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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07

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校发[2011]2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校发展和稳定大局,不断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健全工作体系,提高指导和服务水平,提升毕业生就业层次,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营造毕业生早就业、主动就业、互助就业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1.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计财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指导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 各学院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辅导员、教学秘书、班主任等组成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3.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常设的本科生就业工作机构,负责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生的就业指导和毕业生日常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就业政策

4. 国家统一招收的学生,通过学校推荐,以“双向选择”方式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5. 定向生,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毕业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以及招生或在校时已与有关单位签订培养协议的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和有关政策规定就业。

6. 按照《华中农业大学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校发【2009】44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和基层就业。

7. 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学工【2008】4号)使用与管理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8.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要事先征得单位同意。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或进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应凭《报到证》回生源地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在报到期间遗失《报到证》,可向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补办。遗失户口迁移证,由户籍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9. 毕业生就业方案根据教育部要求上报后,原则上不再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履行改派手续。毕业两年内需要调整去向的毕业生,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的前提下,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学校可以出具相关证明,到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10. 结业生未取得毕业资格,原则上不列入就业方案,学校将其户档关系转回生源地。但对于在毕业当年6月10日前落实工作单位的结业生,学校可将其列入就业方案,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11. 学校不负责办理肄业生的就业手续。

12. 学校在毕业派遣之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毕业生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未治愈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档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毕业生的户档关系不能转回学校。

13. 毕业派遣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须填写《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表》,学校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手续:

1)列入就业方案,派遣到生源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2)列入就业方案,与地方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订人才储备或托管协议。毕业派遣时,学校将其户档关系转往托管单位。

3)毕业生如果两年以内被生源地或托管地以外的单位接收且手续齐全,学校可以出具相关证明,到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14. 国内升学的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供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学校将其户档关系转往升学单位,不签发《报到证》。

15. 申请出国(或出境)的毕业生,需在毕业当年5月20日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毕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户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或相关托管人才服务机构。

16. 被确定为预征兵对象的毕业生,学校为其办理《报到证》,在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由户籍部门将其户口迁回原籍。未能成功入伍的预征对象,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改派手续。入伍毕业生服务期满退出现役后,可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申请办理《报到证》,申请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17. 依托校内重大科研项目就业的毕业生,其户档关系根据毕业生意愿,可放在湖北省人才中心或生源地人才机构,聘用期间的待遇及管理按照《华中农业大学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校发[2009]58号)文件精神执行。

18. 自主创业或自由职业的毕业生,经学校核实,学校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或相关人才服务机构。

19. 在校期间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应在毕业离校前主动向学院和贷款经办银行以书面形式告知毕业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学校的组织下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履行还款确认手续。毕业生离校后有义务按《还款协议》如期还贷,若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主动告知贷款经办银行和学院。如毕业生申请出国,在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后,学校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2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暂缓派遣:未取得规定学分;离校手续未办理完毕;在择业或离校过程中违反校纪校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未履行还款确认手续。

四、就业工作内容

21.毕业生生源核查。认真调查、了解、核对毕业生的姓名、性别、专业、学历、培养方式、生源地、学籍异动等基本信息,准确掌握毕业生基本情况、思想动态和就业意向,并将调查结果上报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作为制定就业方案的依据。

22. 推荐毕业生就业。要积极搭建各种就业平台,及时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专业设置、生源信息等,主动推荐毕业生就业。同时,充分依托校内外媒体宣传毕业生就业工作,营造工作氛围,广泛调动毕业生就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动员全校教职员工关心、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23. 收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信息收集和发布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要主动联系各类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全校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师的作用,依托校友和业务往来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就业信息,利用学校就业网、就业信息公布栏、就业短信平台等载体,及时、准确地向毕业生公布,为毕业生提供安全、真实、充足、有效的就业信息。

24. 丰富就业指导的内容和形式。完善“学校与学院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有形与无形相结合、就业指导与解决毕业生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就业指导模式,积极创造条件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就业指导服务的“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

