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组织的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の組織 规程)
平成16年4月l日第1号指示制定
主译人 冉泽
校阅者 鲍威
(宗旨)
第1条 此规程对与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及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设置的京都大学的组织等相关的必要事项进行了规定。
第1节 总长、理事等
(总长)
第2条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下称“法人”)设总长之职位,作为校长。**
2 总长在履行《学校教育法》(昭和22年*法律第26号)第92条第3项所规定的职务的同时,代表法人,并总管其业务。
3 总长选拔手续及提请免职相关手续由第6条规定的总长选拔会议另行规定。
4 总长任期6年。但是补缺的总长任期是前任总长的剩余任期。
5 总长不能连任。但是补缺的总长(仅限于任期不超过3年的)可以连任一次。
6 总长出现事故时,由总长预先指定的理事代理其职务。
7 总长一职空缺时,由总长预先指定的理事行使其职务。
(平成19年**第73号指示部分修正)
(理事)
第3条 法人设置7名以内的理事之职位。
2 理事根据总长的规定,辅佐总长掌管或分管法人的业务。
3 总长指定的理事在同分管相应业务的理事(在第52条第4项被称为“负责理事”)协商之下综合调整全部事务的执行。
4 理事在总长得到第7条规定的经营协议会和第8条规定的教育研究评议会的同意后由总长任命。
5 总长所任命理事中,必须包含非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理事或职员之人。
6 理事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但是不能超过对其进行任命的总长的任期。
7 不管前项如何规定,补缺的理事的任期是前任理事的剩余任期。
8 只要不妨碍理事行使职责,总长可以要求理事从事教育或研究工作。
9 当总长认为某理事不再适合担任理事一职或因其职务上执行不当而致使法人业务实绩恶化时,总长可以免去该理事的职务。
(平成20年***第4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理事会)
第4条 法人设置理事会。
2 理事会由总长和理事组成。
3 前项的规定之外的其他与理事会的组织及运营相关的必要事项由《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理事会规程》(平成16年第2号指示)规定。
(监事)
第5条 法人设置监事。
2 监事负责监察法人的业务。
3 与监事职务履行相关的必要事项由总长规定。
4 监事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但是补缺的理事的任期是前任理事的剩余任期。
(总长选拔会议)
第6条 法人设置总长选拔会议,作为校长选拔会议。
2 与总长选拔会议的组织及运营相关的必要事项由《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总长选拔会议规程》(平成1 6年5月1 9日总长选拔会议决定)规定。
第2节 经营协议会、教育研究评议会及部门负责人会议
(经营协议会)
第7条 为了审议关于法人经营的重要事项,法人设置经营协议会。
2 与经营协议会的组织及运营相关的必要事项由《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经营协议会规程》(平成1 6年第3号指示)规定。
(教育研究评议会)
第8条 为了审议关于京都大学教育研究的重要事项,法人设置教育研究评议会。
2 与教育研究评议会的组织及运营相关的必要事项由《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育研究评议会规程》(平成1 6年第4号指示)规定。
(部门负责人会议)
第9条 为了进行法人经营及京都大学教育研究相关的联络、调整及协议,法人设置部门负责人会议。
2 与部门负责人会议的组织及运营相关的必要事项由《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部门负责人会议规程》(平成1 6年第5号指示)规定。
第3节 委员会
(委员会)
第10条 为了协议特定事项,法人及京都大学可以设置委员会。
2 与委员会相关的必要事项由总长规定。
第4节 职员
(职员)
第11条 法人设置职员之职位。
第1节 职员等
(职员的种类)
第12条 京都大学设置以下职员之职位,由法人职员担任。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助手
务职员
