律委员会要求出席口头听证会的任何其他人员缺席,且有通知已送达的证据,纪律委员会可以继续听证并确定其缺席程序。

   (j) 关于证据的规则不适用于任何纪律听证会上纪律委员会的衍为。当纪律委员会认为向其出示的材料适当时,可附加这些材料的权重,尽管这些材料可能不被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所认可。

   (k) 基于通知,有关人员可能提供的任何进一步的意见或书面证据、纪律委员会要求出示的任何其他文件、参加口头听证会的人员应纪律委员会要求所提供的任何证据,纪律委员会将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进行裁决,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依照章程6中的规定行使纪律权力。

   (1) 纪律委员会在作出任何决定后,应向教务部提交调查结果,说明有关人员将受到的任何裁决。

   10.只要有关人员不提出反对,教务长可任命一名观察员出席纪律委员会的会议。这名观察员不得被视作纪律委员会成员,且不得参与纪律问题的判决。

   11.纪律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只要服从于纪律上诉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就上诉所作出的决定,就应是对有关人员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C)上诉流程和纪律上诉委员会

   12.纪律上诉委员会应是受理对教务长按照章程67条所作出任何的决定和纪律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决定进行上诉的机构。纪律上诉委员会应有权行使章程6中规定的任何纪律权力。

   13.在教务长发出处分通知或纪律委员会作出任何决定后的14天内,有关人员根据规则规定支付保证金,可通过向教务部提交书面通知而向纪律委员会提出上诉。该上诉通知应陈述上诉理由和开罪的所有细节。

   14.向纪律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必须支付保证金300新加坡元(S$300)。如果纪律上诉委员随后撤销或减轻一审中的任何裁决,此保证金应返还上诉人,否则将被没收。

   15.纪律上诉委员会应依据学校随时可能制定的章程、规则、规定、政策、方针、行为规范或任何其他程序,对上诉加以考虑,延期休会并以其他方式调整会议:

   (a) 上诉听证不应是对问题的全面审查。纪律上诉理事会不应考虑任何新的证据,除非在教务长作出决定或纪律委员会开会前的听证(视情况而定)之前的任何时间,有关人员或教务长、纪律委员会无法合理获取某些证据。

   (b) 如果纪律上诉委员会不认为上诉的形式为口头听证会是不恰当的,或者有关人员不要求上诉的形式为口头听证会,纪律上诉委员会就应将上诉作为书面听证会。

   (c) 为了向纪律上诉委员会提供法律建议,学校的法律顾问可参加任何书面或口头听证会。

   (d) 在举行口头听证会的情况下,纪律上诉委员会应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并提前至少1 4天通知有关人员。

   (e) 在任何口头听证会上,有关人员、教务长或纪律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视情况而定)应有权出席,并受到介绍前面所提到的提供证据的限制,有权提出基于上诉理由的意见。只要有关人员在听证会举办当日前至少7天向纪律上诉委员会提供律师资格和纪律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则他可由律师陪同出席。

   (f) 如果纪律上诉委员会认为在任何口头听证会中有需要出席的相关人员,可随时要求其出席。

   (g) 如果有关人员或纪律上诉委员会要求出席的任何其他人员缺席,纪律上诉委员会可以该人已收到听证会通知为依据,继续上诉。

   (h) 关于证据的规则不适用于任何上诉听证会。当纪律上诉委员会认为向其出示的材料适当时,可附加这些材料的权重,尽管这些材料可能不被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所认可。

   (i) 在任何书面或口头听证会上,基于依据本条(a)款所表述的任何证据和依据本条(f)款(如果可能的话)纪律上诉委员会要求出席的人员所提交的意见,纪律上诉委员对上诉加以考虑,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行使章程6中规定的任何纪律权力。

   (j) 纪律上诉委员会应告知教务部其所作出的决定:对上诉的驳回或受理;确认、更改或撤销由教务长或纪律委员会(视情况而定)作出的决定或对有关人员的裁决,或者在纪律上诉委员认为适当的时候对有关人员施以额外裁决。

   16.纪律上诉委员会可拒绝受理其认为无聊或毫无根据的任何上诉。

   17.对于任何上诉,在纪律上诉委员会没有结果之前,该上诉所反对的决定(除非这种决定涉及章程64(f)(g)(h)款所规定的纪律权力的实施)应具有效力,并对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18.纪律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应是决定性的且对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规则11 学习阶段和节假日

   1.校长有权确定学年、学期和学习阶段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并可对不同学院和学术单位规定不同的日期。

   2.校长有权宣布任何公众假期为学校假期,并宣布学校的任何时间作为全校或学校任何部分的节假日。

规则12 给学校的赠与

   1.如果不存在与上下文的冲突,在本规则中:

