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regulations

华中农业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06


华中农业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6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公布,对校属各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学生等管理服务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有关单位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意见”“方案”和“说明”等,不属于规章制度的文体。规章制度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制定。

(二)统一性原则体现职权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或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应当一致。

(三)科学性原则。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保障广大管理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做重复规定。

(四)规范性原则。结构应严谨、清晰;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用语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

第五条  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依据,规章制度不得设定减损校属单位、师生员工等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不得增加制定单位的权力或者减少制定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定、签发、公布、解释等。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七条 发展规划部、学校办公室负责拟订规章制度年度建设计划和专项制度建设计划建设计划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执行

校属单位根据建设计划,具体负责起草。在建设计划外,校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说明,经学校论证同意后调整建设计划。必要时,起草工作可以邀请或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进行

第八条 涉及两个或以上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单位及相关单位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直接涉及师生员工等管理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广泛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拟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查部门。修订的制度还需提供修订条款对照表。

规章制度草案的说明,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制定或修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开展调研论证的情况;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含多个参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审查。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审查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必需环节。以“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名义公布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查;以“华中农业大学”名义公布的规章制度,由发展规划部负责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上位法、《华中农业大学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三)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四)是否进行充分调查论证,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应;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将其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专家意见。

对于涉及学校重大问题或有关单位存有重大分歧的规章制度草案,审查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如有必要,还可以提请学校法律顾问协助。

第十四条 审查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由起草单位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提请审议。

第四章  审定、签发与公布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一般应当经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其中,与学术工作、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涉及广大师生根本权益的规章制度,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等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单位作说明。说明应包括该制度制定或修改的主要依据、调查论证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的情况等。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修正稿。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报学校办公室进行公文规范性审核后签发,以“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或“华中农业大学”名义公布正式文本,并及时报送学校办公室和发展规划部备案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并由起草单位制定宣传解读方案。

第十九条 公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应有题注,标明审议或修正通过的时间。

二十 除依法保密的外,规章制度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授权起草规章制度的单位。必要时,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参照规章制度审查程序提出意见,获学校批准后公布执行。

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有关单位、规章制度审查部门也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条执行。

修改的制度由起草单位报请分管校领导研究后提交审议或签发,但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师生员工等管理服务对象切身权益的,需提交学校审议。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被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对于“暂行”“试行”满2年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提出予以废止;已纳入学校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的,可暂时保留至修订的正式文本发布;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转为正式执行

第六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规章制度的清理和汇编机制。发展规划部、学校办公室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统筹规章制度的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办公系统和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办公系统中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网页维护的相关规章制度文本应当与其一致。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起草单位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二十七条 根据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发展规划部、学校办公室向全校公布废止、失效及继续有效的规章制度目录。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制定或汇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及时报送学校办公室和发展规划部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含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意见”,对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对某一问题制定的规划“方案”,对具体工作、事项的解释“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授权,发展规划部、学校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校发〔2015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