技术职员
职员
2 教授、副教授、讲师及助教在各部门从事教育研究。
3 助手在各部门从事对教育研究的实施必要的业务。
4 事务职员从事总务、会计等事务。
5 技术职员从事与技术相关的职务。
6 教务职员从事与辅助教育研究及其他教务相关的职务。
7 与本条第1项的职员人数管理相关的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平成19年第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副校长等)
第13条 在前条第1项规定之外,京都大学可以设置副校长之职位。
2 副校长由法人的理事或职员担任。
3 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与副校长相关的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4 在第1项规定之外,京都大学可以设置辅佐总长或理事的职位或者组织。
5 与前项的职位或组织相关的必要事项由总长规定。
(平成20年第4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外国教师等)
第14条 在第12条第1项规定之外总长可以让外国人以外国教师或外国研究员的身份从事教育或研究。
2 与前项规定实施相关的必要事项由总长规定。
第2节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及研究科等)
第15条 京都大学设置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设置以下研究科。
文学研究科
教育学研究科
法学研究科
经济学研究科
理学研究科
医学研究科
药学研究科
工学研究科
人与环境研究科
能源科学研究科
亚非区域研究研究科
情报学研究科
生命科学研究科
2 在前项规定之外,研究生院设置地球环境学堂及地球环境学舍、公共政策合作研究部及公共政策教育部、经营管理研究部及经营管理教育部,作为《学校教育法》第1 0 0条规定的研究科之外的基层组织。
3 地球环境学堂、公共政策合作研究部及经营管理研究部是以研究为目的设置的组织,地球环境学舍、公共政策教育部及经营管理教育部是以教育为目的设置的组织。
(平成18年*第1号指示平成19年第73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研究科长)
第16条 研究科(包括前条第2项的组织。下同。)设置研究科长(在地球环境学堂称为学堂长,在地球环境学舍称为学舍长,在公共政策合作研究部及经营管理研究部称为研究部长,在公共政策教育部及经营管理教育部称为教育部长。下同。),由京都大学的教授担任。
2 研究科长基于相应研究科教授会的协商由总长任命。**
3 研究科长的选拔手续由相应研究科规定。
4 研究科长的任期由与相应研究科的组织相关的规程规定。
5 除非是基于相应研究科教授会协商举行的教育研究评议会审查的结果,总长不能处罚研究科长或免去研究科长的职务。
6 前项的审查手续由教育研究评议会规定。
(平成1 8年第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教授会)
第17条 研究科设置由学校教育法第93条第1项规定的教授会。
(平成19年第73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审议事项)
第18条 教授会对研究科的如下事项进行审议。
(1) 关于教育课程编制的事项。
(2) 学生入学、课程结业及其他与学生学籍相关的事项及与学位授予相关的事项。
(3) 与研究科长的选拔及免职相关的事项。
(4) 与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及助手(下称“教员”。)的录用、升职及处分相关的事项及其他由《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员就业特例规则》(平成16年第71号指示)规定的属于其权限的事项。
(5) 其他与教育或研究相关的重要事项。
2 教授会为审议特定事项可以设置研究科会议。
(平成19年第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议长)
第19条 教授会设置议长之职位,由研究科长担任。
2 议长领导教授会。
3 在前两条及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与教授会的组织及运营相关的必要事项由相应教授会规定。
(专业及讲座)
第20条 研究科、地球环境学舍、公共政策教育部及经营管理教育部(在下一项中称为“研究科及教育部”。)设置专业。研究科、地球环境学堂、公共政策合作研究部及经营管理研究部(在下一项中称为“研究科及研究部”。)或专业设置讲座或代替讲座的组织,讲座是为了使教员分工与合作的组织体制得到保障而存在的教员组织。