   “延期赠与,,是指将任何遗赠、遗嘱、慈善信托以及包括通过信托、退休计划或寿险保单在内的保有生命财产等,作为给学校的赠与;

   “指定赠与,,是指任何经学校同意,捐赠者已经指定目的或收受人的赠与;

   “一次性赠与”是指任何所有本金可被用于赠与目的的赠与;

   “固定认捐赠与’’是指任何捐赠者作出捐赠特定金额的承诺,该捐赠可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在三年内分期付款完成;

   “赠与收受人”是指接受或管理赠与的学校任何学院、学术单位、研究所、宿舍和非学术办公室;

   “非指定赠与”是指任何捐赠给学校且没有特别目的的赠与;

   “认捐赠与”是指任何捐赠者作出捐赠的承诺,包括所有固定认捐赠与或重复认捐赠与;和

   “重复认捐赠与”是指任何捐赠者作出捐赠的承诺,定期履行捐赠的时间表而没有确定的截止日期。

   2.除非在本规则中另有说明,否则校长有权撤销或修改本规则中的规定。

赠与的处理

   3.学校可以接受:

   (a) 完全的现金赠与、有价证券、单位信托基金、房地产、礼品实物或其他有形个人财产,只要赠与支持学校的学术、研究和教学用途和优先权或台旨结算成现金,以及一旦学校认为可行,可出售所有的非现金赠与;

   (b) 固定认捐赠与、重复认捐赠与和延期赠与;

   (c) 来自国际捐赠者的赠与。

   4.所有赠与必须辅以记录文件,或者是捐献者的信件、赠与收受人的感谢信、由学校发展办公室规定的赠与形式,或者是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的捐赠协议:

   (a)捐赠者的姓名,以及捐赠者是否是个人、公司、有限公司、协会、基金会或其他实体;

   (b) 捐赠的金额;

   (c) 赠与的用途,以及该赠与是否是指定赠与、非指定赠与、资助或一次性赠与;和

   (d) 捐赠履行的时间表(如果可行的话)。

   5.对于筹款活动,例如比赛、研讨会、慈善拍卖和幸运抽奖,计算赠与金额应根据收到的总金额减去组织活动的成本(或依照法律可适用的其他公式)。筹款的费用不得超过接受总额度的3 0%(或依照法律可适用的其他比例)。赠与金额和筹款成本应各自独立记账。

   6.收到赠与的日期应是赠与合法转移到学校之日。

政府的配套资助

   7.政府提供的所有配套资助应被资助并累加到新加坡国立大学捐赠基金中相关学校或学院的账户,这里学校获得:

   (a) 至少50万新加坡元(S $500000)的一次性赠与。如果捐献者提出要求,学校的发展办公室将申请校长批准从政府经费提取配套资助,根据赠与的相应用途,作为新加坡国立大学捐赠基金中新设捐赠基金的本金。

   (b) 至少25万新加坡元(S$250000)。如果捐献者提出要求,学校的发展办公室将申请校长批准从政府经费中提取配套资助,添加到之前捐赠的本金上。

命名机会——常规

   8.任何赠与(除延期赠与之外)可按最低标准要求获得在学校内命名机会的资格。当学校收到至少5 0%的捐赠总金额时,命名生效。

   9.当命名机会涉及使用已故或精神不健全人士的姓名时,必须获得其近亲或指定监护人的同意。

   10.不可撤销的延期赠与可与其他赠与(非延期赠与)组合使用,以获得命名机会的资格,但延期赠与部分不应超过组合赠与金额的50%,且组合赠与金额的现值达到了相关命名机会的最低标准。

   11.按照本规则第13条至19条的规定,学校内所有命名机会的最低标准(不论赠与是由校级管理,还是由学院、学术单位、研究所、宿舍或非学术办公室管理)为:一次性赠与的最低标准是15000新加坡元(S $15000),捐赠的最低标准是75000新加坡元(S $75000)

   12.如果本已获得命名机会的认捐赠与在协议认捐期间未能达到可行的最低标准,学校在协议认捐期间结束时所收到的资金将与其他具有类似捐赠目的的资金合并,并且所提供的命名机会将失效。

支持学术研究的命名机会

13.下表给出了支持学校学术研究而获得命名机会的最低赠与标准。

 

最低标准(单位:新元)

 

已命名的赠与

 

一次性赠与

 

捐赠

 

 

奖章或奖金

 

 

15000

 

75000

 

助学金

 

45000

 

 

150000

 

奖学金

 

45000

 

150000

 

教师研究基金

 

1 5 0000(最少3年且每年5 0000新元)

