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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15-10-18

伦敦大学章程

University of London Statutes

200881

主译人 吴昕栋

校阅者 王逢鑫

1 前言

   1.1 伦敦大学是一个由具有法人身份的不同独立学院组成的联合法律实体。

   1.2 本章程中所说的大学,不同于大学联盟,即大学和学院的集合体而组成的联盟。

   1.3 在本章程中,除非文中有其他要求,均按以下解释:

   1.3.1 “校规”指1994年大学校规;

   1.3.2 “核心学术机构”指依据章程17.1款所建立的教育、学术或研究机构;

   1.3.3 “重要活动”指由本大学操作执行,为各学院以及在本大学注册的学生提供便利的活动机构;

   1.3.4 “学院”指在大学中保持学院地位的一种机构;

   1.3.5 “高级研究学院院长”指主管高级研究学院的领导人;

   1.3.6 “学院领导”指在自己管理标准下产生的学院学术、行政方面的负责人或学院高层决策的执行人;

   1.3.7 以单数出现的词汇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1.4 本章程中所定义的词汇在大学的法令及条例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2 大学的目标

   2.1 本大学的目标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主要通过学院,同时也依赖核心学术机构和重要活动,通过教学与研究来提高大学的教育水平、促进知识和学习的进步,并鼓励实现和维持最高的学术水平。

   2.2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本大学将为各学院的利益提供服务和支持。

3 大学的权力

   3.1 本大学有权力授予学位和各种奖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一切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必需的或值得的工作。

   3.2 为实现大学的目标,发挥大学的功能,本大学可单独工作,也可与英联邦或海外的团体合作开展工作。

   3.3 为了实现大学的权力,本大学的收入和财产应全部用于促进本大学章程所规定的大学目标的实现。

   3.4 作为一个特许法人,本大学具有进行各种性质的投资和进行各种形式借贷的一般性权力,此外还具有运用任何金融工具对投资和借贷进行支援的权力。

4 成员

   4.1 本大学成员包括校长、董事会成员、大学和学院聘请的全体人员、在校的学生、毕业生、大学和各学院的荣休教授和讲师。

5 巡视员

   5.1 本大学的巡视员须是通过大学理事会主席阁下行使权力的女王政府的最高代表。

6 校长

   6.1 本大学应设立名誉校长一名,由董事会任命,作为大学的领导人。

7 校长

   7.1 本大学应设校长一名,担任大学高级干事的角色。

   7.2 校长应在大学事务的组织和管理上对董事会负责。

   7.3 校长的职责可通过董事会的一致同意而授予。

8 董事会和理事会

   8.1 本大学应设董事会和理事会。

   8.2 根据1 9 9 4年大学校规,董事会属于大学的治理及行政机构。董事会必须致力于大学诸多目标的实现,并对大学事务的处理具有普遍的控制之权。本章程中专门保留的由学院负责的事务,董事会无权也无义务去干涉。

   8.3 理事会负责在包括大学战略发展方向在内的大学所有事务上向董事会提供各学院的集体决定和建议。

9 董事会成员

   9.1 董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9.1.1 由董事会任命的9名独立股东(这些重要成员既不是受雇于大学或者学院,也不是大学或学院的学生,董事会应考虑这些成员的独立和公正);

   9.1.2 校长(当然成员);

   9.1.3 四名学院领导,由理事会推举。

9.2 董事会应从独立的董事会成员中任命一名主席。

9.3 成员任期:

   9.3.1 除副校长外,董事会成员可担任一次最多4年的职务,一般情况下连任不能超过一次最多4年的任期。

   9.3.2 连续两次任职的成员可在至少一年的间隔后担任最多4年的职务。

   9.3.3 被任命为董事会主席的成员,其职务期间随着新董事会成立而重新计算。

   9.4 董事会开展日常事务法定人数为5人,独立董事须构成其中的多数。

10 董事会职能

   10.1 董事会的下列职能必须由自身执行,不得委派他人:

   10.1.1 审议和批准大学的战略发展方针以及其实现的计划,收集理事会的意见;

   10.1.2 执行监护人的职责,确保能有效地管理、控制和使用大学的财产和资源;

   10.1.3 任命名誉校长;

   10.1.4 任命校长;

   10.1.5 确保财产和账户的安全,及其年度预算、审计和批准报告的提供;

   10.1.6 确保大学核心学术机构和重要活动的有效运行;

   10.1.7 审议和批准大学年度预算;

   10.1.8 与理事会共同出版大学的年报;

   10.1.9 任命校审计员;

   10.1.10 审议和批准学院的加入以及是否继续保持其学院地位;

   10.1.11 审议和批准建立或撤销研究中心等机构;

   10.1.12 制定或修订校规和条例;

   10.1.13 确保在法律之下令人满意地履行大学职责。

   10.2 下列情况下,董事会的职权可委托给理事会:

   10.2.1 确保正确处理本大学的各种学术事务;