2 研究科及教育部设置的专业、研究科及研究部或专业设置的讲座或代替讲座的组织均由关于京都大学的讲座、学科、研究部门等的规程(平成16年第6号指示)规定。
(平成18年第1号指示平成19年第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协力讲座)
第21条 研究科或专业可以设置由研究科附属的教育研究设施、附属研究所等的教员担任的讲座(在下一项中称为“协力讲座”。)。
2 与协力讲座相关的必要事项由相应研究科规定。
(受捐赠讲座)
第22条 研究科或专业可以设置受捐赠讲座。
2 与前项规定实施相关的必要事项由总长规定。
(研究科附属的教育研究设施及其长*)
第23条 研究科根据关于相应研究科的规程的规定设置附属的教育研究设施。
2 前项的教育研究设施设置长之职位,由相应研究科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
(平成19第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委任至组织规程)
第24条 在前九条**之外的其他与研究科的组织相关的必要事项由关于相应研究科组织的规程规定。
第3节 学部
(学部)
第25条 京都大学设置如下学部。
综合人知学部
文学部
育学部
法学部
经济学部
理学部
学部
工学部
农学部
(学部长)
第26条 学部设置学部长,由京都大学的教授担任。
2 学部长基于相应学部教授会的协商由总长任命。
3 学部长的选拔手续由相应学部规定。
4 学部长的任期由关于相应学部组织的规程规定。
5 第16条第5项及第6项的规定适用于学部长。
(教授会)
第27条 第17条、第18条(第2项除外)及第19条的规定适用于学部。
(学科及科目)
第28条 作为常例,学部设置学科。学部或学科设置科目或代替科目的组织,科目是为了使教员分工与合作的组织体制得到保障而存在的教员组织。
2 学部设置的学科及学部或学科设置的科目等由关于京都大学的讲座、科目、研究部门等的规程规定。
(平成19年第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委任至组织规程)
第29条 前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与学部组织相关的必要事项由关于相应学部组织的规程规定。
第4节 附属研究所
(附属研究所)
第30条 京都大学设置如下附属研究所。
化学研究所
人文科学研究所
再生医科学研究所
能源理工学研究所
生存圈研究所
防灾研究所
基础物理学研究所
病毒研究所/微生物研究所
经济研究所
数理解析研究所
核反应堆研究所
灵长类研究所
东南亚研究所
2 前项所示研究所(下称“附属研究所”。)的目的由相应附属研究所规程规定。
3 在附属研究所中,再生医科学研究所、生存圈研究所、防灾研究所、基础物理学研究所、数理解析研究所、核反应堆研究所及灵长类研究所可以让国立大学的教员或其他人员从事符合相应研究所目的的研究和同一领域的研究。
(平成20年第57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研究所长)
第31条 附属研究所设置所长之职位,由京都大学教授担任。
2 所长基于相应附属研究所教授会的协商由总长任命。
3 所长的选拔手续由相应附属研究所规定。
4 所长的任期由相应附属研究所规程规定。
5 第1 6条第5项及第6项的规定适用于所长。
(教授会)
第32条 附属研究所设置《学校教育法》第93条第1项规定的教授会。
2 教授会的名称由相应附属研究所规程规定。
(平成19年第73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审议事项)
第33条 教授会对附属研究所的如下事项进行审议。
(1) 关于所长选拔及免职的事项
(2) 与教员的录用、升职及处分相关的事项及其他由《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员就业特例规则》规定的属于其权限的事项。
(3) 其他与研究相关的重要事项。
(议长)
第34条 教授会设置议长之职位,由所长担任。
2 议长领导教授会。
3 在前两条及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与教授会的组织及运营相关的必要事项由相应教授会规定。
(研究部门)
第35条 附属研究所设置研究部门或代替研究部门的组织(在下一项中称为“研究部门等”)o研究部门是为了使教员分工与合作的组织体制得到保障而存在的教员组织。
2 附属研究所设置的研究部门等由关于京都大学讲座、科目、研究部门等的规程规定。
(平成19年第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受捐赠研究部门)
第36条 附属研究所可以设置受捐赠研究部门。
2 与前项规定实施相关的必要事项由总长规定。
(研究所附属的研究设施及其长)
第37条 附属研究所根据相应附属研究所规程的规定设置附属的研究设施。