 

625000

 

奖教金(授予助理教授)

 

1 5 0000(最少3年且每年5 0000新元)

 

625000

 

奖教金(授予副教授)

 

300000(最少3年且每年100000新元)

 

1250000

 

奖教金(授予教授)

 

6 00000(最少3年且每年2 00000新元)

 

无法获得命名

 

研究员奖教金

 

无法获得命名

 

625000

 

教授奖教金

 

无法获得命名

 

2000000

 

杰出教授奖教金

 

无法获得命名

 

3000000

 

   14.设立一个命名的教师研究基金、奖教金、研究员奖教金、教授奖学金、杰出教授奖教金的最低资助标准,如上表所示,是基于以下假设:如果得到政府I:I的配套资金,则该配套资金将增加到此项资助的本金中。女口果此项资助没有得到政府的配套资金,则设立支持学术研究的命名的最低捐赠标准应在上表中相应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命名机会(设施和建筑物)

   15.作为赠与可能的收受人的院长或负责人,经向学校发展办公室咨询,在校长批准的前提下,起草一份关于设施和建筑物(以内部多块场地)命名机会的清单。该清单将包括设施的确定、可被命名的建筑物和场地,以及为每个设施、建筑物或场地进行命名所需的恰当的赠与金额和赠与目的。

   16.除非相关的记录文件另有规定,只要有关建筑物、设施或场地仍然存在,任何已经授予的与赠与相关的命名机会应继续适用。

   17.授予某建筑物或设施以命名机会,不妨碍学校将其下属子单位或子设施的命名机会提供给其他捐赠者。

命名机会(学院、学术单位和研究所)

   18.在提供捐赠者以命名机会之前,作为赠与可能的收受人的院长或负责人,应向学校发展办公室咨询,在校长批准的前提下,提出对有关学院、学术单位、研究所或其子单位进行命名的方案。该提案应包括提供此命名机会的适当的赠与金额和赠与目的。针对涉及对学院进行命名的赠与,校长应征得董事会的批准。

   19.授予学院、学术单位或研究所的命名机会,不应妨碍学校将其下属子单位的命名机会提供给其他捐赠者。

规则13 历史赠与

   1.下列条件应对本规则第2条列出的历史赠与有效:

   (a) 每项奖学金应只在被颁发的学年有效;

   (b) 每项奖学金每年颁发的金额应由评议会决定,且只使用原始赠与的收入;

   (c) 评议会可指定选举委员会负责颁发奖学金;

   (d) 如果评议会选举委员会认为奖学金获得者的进展和行为不令人满意,则可在任何时候撤销奖学金的颁发;

   (e) 在学年期间撤销或延迟颁发的奖学金不得在本学年剩余时间内再行颁发,由剩余资金或因撤销、失效造成的资金总额应加至或计人相关奖学金的收入部分;

   (f) 未经评议会批准,奖学金获得者不得同时持有任何其他奖项;和

   (g) 申请必须被制成表格,在任何规定的时间段提交给教务部,并且应对曾经的奖学金获得者公开。

   2.本规则第1条中提到的历史赠与是指:

   (a) John Anderson奖学金。为了纪念已故的John Anderson爵士——新加坡Messrs.Guthrie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于1928年设立,由其遗孀Dame Winifred Ethel DunbarAnderson向莱佛士学院捐赠,目前利息总计16000新加坡元(S$16000)。该奖学金由学校管理。学校应根据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马来西亚公民的入学考试成绩来进行颁发,而不考虑学生的种族或性别。

   (b) Cecil CSmith奖学金。该奖学金在1940年被转移到莱佛士学院(参见政府批文第3242号,1940年),之前由当时的教育部进行管理。该奖学金由学校管理。学校应根据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马来西亚公民的入学考试成绩来进行颁发,而不考虑学坐的种族或性别。

   (c) Tan Jiak Chuan奖学金。由已故的Tan Jiak Chuan遗赠,目前利息总计1 4 00新加坡元(S$1400)。该奖学金在1940年被转移到莱佛士学院(参见政府批文第3183号,1940年),之前由当时的教育部进行管理。该奖学金由学校管理。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入学考试成绩来进行颁发,而不考虑他们的国籍、种族或性别。

   (d) Ong Siang Song爵士信托奖学金。为永远地纪念Ong Siang Song先生,由Helen Song夫人于1950年左右向马来西亚大学捐赠7000新加坡元(S$7000)而设立的奖学金、奖项或其他合适的奖品。该奖学金由学校管理。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术记录来进行颁发,不论国籍、种族或性别。

(最新版本参阅http: //WWW. Nus. Edu. sregistrar/adminpolicy/statutes.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