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观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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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8月23日至24日,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这一主题,与会代表分七个专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加强章程建设、完善高校领导体制、健全学术组织等成为与会高校书记、校长讨论建言的热点。时值我校综合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大学章程积极构建之际,特刊发会议相关观点以飨读者。
加强章程建设
一、三点共识
(一)高校章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次咨询会的主题是“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制度革新往往成为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志和关键。章程是指导和规范学校各项工作的“宪章”和“基本大法”,制定高校章程是加强和推进政府宏观管理与职能转变、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一条有效途径,推进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建设可以成为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点。第二,推进高校章程建设,是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重要保障。第三,章程建设为高校回归学术本位提供了良好契机。
(二)高校章程建设是个系统工程
一方面,高校章程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厘清高校与政府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仅要体现国家意志、符合法律规定,还要切合本校实际,凝炼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成功经验。这对于我们高校来说具有很大的难度,需要保持与政府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密切联系和良好互动,需要得到教育部的大力支持。
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层面,章程是大学的“宪章”和“基本法”,旨在明确规定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一些在其“下位法”即学校规章制度中可以具体规定的内容,似乎可以不在章程中做具体规定。同时,章程制定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于理论上还想不明白、实践中需要继续探索的内容,似乎可以只明确原则的、简约的提法,保持必要的弹性,为在实践中逐步修订完善留出余地。
(三)高校章程建设重在起草,也重在执行
如果在章程文本中没有体现变革的精神,没有吸收创新的成果,那就是一种形式主义;如果一部好的章程制定出来,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甚至被束之高阁,也是一种形式主义。章程文本的起草在整个章程建设系统工程中处于“龙头”地位,“牵一发而动全身”。同时,章程建设也不仅是起草一部章程文本那么简单,围绕章程抓好学校其他各项制度的配套和完善是整个系统工程中的必要环节。各校应该制定以章程为核心和指导、以章程的运行和落实为目标,进一步清理各类规章制度,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的规划。
其次,再好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就等于零。如何在章程制定和发布之后确保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并在这个过程中把党和国家的办学要求与学校自身办学特色紧密结合,把先进的办学理念和高校改革的现实基础紧密结合,以此来推动回归学术本位的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成为需要我们共同面对的课题。
二、两点建议
一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还是难以自下而上自发形成,仍然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政府管理方式应由单一行政命令式进一步向多种管理方式并用转变;政府在加强立法建设、加强宏观指导的同时,还要赋予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成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和有效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二是根据这些年探索的体会,建议教育部是否可以在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高校章程制定进行指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例如针对“985高校”、“211高校”与一般普通院校,部属高校与省属高校,综合性高校和行业高校等不同类型的高校,在基本原则精神一致的前提下,体现不同的要求,力争使得不同型高校章程的制定更加规范、有序。陈雨露(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完善高校领导体制
一、必须坚持党委领导
充分发挥高校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政治前提。我国高等学校领导体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形式,我国在高等院校先后实行“校务委员会制”、“校(院)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等,取得了一定成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85年以后,高校开始逐步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有些学校还设立了由校长主持的校务委员会。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校的行政办事效率,但也淡化了高校党的领导作用,削弱了高校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其消极影响在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有所显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今,强调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高校得到了明显加强。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委领导,才能更好地把好方向,抓好大事,管好干部,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才能使校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必须处理好党委和行政的关系
要科学界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简单地按照大小或者党政来划分,可以界定为:“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特别重大的事项,可以提请党委全委会讨论;对于“三重一大”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可以讨论拟订待决策方案或研究确定执行方案。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要明确党委书记和校长的角色定位。党委书记和校长分别作为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和行政系统的“首长”,二者的团结协调,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党委书记在班子中要当好“班长”而不是“家长”,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要做到总揽而不包揽,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校长要自觉把行政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党委的决定和决议。首先,党委领导体现的是集体领导,并非就是指党委书记的领导,大学校长与党委书记往往都是党委的成员,也都承担了党委领导的职责任务,但是在党委领导中,虽然党委书记也只有一票的表决权,但党委书记是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党委集体决策就是在党委书记的主持下达成某种共同表达,从而形成大学领导的决策,当然在形成决策的过程中大学校长的意见与建议具有比较重要的分量。第二,党委书记的角色定位应更多倾向于政治和大局层面,即宏观和战略性的领导,这应是区分大学党委书记与校长在职责与权力配置中的重要原则。党委书记还应成为校长开展实践工作的重要支持,即为顺利完成党委决策部署、为校长执行实践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做好干部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三,党委书记应更多的抓学校的的“情商”,抓学校的文化建设、氛围营造、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等。大学校长应更多抓学校的“智商”,将精力投入到大学的建设与发展上来,必须解决一些教学和科研中的重点问题,还应在大学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行使具体事务上的决策管理权力,提高执行力和对改革的推动力。