2 前项的研究设施设置长之职位,由相应附属研究所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
(平成19年第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委任至组织规程)
第38条 在前8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与附属研究所相关的必要事项由相应附属研究所规程规定。
第5节 附属图书馆
(附属图书馆)
第39条 京都大学设置附属图书馆。
2 与附属图书馆相关的必要事项由京都大学附属图书馆规程(昭和60年**第12号指示)规定。
(平成17年***第1 9号指示增加)
第40条及第41条 删除
(平成17年第19号指示)
第6节 医学部附属医院
(医学部附属医院)
第42条 医学部设置作为附属教育研究设施的附属医院。
(医院院长)
第43条 医学部附属医院设置医院院长之职位,由医学研究科或医学部附属医院专任教授担任。
2 医院院长基于医学部教授会的协商由总长任命。
3 医院院长的选拔手续由医学部规定。
4 医院院长的任期由《关于京都大学医学部组织的规程》(平成16年第28号指示)规定。
5 第16条第5项及第6项适用于医院院长。
(平成18年第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医院的内部组织)
第44条 医学部附属医院设置的门诊及其他内部组织由《京都大学医学部附属医院规程》(昭和41年第18号指示)规定。
(平成18年第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第7节 全国共同利用设施
(全国共同利用设施及其长)
第45条 京都大学设置如下全国共同利用设施,作为以促进学术研究发展为目的的设施。
学术信息媒体中心
射线生物研究中心
生态学研究中心
区域研究综合情报中心
2 前项的全国共同利用设施可以让国立大学的教员或其他人员从事符合相应设施目的的研究和同一领域的研究。
3 第1项的全国共同利用设施的目的由相应设施规程规定。
4 全国共同利用设施设置长之职位,由京都大学的教授担任。
5 全国共同利用设施之长基于相应设施教授会的协商由总长任命。
6 全国共同利用设施之长的选拔手续由相应设施规定。
7 全国共同利用设施之长的任期由相应设施规程规定。
8 第32条至第34条及第36条的规定适用于全国共同利用设施。
9 前各项内容之外的其他与全国共同利用设施相关的必要事项由相
应设施规程规定。
(平成18年第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第8节 校内共同教育研究设施
(校内共同教育研究设施及其长)
第46条 京都大学设置如下校内共同教育研究设施,作为京都大学教员及其他人员共同进行教育或研究的设施,或者作为进行教育或研究的共用设施。
放射性同位元素综合中心
环境保护中心
国际交流中心
高等教育研究开发推进中心
综合博物馆
企业、政府、学校合作中心
低温物质科学研究中心
田野调查科学教育研究中心
福井谦一纪念研究中心
心之未来研究中心
野生动物研究中心
文化遗产综合研究中心
2 前项的校内共同教育研究设施的目的由相应设施规程规定。
3 校内共同教育研究设施设置长之职位,由京都大学的教授担任。
4 校内共同教育研究设施之长基于相应设施的协议员会的协商由总
长任命。
5 校内共同教育研究设施之长的选拔手续由相应设施规定。
6 校内共同教育研究设施之长的任期由相应设施规程规定。
7 第32条(第2项除外)至第34条及第36条的规定适用于校内共同教育研究设施。
8 校内共同教育研究设施设置的教授会的名称为协议员会。
9 前各项内容之外的与校内共同教育研究设施相关的必要事项由相应设施规程规定。
(平成17年第19号指示改)
(平成19年第1号指示平成19年第42号指示平成20年第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第9节 机构等
(平成17年第19号指示改)
(平成19年第42号指示改变名称)
(高等教育研究开发推进机构)
第47条 京都大学设置高等教育研究开发推进机构。
2 与高等教育研究开发推进机构相关的必要事项由《关于京都大学实施全校共通教育的规程》(平成15年第1号指示)规定。
(环境安全保健机构)
第47条之2 京都大学设置环境安全保障机构。
2 与环境安全保障机构相关的必要事项由《京都大学环境安全保健机构规程》(平成17年第6号指示)规定。
(平成17年第1 9号指示增加本条)
第47条之3 删除
(平成17年第19号指示增加本条)
(平成19年第42号指示)
第47条之4 京都大学设置国际交流推进机构。
2 与国际交流推进机构相关的必要事项由《京都大学国际交流推进机构规程》(平成17年第11号指示)规定。
(平成17年第19号指示增加本条)
(信息环境机构)
第47条之5 京都大学设置信息环境机构。
2 与信息环境机构相关的必要事项由《京都大学信息环境机构规程》(平成17年第13号指示)规定。