25. 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将课程的教学与学生的职业发展愿望相结合,与市场要求相结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提高课程的覆盖率,又要提高课程的授课水平,逐步实现每个学院均有课堂、每个学年均有课程、每名学生均接受教学;通过集中培训、集体备课、课程观摩、课程研讨等方式,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授课质量。

26. 就业指导队伍的建设。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加大对就业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

27. 校园招聘市场培育。积极探索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市场规律,主动加强与各地政府人才机构、行业协会及各地校友会的合作,广开渠道,进一步办好以学校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用人单位到校招聘毕业生。

28. 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密切校企联系,搭建校企互动与交流平台,创建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重点加强与行业内层次高、吸收毕业生比例高、有校友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企业联系,通过深入开展“走进企业”和“企业精英进校园”等活动,推进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

29. 无形就业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华中农业大学就业网”的服务功能,将其建成集信息发布、网上答疑、网上应聘、职业指导、就业管理与资料查询为一体的高效、便捷、可靠的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加强同相关专业网站的交流合作,实现互联互通,丰富网络内容,拓展信息空间。

30. 毕业生基层就业工作。认真做好“三支一扶”、“村官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完善毕业生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就业的优惠措施,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台、校报等媒体广泛宣传,引导学生树立“处处立业、行行建功”的观念。切实做好面向基层就业先进典型的挖掘培植和回访工作。

31. 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通过建立特殊群体毕业生的就业档案,“一对一”专人跟踪和分类指导、心理咨询、求职补贴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毕业生顺利就业。

32.就业方案上报工作。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上报工作;学校就业方案的形成要严格按照就业相关政策、派遣流程和上报要求,准确、逐一、仔细确认协议书涉及的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等信息,做到准确无误,上报及时。

33. 毕业派遣和文明离校工作。毕业生就业方案经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查确定后,学校按照规定的时间派遣毕业生。派遣期间,要切实做好毕业生的文明离校工作。

34. 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离校后两周内由学院集中整理上交,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以机要件形式转递到相关部门或单位。

35. 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毕业生在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由学校户籍部门将其户口按照规定准确迁出。

36. 就业率统计上报工作。要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和就业情况核查工作,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地统计上报就业率和就业情况,统计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1日前。

37. 未就业毕业生的跟踪与就业服务等工作。

五、就业工作要求

38. 认真开展就业工作评比表彰。根据形势,结合学校实际,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每年认真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与考核,对就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加大奖励与宣传力度,增强全校师生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9. 确保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较高水平。各学院党政“一把手”是本学院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院工作的重点,定期分析研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认真完成学校每年下达的就业率目标任务,确保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较高水平。

40. 发挥教师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尤其是专家教授参与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加大对教师推荐毕业生就业的奖励力度,形成“全员重视、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41. 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积极准确地宣传国家的就业政策和学校的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活动,帮助毕业生分析各专业的就业形势和比较优势,引导毕业生抓住机遇,积极签约,避免择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42. 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优势,加大行业性就业市场建设力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搜集需求信息,畅通就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3. 加强毕业生择业安全观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引导毕业生规避就业风险。进一步规范校园招聘活动,严格审核招聘单位资质;认真核查向毕业生发布的需求信息,确保真实有效。

44. 加强诚信教育,严把毕业生推荐和审核关,确保提供给用人单位的毕业生信息真实准确。如发现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因毕业生失信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45. 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工作。毕业生就业统计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影响学校声誉与形象。各学院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学院上报的毕业生就业信息全面负责,学院党委副书记具体负责,具体从事信息统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标准和要求,及时、准确地统计和上报毕业生就业信息,严禁将毕业生就业材料的收集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补考、清考等挂钩,严禁纵容或授意毕业生通过各种方式开具虚假就业证明材料,对于经查属实的,学校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学院就业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46. 积极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倡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积极宣传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表彰奖励和大力宣传毕业生中的先进典型。

47.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主动关心就业弱势群体,在职业选择、心理状况和择业成本等方面进行切实有效指导和帮助。

48. 各学院要结合学生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离校活动,增进毕业生对学校的感情。各职能部门要为毕业生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方便快捷地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全体从事就业工作的同志要深入到学生中,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思想状况,确保毕业生顺利派遣和文明平安离校。