   10.2.2 确保实现本大学制定的战略发展计划。

   10.3 董事会的其他职能是由其本身行使或者委托他人,可在条例中作出规定。

11 理事会成员

   11.1 理事会由校长、各学院的领导、高级研究学院院长组成。伦敦大学对外教育学院负责人可作为观察员列席。

   11.2 校长任理事会主席。

12 理事会职能

   12.1 理事会职能包括校董事会委托其履行的职能以及下列职能:

   12.1.1 对董事会制定的战略发展方针提出意见,并制订计划实现该方针;

   12.1.2 对董事会作出的批准学院加入及保持学院地位的决定提出意见;

   12.1.3 对董事会作出的建立和撤销核心学术机构的决定提出意见;

   12.1.4 就大学与各学院互相提供资源和资金、服务支持等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12.1.5 就章程和条例的修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2.2 承担或提议受董事会要求的或在条例中有规定的事项。

13 董事会和理事会的关系

   13.1 理事会定期向董事会提出由其负责的各项事务的进展情况和决策情况。

   13.2 在任何事物的决策中,董事会应当对理事会的观点和专业技术进行适当的权衡。

   13.3 如董事会拒绝了理事会的建议,或者将某项事务退回理事会要求其进一步审议,理事会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给出书面理由。

14 董事会和理事会的各委员会

   14.1 董事会设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审计和风险评估。

   14.2 董事会和理事会可随时设立其他的常设的、专门的和咨询性的委员会,以及委员会附属机构或其他机构。

15 督察员

   15.1 董事会应任命督察员,该人员须是法律认可的(根据1989年《公司法》第二部分的规定)、具有审计资格的法律监督机构的成员。

16 学院

   16.1 每个学院均是独立的自治机构,其法人地位独立于大学及其他学院。

   16.2 每个学院有权授予大学的学位,进而也可授予自己学院的学位,但前提是必须符合董事会的规定。

   16.3 董事会在收到理事会任何提案后,可作出下列行动:

   16.3.1 承认学院的教育、学术、研究机构;

   16.3.2 撤销学院的学院地位,并审议其一切申诉;

   16.3.3 应学院的要求,撤销其学院地位。

   16.4 学院的地位被理事会撤销,但未得到学院同意时,学院可向巡视员上诉反对理事会的撤销决定。

   16.5 附录1列出了学院名单,经大学批准或撤销的学院,名单会自动修正以反映变更。

17 核心学术机构

   l7.1 董事会收到理事会的提议后,可根据条例决定这些教育、学术或者研究机构(即核心学术机构)的建立或者撤销,董事会可决定这些机构的名称。

   17.2 附录2列出了核心学术机构的名单,遇有新建或者撤销核心学术机构时,该名单会自动更新以反映变更。

18 学生

   18.1 董事会应当保证在处理有关本校在册学生违纪、申诉和投诉问题时程序正当。

   18.2 每个学院应当对本院在册学生的各方面问题负责。

19 职员

   19.1 董事会负责规定大学所雇职员的工作条件。

   19.2 董事会应保证在有关职员的工作业绩管理、处理违纪和开除,以及听取申诉时程序正当。

   19.3 董事会无权干涉由各学院所雇的职员。

20 学术自由

   20.1 本校所雇的学术人员在法律范围内应享有如下自由:质疑和检验被普遍接受的知识,提出新的观点和有争议的或不流行的思想,而不必有丢掉工作以及丧失特权之虞。

21 反歧视

   21.1 本大学不得因种族、国籍、文化背景、性别、性取向、婚姻状况、残疾、年龄、宗教信仰、社会背景或政治主张而歧视任何人。

22 章程的修改

   22.1 董事会在收到理事会的提议后,可制定符合1994年校规的新章程,也可根据理事会的提议,在其认为需要的时候制定和修正大学的条例和规定。

   22.2 在修订章程时,附录1(学院名单)和附录2(核心学术机构名单)不能被看做是本章程的修订对象,但是当出现16.517.2项所规定的情况,即批准或撤销学院、建立或撤销学术中心机构时,两个附录自动修正。

   22.3 附录3(首批董事会成员及他们各自的任期)在所有被任命的这些成员初次任期届满时,应停止生效。

23 过渡条款

   23.1 董事会首批成员由附录3规定,附录3还规定了首批成员的初次任期。

附录1 学院

Birkbeck College   伯贝克学院

The Central School of Speech and Drama   中央演讲和戏剧学院

Courtauld Institute of Art   特奥德艺术学院

Goldsmiths' College   歌德史密斯学院

Heythrop College   海斯罗珀学院

Institute of EducationUniversity of London   教育研究院

The Institute of Cancer Research: Royal Cancer Hospital   癌症研究院:皇家癌症医院

King's College London   伦敦帝王学院

London Buslness School   伦敦商学院

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London School of Hygiene and Tropical Medicine   伦敦卫生和热带医学院

Queen Mary and Westfield College   皇后玛丽和斯特菲尔德学院

Royal Academy of Music   皇家音乐学院

Royal Holloway and Bedford New College   皇家霍洛维和贝德福德新学院

The Royal Veterinary College   皇家兽医学院

St George's Hospital Medical School   圣乔治医学院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亚非研究学院

The School of Pharmacy   药剂学院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伦敦大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