(平成17年第1 9号指示增加本条)
(图书馆机构)
第47条之6 京都大学设置图书馆机构。
2 与图书馆机构相关的必要事项由《关于京都大学全校图书馆功能的规程》(平成17年第17号指示)规定。
(平成17年第19号指示增加本条)
(企业、政府、学校合作总部)
第47条之7 京都大学设置企业、政府、学校合作总部。
2 与企业、政府、学校合作总部相关的必要事项由京都大学企业、政府、学校合作总部规程(平成19年第43号指示)规定。
(平成19年第42号指示追加)
第10节 保健中心
(保健中心及其所长)
第48条 京都大学设置保健中心,作为开展与维持、增进学生和职员健康相关的专门业务的设施。
2 保健中心设置所长之职位,由京都大学的教授担任。
3 与保健中心相关的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第11节 其他校内组织
(心理与辅导咨商中心)
第49条 京都大学设置心理与辅导咨商中心。
2 与心理与辅导咨商中心相关的其他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大学档案馆)
第50条 京都大学设置大学档案馆。
2 与大学档案馆相关的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的校内组织)
第50条之2 在前两条规定之外,京都大学可以设置以研究科或学部在一定期间合作进行教育为目的的组织。
2 与前项的组织相关的必要事项由总长规定。
(平成18年第1号指示追加)
第50条之3 在前三条规定之外,京都大学可以设置以研究科、研究所等在一定期间内合作进行研究为目的的组织。
2 与前项的组织相关的必要事项由总长规定。
(平成18年第1号指示追加)
第50条之4 在第49条至前条规定之外,京都大学可以设置以实施“世界顶级国际研究据点形成促进项目”为目的的研究据点。
2 与前项的研究据点相关的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平成19年第53号指示追加)
第51条 在第49条至前条规定之外,京都大学设置必要的校内组织。
2 与前项的校内组织相关的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平成18年第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总部的事务组织)
第52条 为了处理与法人事务实施相关的必要事务,京都大学设置监察室、教育研究推进总部、经营企划总部及中心,作为总部的事务组织。
2 监察室的事务组织及其所负责事务、教育研究推进总部与经营企划总部设置的部、科、其他事务组织及其所负责事务、中心的名称、事务组织及其所负责的事务,均由《京都大学事务组织规程》(平成16年第60号指示)规定。
3 部设置部长、科设置科长、监察室设置室长、中心设置中心长之职位。
4 部长在总长和担当理事的监督下处理部的事务,科长及中心长根据上级的命令处理科或中心的事务,监察室长在总长的监督下处理室的事务。
(平成17年第74号指示平成18年第1号指示平成20年第41号 部分修正)
(部门的事务组织)
第53条 研究科、附属研究所、附属图书馆及医学部附属医院及其他京都大学的教育研究设施(下称“研究科等”。)可以为了处理其事务设置部门事务部。另外,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置合并处理数个研究科等之事务的部门事务部。
2 研究科等设置的部门事务部(包括前项的另外说明的部门事务局。在以下的本条内容中相同。)、相应部门事部的事务组织及其所负责的事务均由《京都大学事务组织规程》规定。
3 部门事务部设置事务部长或事务长。
4 事务部长或事务长在研究科等之长的监督下处理部门事务部的事务。
(平成18年第1号指示一部分修正)
(施行日期)
第1条 本规程自平成16年4月1日起施行。
(理事会成员任期的特例等)
第2条 本规程施行后最初任命的总长的任期不受第2条第4项之规 定,至平成20年9月30日。
第3条 本规程施行后最初任命的理事不受第3条第4项之规定,为总长任命之人,其任期不受同条第6项之规定,至平成17年9月30日。
(中间修正规程的附则省略。)
本规程自平成17年11月29日起施行,自平成17年11月1日起适用。
附则(平成18年第1号指示)
1 本规程自平成18年4月1日起施行。
2 废止《京都大学医学部附属医院院长候补者选拔规程》(平成7年第1号指示)。
(中间修正规程的附则省略。)
附则(平成2 0年第4 1号指示)
1 本规程自平成2 0年1 0月1日起施行。
2 废止《关于总长任期特例的规程》(平成15年第33号指示)。
附则(平成第57号指示)
本规程自平成20年12月1日起施行,自平成20年10月1日开始适用
(最新版本参阅http://www. kyoto-u. ac. jp/uni_int/kitei/reiki_ honbun /aw00208341.