三、必须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在高校党委领导集体中,每个班子成员都要积极参与集体决策,主动维护领导集体的形象,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增进团结,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每个班子成员要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承担自己的责任,在个人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处理问题。要注重学习沟通,党委书记、校长要带头学习,坚持经常性沟通和换位思考,对重要问题、重要决策事先相互征求意见,交换看法、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及时沟通,密切配合。注重营造氛围,充分尊重每一位班子成员在决策过程中的平等地位,营造班子成员畅所欲言的良好氛围。班子成员要提高自身修养,要以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提高办学治校能力,做全校师生员工的表率。
四、必须结合学校实际
不同学校有不同特点,长期以来形成的文化和传统不同,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上也形成了各自的特色。教育主管部门在加强指导和监督、适时纠偏的同时,也要“求同存异”,在制定指导性文件时,宜粗不宜细,避免千篇一律,允许高校探索符合本校实际的实现模式。
经过讨论,我们认为,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正确理解就在每个学校的成功实践中。 刘建平(天津大学党委书记)
健全学术组织
一、对教授治学与学术组织的认识
大学本身就是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建立的学术组织,贯穿四大职能的“学术导向”是大学的本质特征。是否确立学术组织的地位和教授治学的有效方式,是判断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
从国外学术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来看,学术权力参与大学治理主要有三种:一是学术权力占主导,掌控学校的是评议会,最高决策权在评议会,行政组织负责实施评议会的决策,对评议会负责;另一种是行政权力占主导,学校的最高决策权在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组织机构,学术权力只是学校管理的辅助手段,行政权力决定学校发展的方向和道路;第三种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权责清晰、分工明确、互相协作,共同参与学校治理,这种比较符合现代大学的共同治理理念。目前我国正处于从第二种向第三种过渡阶段。
二、学术组织的发展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绝大部分 985高校和211高校根据高教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并颁布了学术委员会章程。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主要职责、组织构成、工作程序等等。有如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是从法律依据上来看,均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为设立学术委员会的最主要依据,并据此明确了其主要职责,大多数高校对职责还进行了适当的拓展并作出详细规定;二是从内部治理结构所处地位来看,基本都明确“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成为“教授治学”的最主要载体和实现形式,进一步突出了教授群体在学术事务中的主导作用;三是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在 20-50人之间,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占绝大多数,考虑了本校的学科覆盖面和代表性,部分高校学校领导和行政人员退出了学术委员会;四是从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上来看,各高校均对最低参会人数和有效表决人数做出了规定;五是设立学术委员会的高校,也大都成立了二级学术委员会(有的为教授会)并出台了相应制度。
同时,通过研讨也发现一些问题。由于高教法和教育规划纲要虽然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努力方向,但是对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工作程序、与学校其它治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等等更为具体的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另外对于高教法列出的两种职责,是否就是最终的决定权,并不明确。因此,《高等教育法》对学术委员会的规定,更像是一种原则性规定,留下了比较大的制度空间,有待于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和完善。
三、学术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概括起来,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9个方面,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是学术委员会在内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中,作为教授治学主要实现形式的学术委员会的地位需要统筹考虑,与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代会的关系需要整体思考进一步明确。
二是学术委员会具有何种决策效力问题。这也是对上一个问题的深化———哪些是具有最终决定权而需要校长履行签批程序的,校长是否具有否决权;哪些是作为审议意见需要履行校长办公会决策程序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如何衔接常委会决策程序等。
三是学校领导是否退出学术委员会问题。在实践中,部分高校为避免学校领导和行政人员对学术事务的干预,退出了学术委员会;部分高校则由校长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两种做法效果究竟如何,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美国很多高校采取的是校长或学术副校长(教务长)作为不具投票权的当然列席人员参与到议事决策过程中,保障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协调配合。
四是学术委员会的职能有效发挥问题。虽然各高校章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人才、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的职责,但实际履行职能的效果有待加强.,比如 “2011计划”,有的高校并未经过学术委员会的审议;(从调研看,还有一部分高校是与党政会议合并讨论,有的是进行了通报讨论听取意见,有少数学校履行了审议程序)。
五是学术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问题。主任、副主任的提名权和任命权是否需要明确,如何体现委员的代表性和学科覆盖面,避免强势学科话语权过大导致利益固化。在委员遴选方式上,有的实行基层推荐制、有的实行基层票选制,有进一步规范的必要。
六是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安排组织问题。各高校对会议召开的间隔规定不一,有的一学期一次,有的一年一次,且随意性比较大,与国外高校相比,会议间隔普遍较长,在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方面实际效力很难发挥,有必要予以规范。
七是审议和表决结果如何执行落实问题。绝大多数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没有独立的办公或办事机构,没有单独的运行经费,其办事机构大多挂靠在学校科技处、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等行政部门,如何保证审议结果的使用落实,需要进一步明确落实。
八是学术委员会与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各高校普遍建有学风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人才引进评审会、职称评定委员会,有的没有进行整合,学术委员会要么抓手不实,要么议事不够专业,而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教授会下设学术规划和资源配置委员会等33个常设专门委员会,很好地整合和细分了职能。
九是二级学术组织的建设问题。学院二级学术组织与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关系不明确,有的二级学术组织比较活跃,有的虽然有制度,但是发挥作用不明显,对于底部沉重的大学来说,对二级学术组织的建设重视程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
总体看来,强化以学术委员会为代表的我国高校学术组织建设,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符合高等教育规律,是大势所趋,也是各方共识。近十年来,学术组织制度文本从无到有,学术组织从幕后走上前台,是大胆探索和实践的成果。但是总体来看,我国高校学术组织制度还处于发展建立的初期阶段,制度设计不够精细,配套性不强,规范性不强,操作性不强,效力不够强。我们有必要沿着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正确方向,立足实际、加强研究、大胆探索,为建设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提供管用、好用的基本学术制度保障。张德祥(大连理工大学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