html。)
(内容更新时间平成21年*05月11日)
第1编 组织及运营
《关于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组织的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理事会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经营协议会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育研究评议会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部门负责人会议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讲座、学科、研究部门等的规程》
《京都大学企划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设施整备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财务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大学评价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宣传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公开讲座等企划委员会要项》
《京都大学人事审查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人权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环境、安全、卫生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放射性同位素等管理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学生部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学生指导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保健卫生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奖学金返还、免除、候选人选拔委员会要项教育制度委员会规程》
《FD研讨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教职教育委员会要项》
《京都大学教务、事务电子计算机管理运营委员会要项》
《京都大学社会贡献推进探讨委员会要项》
《京都大学入学考试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核燃料物质管理委员会规程》
《原子能研究整备委员会要项》
《国际教育项目委员会规程》
《京都大学宇治地区防火委员会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副校长的规程》
《对负责学生福利教导的副校长职务进行规定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副校长的约定》***
< 关于辅助总长或理事的人员职务的要项》
《京都大学总长室要项》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文学研究科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教育学研究科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研究科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理学研究科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医学研究科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药学研究科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工学研究科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农学研究科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人与环境研究科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能源科学研究科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亚非区域研究研究科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情报学研究科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生命科学研究科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地球环境学堂及研究生院地球环境学舍组织的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地球环境学堂、学舍协议会要项》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公共政策合作研究部及研究生院公共政策教育部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生院经营管理研究部及研究生院经营管理教育部组织的规程》
《研究生院公共政策合作研究部、公共政策教育部及研究生院经营管理研究部、经营管理教育部涉及的学校整体管理运营的相关事项》
《关于京都大学综合人知学部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文学部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教育学部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法学部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经济学部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理学部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医学部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药学部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工学部组织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农学部组织的规程》
《京都大学化学研究所规程》
《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规程》
《京都大学再生医学研究所规程》
《京都大学能源理工学研究所规程》
《京都大学生存圈研究所规程》
《京都大学防灾研究所规程》
《京都大学基础物理学研究所规程》
《京都大学病毒研究所/微生物研究所规程》
《京都大学经济研究所规程》
《京都大学数理解析研究所规程》
《京都大学核反应堆实验所规程》
《京都大学灵长类研究所规程》
《京都大学东南亚研究所规程》
《京都大学附属图书馆规程》
《京都大学附属图书馆利用规程》
《京都大学附属图书馆利用规程实施细则》
《京都大学图书馆保管资料特别利用规则》
《京都大学附属图书馆利用规程宇治分馆实施细则》
《京都大学医学部附属医院规程》
《京都大学医疗服务处所规程》
《京都大学学术信息媒体中心规程》
《京都大学学术信息媒体中心利用规程》
《京都大学射线生物研究中心规程》
《京都大学生态学研究中心规程》
《京都大学区域研究综合情报中心规定》
《京都大学放射性同位元素综合中心规程》
《京都大学放射性同位元素综合中心利用规程》
《京都大学环境保护中心规程》
《京都大学国际交流中心规程》
《京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开发推进中心规程》
《京都大学综合博物馆规程》
《京都大学企业、政府、大学合作中心规程》
《京都大学低温物质科学研究中心规程》
《京都大学田野调查科学教育研究中心规程》
《京都大学福井谦一纪念研究中心规程》
《京都大学心的未来研究中心规程》
《京都大学野生动物研究中心规程》
《京都大学文物综合研究中心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实施全校共通教育的规程》
《京都大学环境安全保健机构规程》
《京都大学国际交流推进机构规程》
《京都大学信息环境机构规程》
《京都大学信息环境机构教学用计算机系统及学术信息网络系统利用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全校图书馆功能的规程》
《京都大学企业、政府、学校合作总部规程》
《制定关于协助京都大学保健中心开展工作的暂行措施的规程》
《京都大学心理与辅导咨商中心规程》
《京都大学大学档案馆规程》
《京都大学大学档案馆利用规程》
《京都大学纳米医学合并教学单元要项》*
《京都大学尖端科技国际领导人才养成单元要项》
《京都大学可持续性科学研究单元要项》
《京都大学新一代技术开发研究单元要项》
《京都大学尖端医工学研究单元要项》
《京都大学生命科学方向职务培训单元要项》
《京都大学宇宙综合科学研究单元要项》
《京都大学物质一细胞整合系统据点规程》
《京都大学非洲区域研究资料中心要项》
《京都大学女性研究者支援中心要项》
《京都大学微生物科学捐赠研究部门要项》
《京都大学大学评价支援室要项》
《京都大学男女共同参与推进室要项》
《京都大学外部战略室要项》
《京都大学法务、人权推进室要项》
《京都大学残障学生咨询室要项》
《京都大学事务组织规程》
《在总务部设置总长特命科长一职的事宜》
《在企划部设置总长特命科长一职的事宜》
《京都大学总部事务工作分担规程》
《京都大学男女共同参与推进事务室要项》
《京都大学教室系统技术职工相关组织要项》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监事监察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内部监察规程》
《京都大学创业研究办公室要项》
《京都大学综合体育馆规程》
《京都大学综合体育馆使用规程》
《京都大学国际交流会馆规程》
《京都大学国际交流会馆住宿设施使用细则》
《京都大学百周年时计台纪念馆规定》**
《京都大学ROHM纪念馆规程》
《京都大学船井哲良纪念讲堂暨船井交流中心规程》
《本大学命令及通告的样式》
《京都大学公章规程》
《京都大学事务委任等规程》
《京都大学总部事务裁决等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个人信息保护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个人信息保护的规程实施相关事项(通知)》
《关于京都大学法人文书管理的规程》
《关于法人文书等移交京都大学档案馆保管的要项》
《关于京都大学教师评价实施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保护检举者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保护检举者的规程实施相关事项(通知)》
《关于京都大学信息安全对策的规程》
《规定伴随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设立而产生的指示规程等的效力*相关过程操作办法的规程》
《限时使用的设施等在使用上的相关事项》
第2编 人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总长选拔会议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总长选拔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总长校内意向投票实施细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总长校内预备投票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总长校内预备投票实施细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就业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员就业特例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特定合同制教职员工就业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合同制教职员工就业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合同制教职员工就业规则附则1中规定合同制教职员工的日工资特例的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小时制教职员工就业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外国教师就业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外国研究员就业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调职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停职规程》
《关于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再次雇用的规程》
《规定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合同制教职员工及小时制教职员工超过年龄上限后雇用相关特例的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工资及津贴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寒冷地区补助发放细则》
《关于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初次任职的工资、晋升、提高工资等的基准的细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初次任职的工资调整补助发放细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特殊工作补助等发放细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特殊地区工作补助等发放细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据点补助发放细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理事会成员工资及津贴发放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伦理道德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防止骚扰等的规程》
《关于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工作时间、休假等的规程》
《关于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因育儿、护理而停职等的规程》
《关于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因自我提高等而停职的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多年连续工作者表彰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处罚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灾害补偿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退休补助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退休补助规程中总长另外规定的金额等的相关事项》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理事会成员退休补助规程》
《京都大学名誉教授称号授予规程》
《京都大学教员退休年限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教员任期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客座教授及客座副教授等的规程》
《京都大学所聘外国学者等的接收要项》
《京都大学所聘外国学者等的接收要项的相关事项》
第3编 教务
《京都大学通则》
《京都大学学位规程》
《京都大学名誉博士称号授予规程》
《京都大学名誉博士称号授予规程实施细则》
《京都大学研修规程》
《京都大学研修生规程》
《京都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日语研修生要项》
《关于取得教师资格证授予资格的规程》
《京都大学助教实施规程》
《基于同财团法人京都国际财团的一揽子协定等的学分互认学生的相关操作要项》
《京都大学综合人知学部规程》
《京都大学文学部规程》
《京都大学教育学部规程》
《京都大学法学部规程》
《京都大学经济学部规程》
《京都大学理学部规程》
《京都大学医学部规程》
《京都大学药学部规程》
《京都大学工学部规程》
《京都大学农学部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文学研究科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教育学研究科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研究科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理学研究科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医学研究科规程》
《京都大学斫究生院药学研究科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工学研究科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人与环境学研究科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能源科学研究科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亚非区域研究研究科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情报学研究科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生命科学研究科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地球环境学舍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公共政策教育部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生院经营管理教育部规程》
《学生处罚手续规程》
《京都大学教导主任规程》
《京都大学教导委员规程》
《京都大学校内张贴告示等的规程》
《京都大学校内集会规程》
《京都大学校内团体规程》
《京都大学学生体检规程》
《京都大学学生宿舍规程》
《京都大学学生表彰规程》
《京都大学北白川体育会馆规则》
《京都大学 峰山中小屋规则》
《京都大学白马山之家使用规程》
《京都大学白马山之家管理要项》
《京都大学白滨海之家使用规程》
《京都大学白滨海之家管理要项》
《京都大学西部课外活动楼规则》
《京都大学发明规程》
《京都大学研究成果有体物处理规程(译者注:有体物为法律术语o)》
《京都大学受委托研究处理规程》
《京都大学民间等共同研究处理规程》
《京都大学捐赠事务处理规程》
《京都大学受捐赠讲座及受捐赠研究部门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全校受捐赠研究部门的设置及运营的要项》
《关于京都大学研究活动上防止不正当行为的规程》
《关于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竞争资金等适当管理的规程》
《京都大学优秀女性研究者表彰要项》
《京都大学安全卫生管理规程》
《京都大学高压瓦斯制造设施危害预防规程》
《京都大学规定高压瓦斯操作主任及操作副主任资格的细则》
《京都大学化学物质管理规程》
《京都大学自用电力设备保安规程》
《京都大学自用电力设备保安规程实施细则》
《关于京都大学防止放射线危害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核燃料物质计量及管理的规程》
《京都大学重组DNA实验安全管理规程》
《京都大学重组DNA实验安全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京都大学人类基因组、基因解析研究管理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实施动物实验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病原体等管理的规程》
《京都大学废水、废弃物管理等的规程》
《关于京都大学实验废液、废弃物管理及处理等实施上的要则》
《京都大学防火规程》
《京都大学自卫消防团规程》
《京都大学宇治地区自卫消防团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会计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会计实施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出纳事务处理要领》
《京都大学会计事务公章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小额现金处理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债券管理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支票处理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公积金事务处理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库存资产管理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零钱准备金处理要领》
《关于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运营费拨款的处理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工作完成基准处理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资金管理要领》
《关于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研究资金到位前先行垫付的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账目处理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预算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会计职务权限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土地、建筑物长期出租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土地、建筑物短期出租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物品出租要领》
《关于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物品赠与的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减损会计实施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减损会计实施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图书管理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图书出借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合同事务处理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合同事务处理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合同竞标者资格审查等事务处理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合同中止等的措施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公募型估价定标*实施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的政府调配协定及其他国际约定涉及的物品等或特定义务的调配手续要领》
《关于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大型设备等调配方案制订的处理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法人卡**利用处理要领》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宿舍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宿舍管理规则》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旅费规程》
《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旅费规则》
《关于旅费发放等的基准》
《京都大学共通经费会计规程》
《京都大学遗失物品处理基准》
《文部科学省互助会京都大学支部会员福利事业实施要项》
《京都大学受委托公共电话处理要领》
《京都大学校园内交通管理要项》
第8编 诸费用
《关于京都大学学生缴费的规程》
《京都大学免除学费、入学费等的规程》
《京都大学医学部附属医院收费规程》
《京都大学医学系附属医院收费规程实施细则》
《京都大学文献复印规程》
《京都大学综合博物馆一般参观规程》
《京都大学田野调查科学教育研究中心海洋站濑户临海实验所水族馆参观规程》
《京都大学受委托进行心理教育咨询的规程》
《京都大学受委托进行病理组织检查的规程》
《京都大学受委托进行病理解剖的规程》
《京都大学医学研究科受委托进行研究用组织标本制作的要领》
《京都大学受委托进行有机微量元素分析收费规程》
《京都大学病毒研究所受委托进行病毒诊断检查等收费规程》
《京都大学学术信息媒体中心大型计算机系统利用收费规程》
《京都大学信息环境机构为连接KUINSII及KUINSIII所提供的服务及收费的规程》
《京都大学低温物质科学研究中心制冷剂利用及收费要领》
《京都大学化学研究设备有效应用网络利用规则》
《京都大学百周年时计台纪念馆使用规则》
《京都大学国际交流会馆使用费用规程》
《京都大学清风会馆使用规程》
《京都大学乐友会馆使用规程》
相关法令
《教育基本法》
《学校教育法》
《学校教育法施行令》
《国立大学法人法》
《国立大学法人法施行令》
《国立大学法人法施行规则》
《大学设置基准》
《研究生院设置基准》
《专业研究生院设置基准》
《学位规则》
《关于国立大学等的学费及其他费用的省令》*
(最新版本参阅http: //www. kyoto-u. ac. jp/uni_ int/kitei/reiki_mokuji/r_ taikeimaln.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